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部门解读

《佛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4-02-05 17:41:51 字号: 分享至:

  修订后的《佛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进一步强化佛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提升运作效能,保障全市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背景

  2019年,佛山市印发实施《佛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对市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动用、财务和统计、监督检查等方面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有效促进市级储备粮油规范化管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粮食安全、储备监管、粮食节约等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家和省也相继出台、修订系列法规和文件,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鉴于原管理办法即将失效,结合市级储备粮管理实际和法治环境变化情况,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牵头对《佛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作出修订。

  二、修订主要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通过,2021年第三次修订);

  (二)《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09年通过,2021年第三次修正),

  (三)国家、省、市关于粮食储备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

  三、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8章48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进一步明确市级储备粮管理职责分工和要求《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国资以及农发行、承储企业等部门(单位)在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同时,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上级关于加强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要求,对市级储备粮信息化管理、节粮减损等的技术应用作出规定。此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补充对承储企业政策性与经营性业务分离的工作要求。

  (二)进一步优化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原则、轮换要求以及方式,参照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将“动态轮换”表述调整为“自主轮换”,并按不同轮换方式,对储备粮的最低储备比例作出调整,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市级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不低于市级储备粮规模的70%,年底要足额储存。成品粮油储备实物库存任何时点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90%。明确静态轮换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经批准最长延期不超过2个月。同时,对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的执行工作提出新要求,并规范市级储备粮的交易方式,明确区别社会责任储备和政策性储备。

  (三)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动用要求。《管理办法》明确市级储备粮禁止省外储存,并对市外异地储存作出限制。明确了代储企业的选定原则,删除了原办法关于市级储备粮代储认定资格、程序等内容表述,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市级储备粮原粮、成品粮专仓储存的具体要求。根据上级要求,结合现有仓储条件,对储备粮各品种储存期限作出合理调整,并根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明确储备粮质量管控相关责任,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年。《管理办法》同时明确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的监测和预案、动用方案提出、实施等工作要求,市级储备粮动用后需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管理办法》明确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主体进行监督检查,精简了储备粮监督检查的具体事项表述,对各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