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
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佛山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
佛山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2.2 区级三防指挥机构
2.3 镇(街道)级三防指挥机构
2.4 其他三防指挥机构
3 预警预防
3.1 监测预警信息
3.2 预警预防准备
3.3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指挥协同
4.3 防汛、防暴雨、防风应急响应
4.4 防旱应急响应
4.5 防冻应急响应
4.6 应急响应调整
4.7 主要灾害应对措施
5 抢险救援
5.1 基本要求
5.2 救援力量
5.3 救援开展
5.4 救援实施
5.5 救援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灾害救助
6.2 恢复重建
6.3 社会捐赠
6.4 灾害保险
6.5 评估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人员转移保障
7.6 综合保障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
8.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不死人、少损失”工作目标,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突出人员转移和安全管控两个关键环节,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做好水旱风冻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全力以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为佛山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以下简称三防工作)。具体包括暴雨、洪水、干旱、台风、低温冰冻等因素引发灾害的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应急处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防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水旱风冻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防御体系。全市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三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本级三防行政责任人,对本辖区的三防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三防工作。
(3)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提高应急管理效率。
(4)科学应对、联动高效。坚持精密监测、准确预报、及时预警和会商研判,科学精准组织防御和调度。建立抢险救灾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发挥信息、资源的高效联动效应,形成功能齐全、反应敏捷、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
(5)广泛宣传、凝聚合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切实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正确引导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2 组织体系
2.1 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称市三防指挥部)在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与协调全市水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称市三防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三防指挥部日常工作。具体职责:负责拟制全市三防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组织编制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汛前准备工作和水旱风冻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负责做好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工作信息的收集、报送与发布;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负责市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1 市三防指挥部工作职责
领导、组织全市三防工作;指导、推动、督促全市有三防任务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实施防御水旱风冻灾害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三防应急抢险救灾经费和物资统筹管理;组织重要江河和水利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统一调度;指挥调度各类抢险队;督查全市三防工作;承办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指挥机构
总指挥: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A角)、负责水务工作的副市长(B角)。
副指挥: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佛山水文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佛山军分区、武警佛山支队有关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军民融合办,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体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轨道交通局、佛山水文分局、佛山军分区、武警佛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佛山海事局、佛山供电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佛山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佛山分公司、中国移动佛山分公司、中国联通佛山市分公司、中国铁塔佛山分公司、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佛山石油分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共42个单位(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
2.1.3 任务分工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划分为监测预报单位、综合保障部门、行业职能部门和抢险救援力量四类。
(1) 监测预报单位:承担水情、雨情、旱情、风情、山洪灾害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等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负责向三防指挥部门提出启动、调整、结束应急响应和防御工作建议,为市三防指挥部会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综合保障部门:负责保障三防指挥体系运转顺畅、维护灾区人民正常生活秩序。
(3)行业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落实相关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提供行业技术支撑。
(4)抢险救援力量:负责突发险情、灾情及受困人员的紧急抢护和救援等工作。
2.1.4 专家库
市三防指挥部专家库由各三防成员单位专家组组成,主要职责是参加各类会商,为市三防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指导水旱风冻灾害的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市三防指挥部指定与灾害或险情密切相关的部门承担组建专家组任务,并由相关部门确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成立后视情进驻市三防指挥部为水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2 区级三防指挥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的三防指挥机构,在市三防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辖区三防工作。
2.3 镇(街道)级三防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镇(街道)三防指挥部,在区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三防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三防工作。
2.4 其他三防指挥机构
有三防任务的单位(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三防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部门)的三防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监测预警信息
3.1.1 雨情信息
(1)定时报送:市气象局汛期每天上午9时向市三防办提供过去24小时全市气象台站的降水实况和至少未来72小时降水预报。
(2)滚动报送:当出现大暴雨并持续时,市气象局滚动报送该区域每3小时天气预报信息。
(3)实测报送:市气象局当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80毫米、3小时超过150毫米、6小时超过250毫米时,及时报送市三防办。
(4)研判报送:当监测研判雨势较大,1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或2小时降雨量超过70毫米时,市气象局主动与市三防办联系对接。
(5)短临报送:在预判有强降雨时,市气象局要启动短时临近强降雨天气预报,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市三防办。
(6)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响应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
3.1.2 水情和内涝信息
佛山水文分局汛期每天上午9时向市三防办提供全市重要江河主要水文站点水情信息。
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响应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当监测研判洪水持续上涨时,佛山水文分局主动与市三防办联系对接。
当城市发生内涝时,佛山水文分局、市水务局及时将内涝相关信息报送市三防办。
3.1.3 风情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台风位置、风速、移动方向、移动速度及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程度等信息。
