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政策解读
《佛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3年2月21日十六届佛山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开始实施。现就《办法》立法背景、立法依据、立法目标、立法任务以及主要内容亮点这五个方面对《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立法背景
(一)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推进文化自信自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客观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佛山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丰富的文化遗产,其文化方面理应成为其城市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文化遗产是一个城市的灵魂,是一个城市历史文化积淀的集中体现。一个城市是否拥有丰富而存续良好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是其能否成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必备条件。为提高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化水平,弘扬佛山优秀传统文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法治化、精细化、本地化管理,解决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问题的迫切需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行上位法由于需要兼顾全国或全省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结构大而全,要求相对“粗线条”,对于佛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问题,不够细化,未能充分满足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需要。在此背景下,有必要通过立法,有侧重点、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为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最直接的依据。
二、《办法》立法依据
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揭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梅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结合佛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立法目标
为保护好佛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优秀的岭南文化,增强人民群众文化认同,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方面是在管理体制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涉及的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作出界定与规定,以便形成合力,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序开展。另一方面强调实操性,解决实际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多年来在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四、《办法》主要任务
《办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佛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之间的协调机制、佛山本地特色化保护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上位法进行细化和延伸,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更确切的依据支撑。具体包括: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的认定有关事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佛山地方特色保护作出相关规定等。
五、《办法》主要亮点
亮点一:贯彻落实《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自2019年颁布实施后,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遵循上位法相关规定开展,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历史遗留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例如现有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体制改革后与代表性传承人不再有归属关系,甚至是市场竞争关系,如何协调双方关系,合理传承发展好该项目,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办法》紧贴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痛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法律支撑的迫切需求,是对《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具体化、本地化落实。
亮点二: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序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其中首要的,就是明确政府部门角色和工作机制。《办法》在重申上位法对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机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作出了细化。一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涉及的相关事项。”明确提出建立协调机制的主体是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的方式是联席会议制度。二是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在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和工作规范,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申报、保护和交流传播工作。”目前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牌子都加挂在各级博物馆。《办法》明确此项,有助于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专职人员。
亮点三:规范专家库建设。《办法》提出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并相应规范专家库专家主要工作内容,以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保护规划、项目推荐、资金评审、理论研究等方面的需求。
亮点四:明确了代表性项目认定的条件。一是对本地项目的认定遵循上位法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同时规定“评审相同的传统技艺和商贸习俗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与市级以上老字号相关的传统技艺和商贸习俗,可以优先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二是对异地项目的认定。《办法》对异地流入佛山,并在佛山传承较好的项目认定作出了规定,符合佛山作为一个外来人口大市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也解决了近年来多个优秀中华传统文化在佛山传承却得不到身份认同的问题。
亮点五: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创新性规定。一是关于代表性传承人从艺时间的认定。鉴于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过去基本上是“手艺人”,一般文化水平不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更多年轻人加入,通过创新的理念发展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办法》规定将“中职教育及以上相关专业学习年限计入从艺时间”,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加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队伍;另一方面,现代教育普及使得很多年轻人在中职以上院校学习相关专业比传统非遗项目的学徒更加系统、专业学习了基本功,在从事非遗相关工作时更加得心应手。希望通过这个条款达到拓宽人才培养渠道、不断壮大传承队伍的目的。二是关于家族传承代表性传承人人数的规定。为更好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更多的代表性传承人带徒授艺,同一家族近亲属中同一级别代表性传承人建议不多于3人。同时,对人数的限定也是为了在挑选具有代表性和广泛认可的传承人作为代表性传承人。
亮点六: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协调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根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关系脱节的现状,规定“保护单位应当与相关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协调机制,协商并共同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计划、资金申报、评估考核、活动开展等重要事项。”同时,根据国家、省关于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的要求,规定“保护单位应当支持相关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工作。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配合保护单位开展审计、检查或者绩效评价等工作。”有效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