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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1-09 11:27:04 字号: 分享至: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市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生态文明建设“十四五”规划要求,推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一步减少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阶段有必要加强对燃气锅炉的排放监管,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二、制定依据

  (一)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4.3”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35t/h及以上燃煤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要提前执行。其它锅炉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锅炉燃料及蒸吨类型、地域范围及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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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广东省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环函〔2021〕58号)”要求,要深入开展工业炉窑和锅炉污染综合治理,依法依规加大工业锅炉整治力度。

  着力促进用热企业向园区集聚,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分散供热锅炉。珠三角地区原则上禁止新建燃煤锅炉;粤东西北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制定并实施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淘汰工作计划。各地要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研究制定现有天然气锅炉低氮改造计划,新建天然气锅炉要采取有效脱硝措施,减少氮氧化物排放。

  (三)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要求,

  收严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全省新建燃气锅炉要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要达到50毫克/立方米。要求各地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要求科学制定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提请市政府于2022年底前发布实施。具体执行时间,执行范围以各地公告为准。

  三、制定目标及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切实减少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为我市空气环境质量的提升提供保障。

  (二)结合我市实际,通过要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加强对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燃气锅炉的监管,并推动我市燃气锅炉开展低氮燃烧改造。

  四、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概述

  通告共有四条,包括了执行范围、执行时间、工作要求、附则。

  (二)主要制度和措施

  1.执行范围(第一条)

  佛山市行政区域均纳入执行范围。

  2.执行时间(第二条)

  明确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气锅炉建设项目和在用单台出力为6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气蒸汽锅炉、容量为4.2兆瓦及以上的燃气热水锅炉和燃气有机热载体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时间。

  3.工作要求(第三条)

  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新建、改建和扩建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在用锅炉未按照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达标排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明确在本通告实施期限内,如国家、省新出台的有关燃气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严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本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4.附则(第四条)

  明确了施行日期、有效期和解释主体。由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 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关键词及专业术语释义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³,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35mg/m³,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50mg/m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