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
为最大限度提高群众对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整治的参与积极性,实现全民消防,安全佛山,我支队对《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3、《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20号);
4、《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的通知》(应急消〔2019〕162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内容
(一)主要内容
本文共有十七条条款,主要是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制止和惩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佛府办[2011]184号)进行修改完善,主要有:一是关于名称的变更;二是明确奖励经费来源;三是新增信函、网络等举报形式;四是明确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五是明确对奖励范围、查处时间、反馈时间、奖励时间、不予奖励情形等。
(二)主要内容解读
对《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具体修改的事项如下:
1、关于名称的变更。现行办法全称为《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但该表述未能涵括办法中消防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对《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公消〔2011〕347号)进行修改,名称修改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应急消〔2019〕162号),为了对应上级要求对名称也做相应的修改。
2、关于奖励经费来源。为确保有奖举报工作顺利开展,修订稿对奖励经费来源进行了明确,修订稿规定:举报奖励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消防救援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关于举报方式。现行办法举报形式为来电、来访,为适应多元化通讯方式,新增信函、网络等举报形式,并进一步明确受理时间,拓宽了受理渠道。修订稿规定:第六条 市级消防救援部门设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
(一)来电举报:受理形式为96119电话专线受理,受理时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00分至17时30分。
(二)来信举报:举报地址为市或辖区消防救援部门办公地址。
(三)来访举报:受理形式为专人受理。来访举报受理时间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1时30分、14时00分至17时30分。受理地点为各级消防机构或行政服务中心消防业务受理窗口。
(四)网络举报:使用“广东省火灾隐患举报平台”微信小程序进行举报,或者登陆网址:http://96119.119cp.cn/frmsjindex.aspx,进入广东消防96119火灾隐患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4、关于奖励金额。为提高群众对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关注度与举报参与的热情,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与群众监督的作用,修订稿提高了奖励金额,明确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
5、关于内部管理机制。为使有奖举报工作有序开展,修订稿对奖励范围、查处时间、反馈时间、奖励时间、不予奖励情形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佛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解读人:王兴,联系电话:13928611368。
四、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