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7月15日由市水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发布,并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及各相关部门理解、执行本《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起草的目的是为建立本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引导和规范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经营环境。市政供排水职能于2021年10月划归市水利局,市政供排水建设任务重,时间紧,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多而繁杂,我市亟需制定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信用办法,约束市场主体行为,高质高效做好市政供排水建设工作。市水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局在《佛山市水利局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市水利〔2020〕15号)》的蓝本基础上参照,形成了《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意义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实现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效果:
一是实现与我市水利信用办法的衔接。我市现行的水利信用办法是在省水利信用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为减少上位法修编,做好衔接工作,我市没有制定统 一的水务信用办法,基本参照水利信用办法蓝本,单独制定了市政供排水信用办法,实现了统一监管的目标。
二是保留我市水利信用办法中有关国家、省、市质量优质奖、表彰、业绩类良好行为可在我市进行信用加分的条款;
三是继续按照我市一直采用的做法,限制被扣够20分信用分的企业进入我市建设市场。
四是保留我市信用信息填报制度和信息自动公开制度,即在我市完成信用信息填报后,通过技术手段自动向全社会公开信息。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分为八章共33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第二章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开,主要规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定义、信息公开期限;第三章为基本信息的管理,规定了基本信息的填报以及未填报的影响;第四章为良好信用信息的管理,规定了良好信用信息的范围、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加分及加分期限等;第五章为不良信用信息的管理,规定不良信用行为信息的管理规定;第六章为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及应用,规定了信用分值动态管理、修复途径、应用范畴,强调了信用分值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第七章为监督管理,明确对市场主体、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等的监管要求;第八章为附则,规定了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实施日期等规定。
(二)《办法》的特点。一是可操作性强。《办法》统一梳理了现行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应用管理以及不良信用行为信息管理等相关内容,并梳理了不同类型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公布等管理方式和程序,便于执法人员理解与适用。二是强化成果应用。将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直接应用于招投标、资质审核活动等方面,明确了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阶段应用的基本原则,并且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评分应当占评分总值不低于10%权重,明确了企业申请资质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信用分值扣20分,进一步加大了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三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市场主体在参建活动中的不良信用行为一经行政处理,即对照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进行扣分,并直接反映到该主体的信用分数上,运用到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动态、直观地反映市场主体履职守信状况,更好调动市场主体加强质量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的积极性。促进行业自律,提升建设质量。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对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的规定。《办法》规定,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可以登录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填报基本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开。市场主体对相关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对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规定。《办法》规定,已经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的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可以通过系统填报对该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进行信用分值加分。
(三)对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规定。《办法》关于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规定,参照了市住建局的规定,并按照国家的各类法律法规规定尽可能全面制定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标准。
《办法》规定,对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按本办法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进行扣分。
五、《办法》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如何实行动态管理及应用
《办法》中明确规定,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实行信用分值动态管理。各级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将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量化为具体分值,进行动态加分或者扣分,以及动态修复。市场主体动态管理信用分值应用到相关行政管理、评优评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日常监管等工作中。
六、如何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首先,《办法》要求各级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市政供排水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等工作中,应积极应用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开的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其信用分值。
其次,任何单位可向供排水建设项目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名举报、投诉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在参加本市水利建设项目中存在的不良信用行为,有关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最后,有关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