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 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我局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于2016年印发了《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佛环〔2016〕47号)。由于该实施办法已满三年有效期,且国家、省对于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因此我局对《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二、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5〕99号)、《关于运行广东省环境风险源与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平台的通知》(粤环办函〔2019〕90号)等有关规定。
三、 适用范围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此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18年9月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进一步明确我省纳入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范围的行业企业。因此《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与国家、省的有关管理办法、文件保持一致。
四、 主要内容及条款解读
第一条主要表述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
第二条明确环境应急预案的定义。
第三条明确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明确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
第五条明确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范准备、属地为主、
统一备案、分级管理。
第六条明确受理备案的生态环境主管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明确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明确企业应当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进行风险评定。
第九条明确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必须与企业环境风险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明确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内容。
第十一条明确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流程。
第十二条明确企业应按要求对预案进行实施。
第十三条明确企业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受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等要求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
第十六条明确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实行网上在线申报,以及首次备案应上传的资料清单。
第十七条明确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受理期限。
第十八条明确环境应急预案的管理要求,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明确企业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或个别内容进行调整后,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或备案更新。
第二十条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应急预案实施备案后应负有数据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应急预案实施备案后应负有抽查检查责任。
第二十三条明确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对本地区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进行稽查。
第二十四条明确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把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企业日常执法检查时,应把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检查内容。
第二十七条明确应急预案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受到的惩处措施。
第二十八条明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全市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明确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条明确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的聘任条件。
第三十一条明确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的聘任流程。
第三十二条明确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的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明确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的工作权利。
第三十四条明确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的工作义务。
第三十五条明确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明确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评审专家可给予通报表扬。
第三十七条明确评审专家聘用经费来源。
第三十八条明确实施办法的适用情况。
第三十九明确实施办法的解释权机构。
第四十条明确实施办法的实施时间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