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解读内容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加快,对对外经贸合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具前瞻性的发展方向,RCEP的签署,也对境外经贸合作的支持和引导力度进一步加强,根据国家和省的最新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稳外贸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8号)、《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区扶持政策>的通知》(粤商务合字[2020]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19-2021年)的通知》([2019]11号)的要求和精神,我市为更好地完成国家和省的任务和要求,继续申请设立市级对外经济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根据我市近年对外投资发展的具体情况,调整支持方向和标准,更好地引导和推动企业“走出去”开展更高水平的对外投资合作。
同时,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佛府办〔2019〕16号)、《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财政局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2019年工作方案>的通知》(佛财预〔2019〕59号)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函〔2020〕16号)文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出台本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支持对象
(一)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经营、未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在我市已完成备案(核准)手续、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企业。
(三)已到项目所在国家/地区的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到。
(四)实际对外投资额在10万美元以上。
三、支持范围
(一)用于境外投资企业开办费扶持专项。
(二)对我市企业赴境外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的扶持,包括为入园企业提供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配套服务的完善进行扶持,引导合作区不断提升。
(三)用于配套广东信用保险统保平台保险及担保费配套扶持,补足省级资金补助的剩余部分。
(四)用于商协会和企业参加对外经济合作促进活动扶持专项。
四、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二)经所在的辖区商务部门在线初审通过后在“佛山扶持通”平台上打印申报材料,连同其他纸质材料一并递交至所在辖区的商务部门。
(三)各区商务部门对纸质材料审查通过后,向市商务部门提交线上及线下的申报材料。
(四)市商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
五、资金拨付
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商务部门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部门向各区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各区商务部门及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及资金,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