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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续实施佛府办〔2018〕4号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1-03 09:15:27 字号: 分享至:

  一、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背景

  2017年,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明确全省要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联合印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在国家规定的税额标准内,从2018年1月1日起,通过降低税额标准、调整区域划分、简化土地等级、统一用地税额标准等措施,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我市据此制定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8〕4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该文件将于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

  2022年9月2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稳定市场主体预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22〕5号)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为此,我市根据粤财规〔2022〕5号的精神,出台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续实施佛府办〔2018〕4号文的通知》,明确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8〕4号)确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粤府令第130号);

  (三)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22〕5号)

  (四)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8〕4号)。

  三、延续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按照省规定的税额标准延续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不变。实施时间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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