3.1.4 旱情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市降雨等信息。佛山水文分局负责提供监测范围内的降水量、主要江河水位流量、土壤墒情等信息。市水务局负责监测和提供水库蓄水情况、主要取水口的取水量及水质状况等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测和提供全市耕地受旱等信息。当我市发布干旱预警信息(发生旱情或旱情灾情)和启动防旱应急响应时,各单位按照市三防指挥部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3.1.5 冻情信息
低温冰冻灾害防御期间,市气象局定期向市三防办提供气温监测情况和未来至少一周预测预报结果。
3.1.6 山洪、地质灾害信息
市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及时向市三防办提供山洪、地质灾害等相关信息,密切监视可能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域,及时发布预警。
3.1.7 防洪工程信息
市水务局及时向市三防办提供全市主要堤防、涵闸、泵站、水库、拦河坝等水利工程调度、运行情况。
3.1.8 工情、险情、灾情信息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要求,按规范内容和规定时限报告堤防、水库工程信息以及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并做好核实、续报工作。
当发生重大险情灾情或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市三防指挥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3.1.9 蓄滞洪区预警
按照省防总指令需启用蓄滞洪区时,当地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机构立即启动预警系统,广泛发布,不留死角,按照安全转移方案实施人员转移。
3.1.10 公众信息发送
(1)电视、广播、电台、网站、报刊、微信、微博、喇叭等渠道管理运营单位及时对社会公众发布受影响地区三防指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发布三防相关信息,视情提高播发频次。
(2)结合职责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发布本行业、本系统的预警信息。必要时,由市三防指挥部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发布。
(3)通信运营商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及时向手机用户发送预警和防御指引信息。
3.2 预警预防准备
3.2.1 三防责任制落实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汛期前落实行政区以及水库、堤围、水闸、泵站、水电站、渔船停泊点、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渔船等三防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2)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三防职责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部门)的三防责任人,按管理权限每年汛前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落实本地区的各类三防责任人、重要的工程及区域责任人,每年汛前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按照管理权限,省管水利工程、十大堤围、大中型水库、重点防洪城市防汛行政责任人,以及市防汛抗旱防台风行政责任人名单,由省防总在每年汛期前向社会公布。万亩以上堤围、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名单,由市三防指挥部在每年汛期前向社会公布。市三防指挥部每年汛前组织重点防洪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上堤检查。各级三防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执行。
3.2.2 预案方案完善
(1)市三防指挥部组织编制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省防总备案;各区三防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2)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三防任务的单位(部门)应根据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部门)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或将三防内容纳入本单位(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3)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本辖区防御洪水方案。
(4)蓄滞洪区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人员转移预案。
(5)镇(街道)要指导村(居)按照转移谁、谁来转、何时转、转到哪、安置管理“五要素”,定期完善“一页纸”应急预案,确保转移避险责任和措施落实。
3.2.3 工程准备
(1)水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利设施、渔船停泊点、避风港、锚地、避护场所等防御暴雨、洪水、台风的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2)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和市政、园林、电力、通信、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石油、燃气、化工、钢铁、危化品储运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抗灾能力。
(3)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层面提高防台风标准,提升变电站、配电网防灾能力,划定关键地区和设施,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4)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居民住宅和其他项目,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5)市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组织开展所辖病险工程、设施等的修复和除险加固工作。
3.2.4 督导检查
市三防指挥部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三防督导检查组,采取现场实地调研、检查和指导等方式,对全市三防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1)三防督导检查一般分为汛前检查和应急督导检查。汛前检查一般是在每年汛前,市三防指挥部组织开展全市防汛防风专项检查;应急督导检查一般为应对当前灾害防御,市人民政府或市三防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到相关地区进行督导。
(2)三防督导检查主要对三防责任制、应急预案、值班值守、监测预警、物资队伍等落实情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水旱风冻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情况等进行督查检查。督查检查组必要时列席当地三防应急会商会、抢险救灾现场会等,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及建议。
(3)督导检查组及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市三防指挥部反馈、汇报。市三防指挥部将督导意见及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所在地三防指挥机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4)市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三防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3.2.5 宣传培训及演练
(1)市三防办应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广泛宣传三防知识,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
(2)市三防办应定期组织三防行政责任人培训。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三防任务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三防责任人、防洪抢险骨干、技术人员、三防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三防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实际组织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参加。
(4)市三防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3.3 预警预防行动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三防任务的单位(部门)应积极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1)汛期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值班值守工作,非汛期出现水旱风冻灾害时视情开展值班值守工作。
(2)市三防指挥部适时组织召开年度三防工作会议、市三防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会商会议;并根据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临时召开三防工作会议。
(3)当我市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或周边城市水旱风冻灾害对我市有影响时,监测预报单位应当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降雨、洪水、内涝、干旱、台风、低温冰冻及其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4)根据会商结果,市三防指挥部向市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地区三防指挥机构发布防御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地区密切关注灾害发展态势,开展隐患排查,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准备,视情启动应急响应,落实防御措施。
(5)市三防指挥部根据预测预警情况派出三防督导检查组。
(6)抢险救援力量做好队伍、设备、物资的预置和出动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应急响应分类分级
(1)按灾害类型,应急响应分为防汛、防暴雨、防风、防旱、防冻五个类别。
(2)每类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4.1.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时,各级各部门自动启动“关注级”响应行动,进入防御警惕阶段。
(2)市三防办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和会商研判结果,提出启动、调整、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三防办主任签发,Ⅱ级应急响应由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签发,Ⅰ级应急响应经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签发。
