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2014年7月8日,我局印发了《佛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农业局农产品和农资产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农〔2014〕128号),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诸如参考依据废止、举报奖励力度不够导致群众参与度不高、举报奖励标准表述不够清晰、具体等问题,基于此我局于2018年对此版本进行修订印发。但自2018年起,农业系统按照中央有关精神自上而下开展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将农业领域各项执法职能归并,整合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统一执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进一步扩大,现有的2018年版本,其规定的主要举报范围为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两个领域,已无法适应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的执法工作需要。为适应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形势,强化社会监督,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打击农业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局先对2018年版本进行了修订,并拟更名为《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奖励办法》相对修订前,总体结构更简洁、覆盖范围更广泛、举报级别划分更明确、奖励标准更清晰、受理流程更快速。根据相关要求,现对《奖励办法》解读如下:
本《奖励办法》共18条,参照目前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实际,规范了举报的范围和条件、奖励的原则、奖励分级标准和奖金额度、行政机关在接到举报后的处理程序、奖金的管理以及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是规定了举报奖励的范围和条件。本办法规定,在市农业农村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的农业违法行为,包括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禽屠宰、动植物防疫检疫、渔业渔政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全部违法行为,均在有奖举报范畴。农村宅基地执法等农村领域执法事项是机构改革之后的新增事项,目前还在进一步理顺,暂不纳入本奖励办法,我局将在条件成熟后适时进行修订。同时要求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并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有效证据,举报的线索符合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规定,且举报人应符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关于回避的要求,举报事项应与信访事项区分开来。如办法第二、三、四、五条。
二是明确了举报奖励的等级和奖金的额度。本办法根据举报信息的准确度、证据的重要程度以及案件查办过程中举报人的协助程度,对举报进行分了四级,对应的奖励金额分别是占比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额度就高给予奖励;对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和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也有明确规定;总体最高奖励金额不超5万元,最低不少于1000元。如办法第六、七条。
三是规范了举报奖励受理程序和奖金发放程序。市农业农村局在接到举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10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以及是否移交决定,并通知举报人。而奖励金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其他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认定,完成审批通知举报人前来领取,如举报人无正当理由,在通知3次或举报人在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不办理领取的,可以取消奖励。如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第四是对一些特殊情形做出了规定。如对同一违法行为多人举报的情形奖励最先举报者、联名举报的情形协商分配奖金、同一案件不可重复举报等;对举报人捏造事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市农业农村局会追回奖励金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