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12部门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广应用投标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可期待的市场环境,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推行投标担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投标担保
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行投标担保。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以采用现金或者投标担保方式提交,招标人不得拒绝。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交保证金,对中小企业投标人、信用良好投标人免除提交保证金,减轻企业负担。
二、投标担保的类型和形式
(一)投标担保的类型
投标担保包括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应由分行、支行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应由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核发资格证书的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或有资质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工程保证保险应由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承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融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统称为保证机构。
(二)投标担保的形式
投标担保的形式包括电子投标保函(保单)和纸质投标保函(保单),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投标担保的形式。鼓励使用电子投标保函(保单)。
三、电子投标保函(保单)的相关要求
(一)电子投标保函(保单)的格式
电子投标保函应采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详见附件1),电子投标保证保险保单可参照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印发的格式(详见附件2)。保函(保单)的受益人(被保险人)必须是招标人。保函(保单)应注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担保金额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开立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保函(保单)有效期应满足投标有效期要求,载明保证机构的联系方式和详细地址,并由保证机构盖章。
(二)电子投标保函(保单)的提交
投标人选择电子投标保函(保单)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登录保证机构的业务系统办理。投标人下载加密的电子投标保函(保单)后,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将电子投标保函(保单)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并提交。
(三)电子投标保函(保单)的核验
项目开标期间,电子投标保函(保单)解密后,招标人应对电子投标保函(保单)载明的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担保金额、开立时间、投标有效期等内容进行核验。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提交投标保证金有效;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四、纸质投标保函(保单)的相关要求
(一)纸质投标保函(保单)的格式
纸质投标保函应采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详见附件3),纸质投标保证保险保单可参照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印发的格式(详见附件4)。保函(保单)的受益人(被保险人)必须是招标人。保函(保单)应注明投标人名称、项目的名称,担保金额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开立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保函(保单)有效期应满足投标有效期要求,载明保证机构的联系方式和详细地址,并由保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纸质投标保函(保单)的提交
投标人选择纸质投标保函(保单)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将纸质投标保函(保单)的复印件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并提交。招标人可要求所有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纸质投标保函(保单)原件,也可以只要求中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公示前提交纸质投标保函(保单)原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纸质投标保函(保单)原件的,纸质投标保函(保单)原件应使用单独的密封封套进行包装,并单独递交给招标人,封套上须注明“纸质投标保函(保单)原件”字样,载明工程名称、招标人名称、招标人地址、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人地址,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招标人应在开标会上开启投纸质投标保函(保单)原件密封封套。
(三)纸质投标保函(保单)的核验
招标人取得纸质投标保函(保单)原件后,应对纸质投标保函(保单)是否采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以及纸质投标保函(保单)载明的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担保金额、开立时间、有效期等内容进行核验。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提交投标保证金有效;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在保存纸质投标保函(保单)原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后予以退回,并记录退回原因。
(四)纸质投标保函(保单)的保管
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已接收的纸质投标保函(保单)原件。
五、投标保函(保单)的公示和退回
招标人在投标文件公示期间,应将中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保单)、解密的电子投标保函(保单)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并严格按照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和要求及时退回投标人纸质投标保函(保单)原件和电子投标保函(保单)。严禁无故扣留纸质投标保函(保单)原件。
六、投标保函(保单)的索赔
投标人出现违规违约行为后,招标人要求保证机构承担保证责任的,由招标人将投标人违约情况及相关证据书面通知保证机构,保证机构应当按照保函(保单)约定支付保证金。保证机构为投标人支付保证金后,可依法向投标人索赔。严禁招标人虚构事实,骗取保证机构承担保证责任。
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投标人和保证机构对投标保函(保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投标人提交虚假投标保函(保单)的,招标人应及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投标保函(保单)的监督管理。保证机构出具虚假投标保函(保单)、不能按照保函(保单)约定支付保证金的,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拒收该单位投标保函(保单)。
(三)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八、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对投标保函(保单)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调整、更新。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本通知有关要求完善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电子保函(保单)支撑平台系统功能,积极开展与保证机构的对接工作。
(三)我市各类招标文件范本相关条款按本通知要求作相应修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以往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10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函有关事项的通知》(佛政数〔2020〕10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施行前已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项目,投标人可按《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10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函有关事项的通知》(佛政数〔2020〕10号)或本通知的规定办理投标保函(保单),招标人均应接受。
附件:1.投标保函(电子)
2.投标保证保险保单(电子)
3.投标保函(纸质)
4.投标保证保险保单(纸质)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水利局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