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2021年-2022年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及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工作方案》的补充通知

来源:佛山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2-04-01 18:26:32 字号: 分享至:

原文下载: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2021年-2022年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及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工作方案》的补充通知.pdf


微信图片编辑_20220401173811.jpg




佛山市商务局关于《佛山市2021年-2022年支持

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及促进新能源汽车

消费工作方案》的补充通知



  根据上级部门对新能源汽车补助的有关要求,现对《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2021年-2022年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及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商务内贸字〔2021〕47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政策截止时间

  佛山市2021年-2022年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及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工作的截止时间至2022年4月30日。

  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方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日期、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日期均需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消费者须于2022年5月15日前通过“佛山扶持通”提交申请(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对申请信息或结果存在异议的,申诉人应当于2022年6月15日前提交申诉材料,逾期申诉不予补助。


  二、在2022年3月22日零点前已交纳购车定(订)金的消费者政策兑现安排

  消费者于2022年3月22日零点前已交纳购车定(订)金的(以银行卡支付或电子支付方式支付至汽车销售企业或厂家相关账号的资金流水时间为准),由汽车销售企业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市商务局进行报备,报备材料包括购车订单(合同)、交纳定(订)金的资金流水及企业、消费者诚信承诺等(具体报备安排另行通知)。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已通过报备审核的消费者须于2022年8月31日前通过“佛山扶持通”提交申请(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对申请信息或结果存在异议的,申诉人应当于2022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诉材料,逾期申诉不予补助。


  三、附则

  本补充通知与佛商务内贸字〔2021〕47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其他事项仍按佛商务内贸字〔2021〕47号文件执行。

  本补充通知由佛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2021年-2022年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及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