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我局制定了《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使实施对象和公众能更准确了解制定背景、制定依据和主要亮点,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不断规范,成效明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有自己的实名制系统,全市管理不统一,系统对接不顺畅;二是工地管理人员考勤打卡弄虚作假问题屡禁不止;三是实名制设备标准不统一,供应商管理缺乏依据,设备规格和对接方式不统一,导致实名制管理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难以保证。
同时,根据2019年2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2022年8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2〕59号)、2020年4月22日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佛人社〔2020〕23号)、2022年8月8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一地接入、全省通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22〕161号)等相关规定可知,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规范了实名制管理、设备供应商管理要求和数据对接模式等,佛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更是建设了工人工资管理系统,并与市实名制管理平台实现对接,用于线上操作和监管工资发放,极大方便了施工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同时也改变了部分工作模式和监管方式。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实名制管理的工作要求,防范和解决当前实名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我局制定了该《办法》。
二、制定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2〕5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一地接入、全省通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22〕161号)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
三、主要亮点
(一)明确实施全市统一的实名制平台管理
《办法》明确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平台(简称“市实名制平台”)是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与在建项目考勤设备直连,中间不接入其他平台系统和设备,并明确规范了信息采集、变更和数据对接等相关要求。
(二)明确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制信息登记和变更要求
《办法》为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明确规定建筑用工企业招用建筑工人,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资计算和发放方式等内容。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当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市实名制平台登记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
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具备执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其注册资格证书和注册企业等信息应当一一对应。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承担业务登记变更手续的,需进行实名制信息变更录入。在建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或者变更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的,应当及时在市实名制平台完成变更后的单位和人员的信息采集录入。
(三)规范施工现场人员考勤打卡和退场的管理要求
《办法》对施工现场人员进出场打卡考勤作出了规定,有利于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例如,施工现场人员进场,应当通过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考勤打卡进行上下岗。严禁照片打卡、集中代刷、他人代替打卡、利用技术手段远程打卡以及篡改考勤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未与建筑用工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总承包企业应当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者诚信记录,并按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结清相关费用,签订退场确认书,明确工资结算情况。
同时规定管理人员考勤要求,如,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带班监理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60%(不含),有效督促管理人员到岗履职。
(四)明确实名制设备供应商的管理要求
《办法》明确实名制设备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实名制设备供应商应当坚持诚信经营,按要求登记有关资料,对所提供的设备全程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设备规格参数均符合规定要求,并与市实名制平台进行直连,考勤打卡设备的活体检测功能必须始终保持开启强活体状态,保证数据真实有效,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篡改考勤打卡信息,不得帮助建筑用工企业和个人在考勤打卡或相关信息中弄虚作假,确保实名制管理信息真实、实时、完整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
同时,制定实名制设备供应商考核评分细则,每个设备供应商的初始分值为100分,实施动态考评,按照评分高低进行排名向社会公布,评分转换为相应等级进行记录,95分及以上为A级(优),94-80分(含80分)为B级(良),79-60分(含60分)为C级(合格),59分及以下为D级(不合格)。将不合格设备供应商及相关负责人情况录入诚信信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接入市实名制平台时进行严格审查。通过对设备供应商的考核评分管理,统一设备标准要求,规范实名制设备供应市场,发挥市场引导作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从制度上防范和打击实名制考勤打卡弄虚作假等问题。
(五)明确工程建设各方对实名制的监督管理职责
明确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和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以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对工程项目实施用工实名制的监督管理责任。
例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时,应当督促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要求,配备实名制管理所需的、符合标准要求的软硬件设施设备与市实名制平台完成直连对接。建设单位应当对录入市实名制平台的项目管理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信息进行审核。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项目经理是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管理。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所承接工程的施工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开展实名制管理信息的采集、登记、审核、报送和工资表制作、工资发放以及资料管理等工作;应当建立统一的实名制管理台账档案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应当规范制作工人花名册和考勤表,并每月动态更新,每月的考勤表应当由工人本人及班组长、劳资专管员审核无误后共同签名确认。
专业分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和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对本企业所属的现场工作人员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服从总承包企业的用工实名制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审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工程项目的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对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予以记录;对未按本办法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所属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明确禁止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借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从而有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