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佛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FSBG2023104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佛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9日
佛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有效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分类管理、 缴存自愿、储贷关联、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需要委托银行等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按照“缴存自愿”原则,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个体工商户;
(二)未在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三)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六条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既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权利,也应当履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账户管理和缴存
第七条 根据“缴存自愿”原则,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向公积金中心诚信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八条 在本市未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在本市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沿用原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并转入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后,应当申请将原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符合异地转移规定的情况下,可将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由个人自主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不低于10%且不高于24%,由个人自行选择并取2%的整数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当四舍五入取整。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以下简称“缴存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个缴存年度的规定时间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只能调整一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始缴存的当年不能调整。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委托扣缴方式,即签订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扣缴的银行账户,由公积金中心按约定方式扣缴。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保持约定的银行账户资金充足。连续9个月不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
第三章 提取和贷款
第十四条 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连续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办理封存后不再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账户。在本市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待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连续9个月或累计24个月不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应当及时结清贷款;在借款人结清贷款前,其所欠贷款的利率于次年调整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如属浮动利率情形的,按规定上浮利率执行。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公积金业务应当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公积金中心有权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进行核查,灵活就业人员应当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伪造、变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隐瞒事实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低于”、“高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