(3)水库、堤围、涵闸等水利工程发生突发性重大险情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提请本级三防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当遭遇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气象灾害,有可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在全市范围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时,经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直接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各区、镇(街道)三防指挥部应按上级有关要求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视情执行本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6)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参照市三防指挥部三防预案的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编制本部门三防预案。各单位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应与市三防指挥部保持一致,同时可视情提高本部门响应级别。
(7)根据省防总启动响应的相关要求,视情况适时启动与省防总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4.1.3 应急响应基本要求
4.1.3.1 “关注级”响应基本要求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密切关注暴雨、台风动态,加强值班,警惕暴雨、台风对当地可能造成的影响,注意接收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台风最新情况。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防暴雨、防台风检查、巡查,做好相关防御准备工作。
4.1.3.2 启动防汛、防暴雨、防风、防旱、防冻应急响应基本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掌握防范应对动态,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2)市三防指挥部根据要求和实际情况组织联合值守,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
(3)市三防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促、指导和检查。
(4)监测预报单位加强监测,加密预报和滚动预警。
(5)综合保障部门负责做好通信、交通运输、物资、能源、供水、医疗、资金、治安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行业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报送防御行动和险情、灾情信息。
(7)抢险救援力量提前预置抢险救援队伍和装备,根据指令实施抢险救援。
(8)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9)每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包含本级及以下所有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内容。
(10)市水务局负责全市重大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必要时由省防总或市三防指挥部直接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有调度权限的单位负责,必要时由同级或上级三防指挥机构直接调度。
(11)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12)当佛山市内发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或事态超出本级三防指挥机构的处置能力时,事发地三防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告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协调处置;必要时,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协调,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服从市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
(13)涉及跨省市的水旱风冻灾害应急处置时,服从省防总的统一指挥调度。
(14)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4.1.4 应急响应市区协同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
(2)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区域,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4.1.5 联合值守和坐镇指挥
4.1.5.1 当启动防汛、防暴雨、防风应急响应时,以下单位派员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市三防指挥部视情增减联合值守力量。
(1)Ⅳ级:市三防办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参加联合值守和坐镇指挥,成员单位三防联系人参加联合值守并落实本部门24小时值班制度。
参加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气象局、佛山海事局,佛山水文分局、市水务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轨道交通局、文广旅体局、城管执法局、教育局、公安局共15个部门(单位)。
(2)Ⅲ级:市三防办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参加联合值守和坐镇指挥,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三防联系人参加联合值守并落实本部门24小时值班制度。参加单位与Ⅳ级响应时一致。
(3)Ⅱ级及以上: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市三防指挥部副指挥参加联合值守和坐镇指挥。市三防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联合值守,同时落实本部门24小时值班制度。
4.1.5.2 防旱、防冻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视情启动联合值守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与单位。
4.2 指挥协同
4.2.1 市三防指挥部指挥与协同(后方指挥部)
(1)发布相关情况通告,对有关地区、单位提出防御要求;向受影响地区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并做好跟踪、指导及落实工作。
(2)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形成联动,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的三防指挥机构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统一调派抢险救援力量、专业队伍参与抢险救援。
(5)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和检查。
(6)及时向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4.2.2 现场指挥与协同(前方指挥部)
根据灾害发展和抢险救灾需要,设立先期处置工作组、现场联合指挥部或市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市三防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社会组织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4.2.2.1 设立先期处置工作组
当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险情时,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设立先期处置工作组并组织实施抢险,控制险情进一步恶化,并及时报告本级三防指挥机构,视险情发展逐级上报至市三防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2.2.2 设立现场联合指挥部
(1)当上述险情灾情进一步升级或发生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情势紧急时,由市三防指挥部接管先期处置工作组,必要时可以与属地政府设立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联合指挥部。
(2)属地政府领导担任现场联合指挥部总指挥,市三防指挥部委派人员担任副指挥。
4.2.2.3 设立市现场指挥部
(1)我市发生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经报请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设立市现场指挥部。
①省人民政府或部门直接参与处置的重(特)大水旱风冻灾害事件。
②重大水旱风冻灾害事件。
③应急处置时间较长、影响较大、情况复杂、事态有演变恶化趋势的水旱风冻灾害事件。
(2)市人民政府或市三防指挥部委派涉险行业分管市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涉险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
(3)发生重(特)大水旱风冻灾害事件,省政府或省防总领导抵达我市处置的,现场指挥部在其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处置工作任务。
4.3 防汛、防暴雨、防风应急响应
4.3.1 防汛、防暴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
4.3.1.1 防汛、防暴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一项,达到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标准:
①西江、北江佛山市境内及各区属珠江三角洲地区主要控制站的水位(流量)接近或达到5年一遇。
②水文部门发布洪水蓝色预警信号。
③捍卫1000亩耕地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④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一项,达到启动防暴雨Ⅳ级应急响应标准:
①全市有3个及以上区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或更高级别预警信号。
②全市有2个及以上区累计发布6个及以上镇(街道)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③因强降雨可能诱发或已经诱发的山洪、地质灾害和城市内涝灾害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④其他需要启动防暴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3)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一项,达到启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标准:
