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佛山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创新高地,支持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创新高地的意见》(佛发〔2022〕6号)精神,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佛山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中心联系。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12日
佛山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创新高地,支持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创新高地的意见》(佛发〔2022〕6号)精神,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管理。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在佛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本办法所支持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一)优粤佛山卡A卡持卡人;
(二)优粤佛山卡B卡持卡人;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优粤佛山卡持卡人。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的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
(一)缴存
高层次人才均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港澳台及外籍高层次人才。
(二)提取
1、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间隔6个月提取一次。
2、高层次人才工作发生变动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有出国(境)定居等情形的,可按规定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3、高层次人才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最高可提取额度为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当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的3倍。
(三)贷款
高层次人才购买佛山市家庭首套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享受一次以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1、优粤佛山卡A卡持卡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个人最高100万元。
2、优粤佛山卡B卡持卡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个人最高80万元。
3、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优粤佛山卡持卡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个人最高60万元。
4、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公积金中心于各受委托银行设立的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专线服务。
5、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优先放款;同一住房的共同申请人,可同时放款。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其他条件遵循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开户及缴存。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为高层次人才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按规定缴存。
第九条 提取。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出示佛山市《优粤佛山卡人才信息表》,审核通过可享受相关提取支持政策。
第十条 贷款。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佛山市《优粤佛山卡人才信息表》,审核通过可享受相关贷款支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个人失信信息通报佛山市高层次人才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
(一)被公积金中心发现违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并予以处理的。
(二)本办法政策支持范围的高层次人才身份失效的。
(三)存在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