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水稻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政策的目的
建立水稻生产与保护城市生态的生态补偿机制,采用资金方式对种粮主体进行生态补偿,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提高我市农民水稻种植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和粮食种植面积产量,推进粮食生产提质增效,努力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任务,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二、文件结构
《方案》共分6部分,分别是“基本原则”“补偿内容”“资金筹措”“申报办法”“资金拨付”和“保障措施”。
三、补偿对象
补偿对象为在佛山市范围内直接从事种植水稻的农民,或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
四、补偿标准
1.补偿标准:每亩每造水稻最低补偿标准500元。
2.补偿面积:以生产者当年在合法耕地上实际种植的水稻面积为依据,不包括在已明确退耕的土地、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的水稻。水稻实际播种面积,从拔节期开始方可计算补偿面积。
五、申报和核发程序
财政补偿资金采取“先种后补”的方式,申报流程须在拟申请生态补偿的水稻收割前完成。补偿资金申报审批程序主要有五个环节,分为自主种植、申报、核实、公示和兑付。
六、监督管理
(一)要加大技术指导,科学应用推广新品种、新技术,进一步提高农户的水稻种植水平,确保我市水稻种植的质量与产量。
(二)要严格资金监管,做实做细申报、审核、公示、资金发放等工作,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各镇(街)要认真核实种植面积,做好台账登记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要每年开展辖区生态补偿资金发放监督检查,对纳入补偿对象的水稻种植情况进行随机暗访抽查。市农业农村局适时组织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凡发现在落实补贴政策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挪用、冒领、套取补偿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以虚报、作假、冒领等手段骗取、套取补偿资金的申报主体,由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后,取消其3年内在我市申报农业支农政策的资格,并将该行为向各级发改、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及社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