①全市有3个及以上区发布台风蓝色预警或更高级别预警信号。
②台风可能对我市造成一般影响。
③其他需要启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1.2 防汛、防暴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市三防指挥部下达启动防汛、防暴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相关防御通知通告;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督促各区各部门开展三防安全检查,核实统计临灾涉险人员转移情况,落实各项防御措施;视情派出工作组,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区域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2)监测预报单位每6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
(3)各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开展本系统三防工作检查。
(4)各成员单位要执行以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为先导的防汛、防暴雨、防台风等应急响应机制,督促有关单位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自行启动和实施临时关停措施。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6)综合保障部门协同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7)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8)各成员单位、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播发洪水、暴雨、台风等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防汛、防暴雨重点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督促本行业三防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洪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送山洪预警信息;督促、指导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②市自然资源局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等内涝防范和应急抽排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轨道交通局分别按照职责督促和指导下沉式立交桥、地下涵隧、轨道交通站场等落实内涝防范和应急排涝措施。
④市城管执法局督促和指导做好市政道路保洁等工作。
(10)防台风重点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督促本行业三防责任人上岗到位;监视水利工程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
②市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佛山海事局等单位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确保渔船、渔业船员、回港船只和商船百分百落实防灾措施。
③市自然资源局、文广旅体局、城管执法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所辖(滨河)景区、(滨河)公园、自然保护区、林场、游乐场等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通知、提醒、指导、督促以上区域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相关特种设备台风应对防范工作,包括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游客疏散。
4.3.2 防汛、防暴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
4.3.2.1 防汛、防暴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一项,达到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标准:
①西江、北江佛山市境内及各区属珠江三角洲地区主要控制站的水位(流量)接近或达到20年一遇。
②西江、北江佛山市境内主要控制站的水位(流量)同时达到10年一遇。
③水文部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信号。
④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⑤捍卫万亩耕地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⑥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一项,达到启动防暴雨Ⅲ级应急响应标准:
①全市有3个及以上区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②全市有3个及以上区累计发布10个及以上镇(街道)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③因强降雨可能诱发或已经诱发的山洪、地质灾害和城市内涝灾害对社会造成较严重影响。
④其他需要启动防暴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3)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一项,达到启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标准:
①全市有3个及以上区发布台风黄色预警或更高级别预警信号。
②台风可能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
③其他需要启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2 防汛、防暴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市三防指挥部下达启动防汛、防暴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相关防御通知通告;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派出市三防指挥部督导组开展三防督导检查;视情派出工作组,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区域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视情况指导受影响区域做好临灾涉险人员转移工作;督促各区各部门核实统计临灾涉险人员转移情况,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2)监测预报单位每3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1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
(3)各成员单位要执行以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为先导的防汛、防暴雨、防台风等应急响应机制,督促有关单位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自行启动和实施临时关停措施。
(4)行业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5)综合保障部门调配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7)各成员单位、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发洪水、暴雨、台风等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8)防汛、防暴雨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严格执行水工程调度运行方案;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加强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送山洪预警信息;及时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投入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②市自然资源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区域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一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等内涝防范和应急抽排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轨道交通局分别按照职责,进一步督促和指导下沉式立交桥、地下涵隧、轨道交通站场等应急排涝措施,对积水区域落实封控和警示措施。
④市城管执法局进一步督促和指导做好市政道路保洁等工作。
(9)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调度运行方案;组织加强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做好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送山洪预警信息。
②市农业农村局、佛山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确保渔船、渔业船员百分百上岸,回港船只和商船百分百落实防灾措施。
③市自然资源局、文广旅体局、城管执法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所辖(滨河)景区、(滨河)公园、自然保护区、林场、游乐场等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情况。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通知、提醒、指导、督促以上区域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相关特种设备台风应对防范工作,包括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游客疏散。
④市自然资源局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区域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轨道交通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等单位按职责督促、指导开展在建工地、临时工棚、简易危旧厂房、砖瓦房、高层建筑、广告牌、户外钢架结构设施等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暂停高空作业。
⑥市教育局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
4.3.3 防汛、防暴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
4.3.3.1 防汛、防暴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一项,达到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标准:
①西江、北江佛山市境内及各区属珠江三角洲地区主要控制站的水位(流量)将接近或达到50年一遇。
②西江、北江佛山市境内主要控制站的水位(流量)同时达到20年一遇。
③水文部门发布洪水橙色预警信号。
