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一)目的
1.科技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近年来,佛山市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在对科技项目合同监管、项目资金使用监督、专家管理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整体上仍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责任主体违背科技诚信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缺少规范、有效的科技信用管理制度作为保障。我市需要加快构建形成科学、规范、有效的科技诚信管理机制,建设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共享的信用管理平台,加大对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力度,营造崇尚诚信的科技文化氛围。
2.近年来,我国及省高度重视科技诚信建设工作。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2018年1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要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倡导良好学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教育。
3.国内其他地区也高度重视科技诚信工作,如吉林省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江苏将科研诚信行为作为各类科研评价的重要指标,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江西省对科技专家实施信用等级管理;贵州省建立科研诚信问题预防与惩戒机制。云南省将信用评定结果纳入省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和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管理。为保障我市科技诚信管理工作需求,适应国家及省市政策要求,我市亟需出台相应的制度提供实施保障。
(二)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
2.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19〕323号);
3.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97号);
4.《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
5.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
6.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科监审字〔2017〕102号);
7.《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粤科规划字〔2012〕57号);
8.《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9.《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10.《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11.《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七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框架是:
第一章总则。提出了《暂行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信用管理定义、适用范围、主体范围、工作原则、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管理。主要对科技领域信用信息采集活动进行规范,明确信用信息的类别以及信用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章信用监管。主要提出在科技项目管理及委托服务、专家聘请等活动中对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实施信用监管要求,提出要推行信用承诺制,并明确违规调查处理要求。
第四章信用评价。主要明确对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包括等级划分要求、评价方式、评价准则、评价流程及信用评价的结果管理。
第五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提出科技领域信用信息的使用要求,明确对诚信主体的激励措施和对一般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
第六章权益保障。主要提出了信息安全与保密要求、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要求以及责任追究要求。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暂行办法》的有权解释部门、实施日期、有效期等。
三、主要章节解读
(一)关于信用管理的范围。本办法明确信用管理的对象、内容,信用管理对象为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组成员排名前三位)、受委托参与项目管理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项目评审、论证或咨询活动的专家。信用管理的内容涉及对科技领域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全过程,具体包括对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实施科技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记录、披露、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二)关于信用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本办法根据科技项目管理特点,要求建立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在项目申报、项目管理、项目验收、委托服务、聘请专家等业务中使用科技领域信用信息作为监管参考,并提出要建立信用承诺制和违规行为调查处理机制。
(三)关于信用评价。为更好推行信用分类监管,褒扬守信、惩戒失信,本办法提出对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评价标准,评价等级分为诚信主体、守信主体、一般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其中默认等级为守信主体。对于一般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市科学技术局应自发现科技失信行为之日起及时对主体进行认定、标记;诚信主体认定每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将归入至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档案。
(四)关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本办法分别对诚信主体和一般失信主体、严重失信惩戒提出了要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奖惩措施,以更好发挥信用应用价值。为避免失信惩戒可能带给失信者不必要的负面伤害,保障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合法权益,本办法规定了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要求。此外,为加强其他机构协作,提出可视情况将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等级信息共享至其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市场机构,以供其根据评价等级对责任主体采取相应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