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1年12 月1日十五届佛山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现就《办法》立法背景、立法依据、立法目标、立法任务以及主要亮点进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立法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适应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新形势的客观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是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发展意义。一方面,可有效减少资源消耗与污染,促进清洁生产与环境保护,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综合利用,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保障低碳环保,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减少生活垃圾处置量,缓解处置设施建设压力,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此,我市必须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法治保障,为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法治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实现源头减量,破解“垃圾围城”危机的迫切需要。垃圾处理是当今世界城市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重大难题,是代表着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据统计,2015-2019年间,佛山市生活垃圾平均日清运量由2015年的8988吨/日,上升到了2019年度的11951吨/日,平均年增长率达到7%以上。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因“邻避效应”等诸多原因而难以落地和正常稳定运行的情况下,传统的“全收集、全处理”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运输和处理的被动模式越来越不能妥善解决生活垃圾问题,“垃圾围城”的危机始终未能彻底解除。只有转变生活垃圾管理方式,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负责、社会参与,通过制定规章,逐步建立“源头避免产生-中端资源回收利用-末端分类资源化处理”的垃圾管理新模式,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提高资源回收和有效利用率,解决我市“垃圾围城”危机。
二、《办法》立法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重点参考《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三、《办法》立法目标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及可持续发展,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方面是在管理体制层面,对垃圾分类工作涉及的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作出界定与规定,以便形成合力,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序开展。另一方面是在操作层面,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形成“大分流、小分类”的总体格局,确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和有利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构建具有我市特色的“前端分类减量,中端大类分流,末端资源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模式。体现强制分类要求,实行多措并举、奖惩结合,便于在全市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形成从源头减量到末端处理全过程的管理规范。
四、《办法》立法任务
《办法》的主要任务是衔接上位法,结合地方实践进行适当细化及延伸,建立以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为核心的全过程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形成一套分类方法恰当、责任划分清晰、操作便捷、具有刚性约束力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
《办法》对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规划和建设、社会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规范,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五、《办法》主要亮点
(一)明晰了生活垃圾分类责任
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关键小事和事关社会稳定的民生大事,关系每个居民的日常生活,涉及各行各业具体工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
一是明确部门职责,《办法》规定了政府、城管执法、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二是规定单位、家庭、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基本义务。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都是生活垃圾的产生者,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养成垃圾分类习惯,逐步将垃圾分类转化为自觉行动。
三是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和职责。城镇居住地区如住宅小区已委托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等。
四是规定了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的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和职责。
(二)规定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具体措施
一是《办法》明确单位、家庭和个人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承担源头减量的基本义务。既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垃圾分类应从垃圾源头减量开始,同时又要做好分类投放,才能形成社会合力,促进生活垃圾变废为宝,实现资源化利用。
二是明确生产流通领域减量要求。针对产品过度包装的问题,规定执行国家、省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或者无毒无害的材料,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无偿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袋,逐步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针对快递包装与日俱增的问题,规定在电子商务、快递等行业推广使用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环保填充物等环保包装,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电子商务、快递等行业应当逐步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降低不可降解塑料胶带使用量,提高使用45毫米宽度及以下的胶带封装比例,提高免胶带纸箱应用比例。
三是明确消费领域减量要求。为推行绿色办公,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推行绿色办公。
(三)细化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可操作性
一是规定分类投放具体要求。对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日常废弃的花卉绿植、废弃的年花年桔、绿化作业垃圾、体积较大的废弃家具、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投放进行了明确规定,细化便民措施,公开收运单位及联系方式,对投放体积较大废弃家具、年花年桔、可回收物提供便利。
二是规定定时定点投放制度。由于垃圾分类投放需要改变原有的投放习惯,从而适应垃圾分类投放的具体要求。《办法》明确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步建立居住地区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投放时间段。家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同时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环境整洁,实行定时定点投放制度的居住地区应当开展桶边督导,并设置误时投放点。
三是规定楼层不设桶。明确要求居住地区居住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用于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公共区域不得设置垃圾桶,楼层按四分类设置垃圾桶比原来放置的垃圾桶体积要大,成本要高,容易造成消防通道堵塞,为配合定时定点制度落实以及培养垃圾分类投放习惯养成,楼层撤桶势在必行。
四是规定收运、处理工作规范。明确要求收运、处理单位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工作方式,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考虑到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容易产生恶臭、滋生细菌,要求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定时收运,日产日清。规定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发现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可以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接收生活垃圾,并及时报告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处理。
(四)完善了设施建设与保障责任
建设、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是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硬件要求。《办法》在强化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经费保障的基础上,规定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有利于确保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稳定,进而确保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有效施行。
(五)强调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办法》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规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情节轻微且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的个人,不予行政处罚。
(六)作出了涉疫情区域的特别规定
鉴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涉疫情集中隔离观察点、居家隔离观察点会产生大量生活垃圾,这些生活垃圾需要就地消毒,专车收运,直送到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置,确保生活垃圾得到安全有效处理,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明确规定这些区域可以暂停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