④保护中心城区或捍卫5万亩耕地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⑤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⑥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一项,达到启动防暴雨Ⅱ级应急响应标准:
①全市有4个及以上区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并且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②因强降雨可能诱发或已经诱发的山洪、地质灾害和城市内涝灾害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③其他需要启动防暴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3)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一项,达到启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标准:
①全市有3个及以上区发布台风橙色预警或更高级别预警信号。
②台风可能对我市造成严重影响。
③其他需要启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3.2 防汛、防暴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市三防指挥部下达启动防汛、防暴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相关防御通知通告;要求各成员单位派员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提请市人民政府视情派出三防督导检查组;指导督促受影响区域做好人员转移工作;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督促各区各部门核实统计临灾涉险人员转移情况,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2)视情设立现场联合指挥部或市现场指挥部,督促指导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3)监测预报单位每1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1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
(4)各成员单位要执行以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为先导的防汛、防暴雨、防台风等应急响应机制,督促有关单位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自行启动和实施临时关停措施。
(5)行业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对行业内隐患进行全面检查;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6)综合保障部门广泛调动资源,强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7)抢险救援力量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强支援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各成员单位、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发洪水、暴雨、台风等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防汛、防暴雨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加强组织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实行上下游联合调度;加派人力加密巡查,确保水工程安全;调动专业人员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加密山洪灾害易发区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送山洪预警信息;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调动各方资源、力量投入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②市自然资源局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并向重点区域派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等内涝防范和应急抽排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轨道交通局分别按照职责,加强督促、指导下沉式立交桥、地下涵隧、轨道交通站场等应急排涝措施,对积水区域落实封控、车辆绕行、警示等措施。
④市城管执法局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市政道路保洁等工作。
(10)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加强组织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实行上下游联合调度,加派人力加密巡查,确保水工程安全运行;加密山洪灾害易发区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送山洪预警信息,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市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佛山海事局等单位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确保渔船、渔业船员百分百上岸,回港船只和商船百分百落实防灾措施。
③市自然资源局、文广旅体局、城管执法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所辖(滨河)景区、(滨河)公园、自然保护区、林场、游乐场等管理,确保危险区域单位停止营业、人员安全撤离。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通知、提醒、指导、督促以上区域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相关特种设备台风应对防范工作,包括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游客疏散。
④市自然资源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并向重点区域派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轨道交通局等单位按职责核查在建工地停工的落实情况,检查人员安全撤离和设施加固等工作完成情况。
⑥市教育局核查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情况。
4.3.4 防汛、防暴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
4.3.4.1 防汛、防暴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一项,达到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标准:
①西江、北江佛山市境内及各区属珠江三角洲地区主要控制站的水位(流量)接近或达到100年一遇。
②西江、北江佛山市境内主要控制站的水位(流量)同时达到50年一遇。
③水文部门发布洪水红色预警信号。
④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⑤北江大堤、佛山大堤、樵桑联围、中顺大围、顺德第一联围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⑥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一项,达到启动防暴雨Ⅰ级应急响应标准:
①全市5区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②因强降雨可能诱发或已经诱发的山洪、地质灾害和城市内涝灾害对社会造成极为严重影响。
③其他需要启动防暴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3)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一项,达到启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标准:
①全市有3个及以上区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②台风可能对我市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③其他需要启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4.2 防汛、防暴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市三防指挥部下达启动防汛、防暴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相关防御通知通告;要求各成员单位派员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提请市人民政府派出三防督导检查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提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全民动员令,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以下称“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全面核实“五停”和受影响区域人员转移安置情况;督促各区各部门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3)视情设立现场联合指挥部或市现场指挥部,督促指导各区进一步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4)监测预报单位实时向市三防办报送监测预报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加大投入,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指导、督促、协调本行业落实“五停”措施;核实、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6)综合保障部门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7)抢险救援力量调动一切力量,全面支援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各成员单位、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不间断播发洪水、暴雨、台风等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防汛、防暴雨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实时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实时制定水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开展水工程调度;加大人力、物力投入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对山洪灾害易发区实行全面、不间断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送山洪预警信息;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全面调动资源、力量,加派人力、物力,全力开展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②市自然资源局全面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向重点区域视情增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等内涝防范和应急抽排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轨道交通局分别按照职责,加强督促、指导下沉式立交桥、地下涵隧、轨道交通站场等应急排涝措施,对积水区域落实封控、车辆绕行、警示等措施。
