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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5-28 16:32:19 字号: 分享至:

  一、制定目的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民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5号)、《佛山市医疗救助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医疗救助对象的权益,为医疗救助工作提供实践指引。

  二、文件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民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5号)。

  3.《佛山市医疗救助办法》(佛府办〔2020〕7号)。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有六章内容,依据《佛山市医疗救助办法》,对医疗救助细则的制定目的与适用范围、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方法与救助方式、其他医疗救助的认定流程与管理方式、医疗救助待遇重核的申请要求与处理规定、医疗救助服务管理的相关要求等予以明确和规定。其中重点内容如下所示。

  (一)明确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方法与救助方式

  细则第三条明确本市户籍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由各区民政对象按现有的救助对象认定办法予以认定,即根据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对应认定办法予以认定。

  细则第四条细化了重点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工作的经办机构、资助标准与流程,规定由各区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按以居民身份参加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予以资助。

  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参与本市医疗保险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现场即时结算与“一站式”结算的情况类型与结算方式。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含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及住院治疗)及到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上的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实现现场即时结算与“一站式”结算。

  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与未参加本市基本保险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零星报销的相关要求。符合相关类型要求的,需由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后,再到参保所属(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零星报销申请。

  (二)明确其他医疗救助的认定流程与管理方式

  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了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与罕见病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程序。一是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授权书,提供身份、医疗等证明材料。二是系统核对,镇街政府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三是入户核查,镇街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入户进行调查核实。四是审核,镇街政府对申请人医疗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医保部门审批。五是民主评议,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镇街政府组织民主评议,作出结论,符合条件的上报区医保部门审批。六是审批,区医保部门对镇街上报的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核准。七是公示,镇街政府对拟批准的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人数、拟救助金额等进行公示。

  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对因病致贫医疗救助的申请要求、家庭状况认定要求、支付流程、信息公开、重复申请的快捷通道等内容进行规定。

  细则第十七条对罕见病医疗机构、药品及治疗性食品的管理进行规定,第十八条对罕见病医疗救助的医疗证明材料进行规定。

  细则第十九条与第二十条分别对两病儿童医疗救助的病种管理方式与零星报销待遇核准问题进行规定。

  (三)明确医疗救助待遇重核的申请要求与处理规定

  细则第二十一条对医疗救助待遇重核申请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定,包括待遇重核申请类型、截止日期、申请材料、申请受理单位等。

  细则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四条分别对医疗救助对象配合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待遇重核与待遇补支相关工作的责任义务进行规定。

  细则第二十三条对医疗救助待遇重核的处理规定进行明确,规定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核,医疗救助金多支付或不应支付的,由医疗救助对象办理退款;少支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补发。

  (四)明确医疗救助服务管理的相关要求

  细则在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服务管理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1. 建立医疗救助部门间的信息对接机制。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平台与医疗保险综合管理平台的对接,同时建立各区医保部门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间的医疗救助金收支信息互通机制。

  2. 完善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人员的配备工作。细则第二十六条对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人员的配备原则与配备比例进行了规定。

  3. 明确医疗救助服务管理其他相应工作的要求。细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分别对医疗救助金误支与多支的责任落实情况、超出申请医疗救助零星报销或重核时限的处理方式、申请与办理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医疗救助待遇发放的相关规定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

  (五)其他调整 

  除此之外,细则还明确了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与制定依据(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及相关定义(第三十二条)、有效期及修订条件(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