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货运业新增运力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的意见》(佛府〔2014〕5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8〕804号,以下简称“方案”),促进我市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实现我市公路水路货运周转量平稳增长目标,我市制定并于2020年3月26日印发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货运业新增运力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0〕6号)。
二、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
明确奖励对象为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登记设立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公路、水路专业货物运输企业,使用自有车辆为本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销售商品的“自货自运”类企业除外。
(二)奖励条件、标准和要求
明确水路运输企业、公路运输企业奖励条件、标准和要求。明确获得新增运力奖励的运输企业须承诺新增货运车辆(船舶)三年内(含三年)不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三)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根据相关财政政策,明确资金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明确企业需在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同步进行线上申报。
(四)资金使用管理
根据相关财政政策,明确资金使用管理。明确奖励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运输车辆、船舶的更新、维护等运输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非运输生产性项目。
(五)监督检查
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进行总结。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交通运输、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绩效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附则
明确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交〔2016〕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