④市城管执法局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市政道路保洁等工作。
(10)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不间断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适时调整水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开展水工程调度;对山洪灾害易发区实行全面巡查、不间断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送山洪预警信息;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市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佛山海事局等单位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确保渔船、渔业船员、回港船只和商船百分百落实防灾措施。
③市自然资源局、文广旅体局、城管执法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滨河)景区、(滨河)公园、自然保护区、林场、游乐场等实施严格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通知、提醒、指导、督促以上区域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相关特种设备防风应对防范工作,包括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游客疏散。
④市自然资源局全面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向重点区域视情增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轨道交通局、水务局等单位按职责全面核实在建工地的人员撤离和设施加固等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⑥市教育局全面核查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确保师生安全。
4.4 防旱应急响应
4.4.1 防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当同时发生或预计同时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Ⅳ级应急响应:
①全市有1/3(1个)及以上国家气象站达到重等及以上等级气象干旱并持续20天以上。
②主要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85%,中型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35%,主要江河水库接近旱警水位(流量)。
③农业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15%。
④已经发生人畜饮水困难。
⑤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大影响。
⑥其他需要启动防旱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当同时发生或预计同时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Ⅲ级应急响应:
①全市有2/3(2个)国家气象站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持续20天以上。
②主要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90%,中型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百小于30%,主要江河水库低于旱警水位(流量)。
③农业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20%。
④已经发生人畜饮水困难。
⑤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重大影响。
⑥其他需要启动防旱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3)当同时发生或预计同时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Ⅱ级应急响应:
①全市所有(3个)国家气象站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持续20天以上或2个以上国家气象站达到特等气象干旱持续10天以上。
②主要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95%,中型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25%。
③农业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30%。
④已经发生人畜饮水困难。
⑤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重大影响。
⑥其他需要启动防旱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当同时发生或预计同时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Ⅰ级应急响应:
①全市所有(3个)国家气象站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持续30天以上或2个以上国家气象站达到特等气象干旱持续20天以上。
②主要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97%,中型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20%。
③农业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40%。
④已经发生人畜饮水困难。
⑤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极其重大影响。
⑥其他需要启动防旱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2 防旱应急响应措施
(1)市三防指挥部下达启动防旱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相关防御通知通告;视情要求成员单位派员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视情派出三防督导检查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监测预报单位按照市三防指挥部要求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3)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和市三防指挥部指令,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情损失情况。
(4)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区域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5)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6)防旱重点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落实补水措施;督促、指导做好城市供水管理,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和抢险救援队伍组织向受灾严重区域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②市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灾区减少农田浸灌用水,会同市水务局做好应急灌溉计划,控制水量消耗,做好农作物的保苗工作。
4.5 防冻应急响应
4.5.1 防冻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当市内五区发布寒冷橙色预警信号,且已经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同时已经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社会面影响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Ⅳ级应急响应:
①低温冰冻对2个及以上区的农业、养殖业或林业产生较大影响。
②低温冰冻可能导致高速公路中断12小时左右,或导致市内2个及以上区的公路运输受阻或中断24小时左右,并造成车辆连续滞留堵塞10公里左右。
③其他需要启动防冻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当市内2个及以上区发布寒冷红色预警信号,且已经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同时已经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社会面影响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Ⅲ级应急响应:
①低温冰冻对3个及以上区的农业、养殖业或林业造成重大影响。
②低温冰冻导致市内高速公路中断12小时以上,或导致市内3个及以上区的公路运输受阻或中断24小时以上,或造成车辆滞留堵塞15公里以上,且灾情可能进一步扩大。
③其他需要启动防冻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3)当市内3个及以上区发布寒冷红色预警信号,且已经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同时已经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社会面影响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Ⅱ级应急响应:
①低温冰冻导致市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干线中断24小时以上,或造成车辆滞留堵塞30公里以上。
②低温冰冻导致大范围的电力设施遭受破坏,并对全市电网运行产生严重影响。
③低温冰冻造成部分区的供水、供气、通信中断,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紧张,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④其他需要启动防冻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当市内4个及以上区发布寒冷红色预警信号,且已经持续时间72小时以上,同时已经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社会面影响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Ⅰ级应急响应:
①低温冰冻导致市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干线中断48小时以上,或造成车辆滞留50公里以上,并对社会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
②低温冰冻导致大范围的电力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并对全市电网运行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
③低温冰冻造成城市供水、供气、通信等大范围中断,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大范围脱销,并对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
