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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政策解读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0-10-20 09:40:16 字号: 分享至:

     一、制定目的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于2017年11月6日经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修正)2019年12月30日经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精细化管控扬尘防治工作,进一步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行使,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制定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二、法律法规依据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三、主要内容解读

       标准列明了通用目录名称、职权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由于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主管部门需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且该《条例》的条文设置是由多个职能部门共同行使相关职责,因此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时设置了职责范围,一是属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监管范围的矿山需采取的特定防治措施,在通用目录名称中将执法对象限定为“矿山”,二是在说明中对“施工单位”的定义予以明确,限定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监管范围的“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违反土地管理建(构)筑物拆除”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以便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区别开来,更好地让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

       标准共11项,在《条例》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细化裁量标准。有1项按挪用费用比例细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情形及对应的处罚幅度,有9项按不同占地面积细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情形及对应的处罚幅度,有1项是按日连续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对于违法情节和后果采用的裁量方式,为与其他部门采取统一的裁量方式,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局参照了环保部门提供的参考版本——采用堆场面积进行裁量,相应采用了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矿山所属堆场的占地面积进行裁量。结合自然资源管理的工作实际,在违法情节和后果上,对于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的工程,施工工地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属于轻微情节,施工工地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或二次违法的属于严重情节,施工工地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三次以上违法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对于矿山方面,堆场、装卸场地扬尘污染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属于轻微情节,堆场、装卸场地扬尘污染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12000平方米以下或两次违法的属于严重情节,堆场、装卸场地扬尘污染面积在12000平方米以上或三次以上违法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我们通过对违法占地面积分层次细化,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