《佛山市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是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突出问题的需要。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然存在机械执法、处罚不合理等问题,执法观察期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体现,是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综合体现,符合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包容是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能简单粗暴直接制裁,尤其是面对新业态新模式,但包容不意味着放任不管,而是审慎监管,要综合考量作出过罚相当的执法决定。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也是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体现,符合生态环境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工作安排和省政府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2〕500号)等文件精神。
二、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四)《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2〕500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佛山市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由正文和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观察期制度的适用范围,即对本可予以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给予适当期限的执法观察期,如当事人在执法观察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完成整改并经核查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集体审议通过后,依法可不予处罚;二是明确适用原则和对象,执法观察期制度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对象为对列入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 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三是明确适用条件,需要满足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的、在执法观察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经核查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等条件,并在附件列举了11种违法行为可以适用观察期的条件以及列举了不适用的情形;四是明确了办理程序,办理执法观察期案件,需要经过法制审核和集体审议等程序,确保行政处罚既合法又合理,推动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