④其他需要启动防冻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2 防冻应急响应措施
(1)市三防指挥部下达启动防冻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相关防御通知通告;视情要求成员单位派员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视情派出三防督导检查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监测预报单位按照市三防指挥部要求报送冻情监测信息。
(3)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和市三防指挥部指令,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冻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灾损失情况。
(4)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冻情灾情及抢险救援工作的宣传。
(6)防冻重点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做好养老院、福利院等重点场所的安全管理,指导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老人、流浪乞讨人员、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的防寒保暖工作。
②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做好重点路段的交通管制工作,做好受灾区域道路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工作,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过;协助做好因灾滞留交通站场、路段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③市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信息化局,佛山供电局督促、指导做好供水、供气、通信、供电线路(管道、设施)的巡查检查及抢修工作。
④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农业防冻害工作。
4.6 应急响应调整
4.6.1 应急响应级别、类别转变
(1)根据水旱风冻灾害形势发展,市三防指挥部按程序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转换应急响应类别。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①当形势发展达到更高级别响应的启动条件时,提高至相应等级的响应级别。
②当预测形势不会进一步发展恶化,且相关险情灾情已经得到一定程度控制时,视情降低至较低级别的应急响应。
③防台风应急响应期间,当大风影响基本结束,且预测未来影响为强降雨可能引发汛情时,可以由防风应急响应转入相应级别的防汛应急响应,具体等级参照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2)原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市三防指挥部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4.6.2 应急响应结束
(1)当水旱风冻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市三防指挥部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若此前有发布全民动员令的,同时解除。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①当预测未来降雨明显减弱,江河水情趋于平稳,工程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不会产生较大社会面影响时,可以宣布结束防汛或防暴雨应急响应。
②当预测台风对我市影响基本结束,江河水情趋于平稳,工程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不会产生较大社会面影响时,可以宣布结束防风应急响应。
③当预测全市旱情基本得到有效缓解,不会产生较大社会面影响时,可以宣布结束防旱应急响应。
④当预测低温冰冻不会扩大影响,交通运输情况稳定,农业冻害和水电通信等民生设施不会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宣布结束防冻应急响应。
(2)各级三防指挥机构视情自行宣布结束本辖区的应急响应。
4.7 主要灾害应对措施
4.7.1 江河洪水
(1)密切关注水情、雨情、工情信息,做好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2)按照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3)做好水利工程巡查排险工作,重点排查险工险段、新建水利工程、穿堤涵闸、破堤工程及在建水利度汛工程等。视情增加人员加强巡堤查险力度,做好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4)视情暂停开放受影响行洪区滨河景点、游泳场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5)加强辖区西江、北江及其它重点航道通航秩序管理,并视情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必要时实施码头停业、渡船停航以及江面渔船停止作业等工作。
(6)视情组织河滩地、江心洲、低洼地区等涉水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7)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4.7.2 暴雨(内涝、山洪、地质灾害)
(1)密切关注水情、雨情、涝情、工情信息及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做好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2)泵站提前预排,降低内河涌水位,水库在限汛水位以下运行。
(3)做好主干道路的应急排涝和车辆疏导工作。
(4)重点关注易涝点、低洼地区、地下空间(下凹式涵隧、地下车库等)、山洪和地质灾害等部位,及时落实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
(5)视情组织建筑工地、高空作业、地下管网等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停工,上述区域实施临时关停措施。
(6)视情组织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及中等职业学校停课。
(7)视情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8)组织、协调、调动排涝抢险物资力量。
4.7.3 台风
(1)密切关注水情、雨情、风情、涝情、工情等信息,做好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2)组织开展防台风巡查检查,重点关注建筑工地、户外广告牌、临时构建物、城市基础设施及山洪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重点部位,及时落实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
(3)视情实施景区园区、文化娱乐场馆等娱乐设施临时关停,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体活动、施工作业活动。
(4)视情组织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及中等职业学校停课。
(5)加强水上交通管制,视情实施码头停业、渡船停航以及江面渔船停止作业等工作。
(6)视情组织渔船、船舶回港(渔船停泊点)避风,船上人员上岸避险。
(7)视情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8)在市人民政府发布全民动员令后,全面实施“五停”。
(9)全力保护和抢护城市生命线系统受损设施设备,确保城市运行秩序正常稳定。
(10)组织、协调、调动应急抢险力量和物资,全力投入抢险救援工作。
4.7.4 干旱
(1)密切关注天气情况、水库蓄水、江河来水量、农业用水以及旱情监测、预报等信息。
(2)落实居民生活用水和重要工业用水等应急措施。
(3)做好农业生产抗旱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农业生产用水。
(4)落实应急水量调度措施。
(5)视情组织开展打井取水和送水,保障生活用水供应。
4.7.5 低温冰冻
(1)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安排好应急值班工作,及时了解灾情,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2)做好汽车站、火车站客流疏导安置工作。
(3)做好困难群众防寒保暖工作,保障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落实畜牧与渔业、农业作物的防寒保暖措施。
5 抢险救援
5.1 基本要求
(1)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当地三防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2)部门协调联动。行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快速开展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加社会救援队伍,全力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5.2 救援力量
(1)市级抢险救援力量以驻佛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为突击力量,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专业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为补充力量。
(2)驻佛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突击力量,区级以上三防指挥机构按有关规定申请调用,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协助当地政府实施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
(4)专业抢险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市三防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市级抢险救援专家组根据灾害类型从市三防专家库中选取并组建,负责研究、处理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5.3 救援开展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市三防指挥部组织、协调市级抢险救援力量和专家组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情况,超出行业主管部门或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的处置能力时。
(2)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向市三防指挥部请求支援时。
(3)其他需要采取应急抢险救援的情况。
5.4 救援实施
抢险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5.4.1 抢险救援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主管单位和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本行业专家和抢险队伍,现场制定工程抢险、人员救援等方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三防指挥部。当超出本行业抢修救援能力或需要协调其他行业进行抢修或救援时,提请市三防指挥部组织指挥。
