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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6-21 15:09:07 字号: 分享至:

  一、背景和目的

  2016年5月佛山市通过地方人大立法出台了《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可对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为进一步加大黑烟车整治力度,我市2017年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佛府〔2017〕81号),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黑烟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包含佛山“一环”公路)通行”,并明确“试行期届满后,车辆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

  鉴于原佛山“一环”公路已于2020年初完成高速化改造,且依据公安部文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63号令)规定,2022年4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规则,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将由扣3分调整为扣1分,因此需启动《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佛府〔2017〕81号)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四)《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跨地级以上市迁入的在用车,经迁入地排放检验,符合迁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登记;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应当符合迁入地现行执行的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

  (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63号令)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六)《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违反有关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佛府〔2017〕81号)

  内容包括限行时间和区域、处罚措施、限行标志牌、附则。

  三、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限行政策的制定

  《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可对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为进一步加大黑烟车治理力度,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我市2017年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佛府〔2017〕81号),现在结合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编制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佛府〔2022〕4号(以下简称“通告”)。 

  (二)关于佛山市黑烟车限行时间和区域的规定

  由于原佛山“一环”公路已于2020年初完成高速化改造, 因此本次修订将原佛府〔2017〕81号文件所规定的黑烟车限行区域由原来的“自2017年1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黑烟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包含佛山“一环”公路)通行”修改为“全天24小时禁止黑烟车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包括原佛山“一环”公路,即现在的:S47广佛江珠高速公路,K25—K55;S5广台高速公路,K36—K66;S16佛清从高速公路,K103—K127;S8广佛肇高速公路,K33—K48)通行”。  

  (三)车辆违反限行规定的处罚措施修改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63号令)有关规定,公安部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规则,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将由扣3分调整为扣1分,因此,本次修订删除“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相关表述。同时,由于原佛府〔2017〕81号文件已实施多年,本次修订不再设置一个月批评教育期。

  (四)关于黑烟车限行标志牌

  本通告不涉及限行标志牌改变,黑烟车限行标志牌样式仍为:主标为国家规定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令标志,下面辅以“黑烟车、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等文字(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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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黑烟车限行标志牌式样

  (五)关于“黑烟车”的定义

  《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可对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同时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摄像拍照进行监督检查。因此本通告附则明确黑烟车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

  (六)实施期限

  本通告有效期为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佛府〔2017〕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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