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对《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进行了修订及更名,并经市司法局审查。现将修定后的《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13日
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
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和《佛山市开展全国租赁试点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17〕440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企业”)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获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以下称“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期限内只租不售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适用本通知。
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指导、监督全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转让,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自持期限。
四、企业应当优先开发自持商品房屋,自持商品房屋应与所在地块商品房屋、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建设施同步设计,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工、竣工和交付。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原则上应当以栋为单位进行建设,且相对集中布局。项目分期开发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安排在第一期及第二期完成建设;第一期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该项目企业自持商品房屋总建筑面积的50%。
五、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以全装修标准规划、设计、报建及交付。装修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对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
六、企业应按项目设计文件要求足额建设自持商品房屋,并把自持商品房屋的土地出让文件、监管协议、套间明细、预测绘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提交属地镇(街道)房管部门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对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实际建设位置、面积等信息进行核验。
七、企业办理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中配建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的,企业凭自持商品房屋不动产测绘报告、《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申报表》(详见附件1的表1,以下称租赁申报表)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申请办理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报备。
八、企业提交的《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金方案》(详见附件1的表2,以下称租金方案)可参考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发布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
九、企业应当在佛山房屋租赁服务平台(以下称租赁平台)完成开户手续。在完成自持商品房屋租赁报备后10个工作日内在租赁平台公开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同时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相关资料(详见附件2)。
十、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原则上按照一次性申请整体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详见附件3),允许整体抵押。证书中应注明“企业自持商品房屋,自持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自持期间不得单独分割、销售、转让、抵押”字样。
十一、企业可以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房屋的租赁经营,也可以与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
十二、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全部用于出租,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一年的租金,不得以租代售、变相销售自持商品房屋使用权,不得捆绑销售。除押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外,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额外收取承租人费用。
十三、企业按照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通过租赁平台进行租赁合同网签。租赁合同中应当列明出租房屋的企业自持年限,房屋出租期限不得超出企业自持的终止期限。
十四、企业经营自持商品房屋期间应当每年11月30日前向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报备下一年度租金方案,并上传至租赁平台进行公示。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自持商品房屋需要整体转让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区政府报备,转让后受让人在自持期限内不得改变自持商品房屋规划用途,并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继续用于出租:
(一)企业破产清算,其自持商品房屋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的;
(二)企业进行合并、重组、分立涉及自持商品房屋产权转让的;
(三)企业涉诉,其自持商品房屋被法院强制拍卖的。
十六、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予以认定并责令整改。
十七、对企业自持商品房屋承租人的监督管理,按照《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鼓励企业把已竣工验收且未出售的非自持商品房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认定为企业自持商品房屋。
十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施行以前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期限内只租不售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