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23年6月,省财政厅牵头印发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印发后,《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佛财法〔2021〕8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内容与省文件要求不一致,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对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最新工作要求,有必要对《办法》做出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3年6月以来,市财政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在市委组织部的领导下召开多次座谈会,研究讨论《通知》变化内容并结合我市对高端、紧缺人才的需要,在充分征求各区及市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于7月17日-7月26日挂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8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将有效期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三、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下称《修订办法》)共分六章23条,对总则、人才认定及申报条件、补贴计算原则及方法、补贴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财政补贴上限。第三条明确对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佛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
(二)聚焦支持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第七条的第一款第(五)项申报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中明确“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规定。并在《修订办法》的附件中对《佛山市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目录及认定标准》予以明确。
(三)突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定向把关作用。第五条明确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第十八条第三款明确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可结合工作需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有关情况,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应给予积极配合。第十九条,明确补贴名单需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再发放。
(四)明确享受补贴的工作时间。第七条的第一款第(二)项明确申报人纳税年度内在佛山市工作累计应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同时在第十一条明确“满90天以上”的计算规则。
(五)进一步细化补贴计算规则。明确申报人存在第八条身份变化情形的,其补贴还应增加计算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六)优化财政补贴受理时间。第四条明确财政补贴每年开展一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第二十三条明确2020纳税年度的补办申请,2021、2022纳税年度的申请受理规定。同时将有效期明确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