(2)市三防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召开会商会议,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统筹、协调驻佛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3)驻佛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向灾害发生地调派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市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5)市三防指挥部视情组织社会救援队伍,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属地三防指挥机构应根据事态发展和市三防指挥部指令,派出当地抢险救援力量,协同参与处置。
(7)市水务局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内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
5.4.2 应急支援
(1)当接到灾情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的支援请求时,市三防指挥部应全面了解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开展情况,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人员召开会商会议,分析当前形势和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支援方案。
(2)根据会商成果,市三防指挥部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灾害发生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视情派出专家组,支援地方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3)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启用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支援当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帮助地方政府恢复群众生活生产秩序。必要时向灾害发生地增派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
5.5 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市三防指挥部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 后期处置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6.1 灾害救助
(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灾害发生地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减灾委具体部署并组织实施。
(2)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2 恢复重建
(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
(2)水务、电力、交通运输、建设、通信、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利设施、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校舍等进行修复与重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
(3)对影响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加快修复进度,力争在第二年汛前完成,确不能完成的应制定应急度汛措施。
6.3 社会捐赠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4 灾害保险
(1)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
(2)保险公司积极加强与政府合作,按规定开展理赔工作。
(3)各级政府支持巨灾保险的推广运用。
6.5 评估总结
(1)灾害发生后,市三防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人员对灾害进行调查、核实,分析主要致灾因子和指标,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总结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编写典型案例;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
(2)市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专家队伍保障
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时,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应根据灾害种类和特点,选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1.2 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灾害种类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装备。提请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有三防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3)鼓励社会公众参加三防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7.2 物资保障
(1)三防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
(2)三防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可以由政府自行储备,也可以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
(3)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有三防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并建立抢险救援救助物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对接机制。
(4)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根据三防工作需要,依法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5)各级三防指挥机构依法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7.3 资金保障
(1)应对水旱风冻灾害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各级政府应建立三防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制定抢险救援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统筹开展特大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及有三防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三防相关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
(4)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应急救灾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抢险救援所需资金。
7.4 技术保障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完善市、区、镇(街道)、村(居)四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异地视频会商系统、三防指挥信息系统平台;整合防灾减灾信息资源,加强共享,提升水旱风冻灾害监测、信息互联、风险识别、指挥调度、情景模拟、灾情统计等技术支持能力。
7.5 人员转移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强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备案。
(2)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人员转移方案,明确转移工作流程、转移人员数量、转移线路、安置点设置和通知、转移、安置等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
(3)人员转移、安置重点对象为防台风“六个百分百”所规定人员、独居老人、留守儿童、外来临时务工人员、“三边”(即山边、水边、村边)人员以及工矿企业人员、施工工地人员等。
(4)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组织实施,驻佛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转移救援,当地武警、公安等部门负责协助并维持现场秩序。
7.6 综合保障
7.6.1 通信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雨情、水情、汛情、墒情、风情、工情、灾情、视频监控和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应急行动等三防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及通信方式。
(2)按照“安全、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以多运营商公共通信网络为主,卫星通信网络为辅,逐步完善三防专用通信网络,逐步构建完善的移动信息化指挥体系。
(3)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覆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通信基站和配套设施,并支持电信企业进行建设,配置应急通信设备,保障三防指挥机构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电信企业间的协调。各镇(街道)配置卫星电话,有条件的镇(街道)可配备至村(居)一级,保障通信畅通。
(4)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基础电信企业现场部署应急通信车,调用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
7.6.2 安全防护保障
7.6.2.1 社会治安保障
抗灾救灾期间,公安机关应督促和指导受灾地区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控,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破坏抗灾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7.6.2.2 公共区域安全防护
水务部门负责依照职责组织清除(清拆)河道内影响行洪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照职责组织清除(清拆)影响三防安全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等,及时处理公共区域户外广告设施和高空悬挂物等;电力部门组织切断危险电源,划定警戒区,设置警示标牌,防止公众进入;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排水井盖等排水设施的安全,及时在低洼内涝区域设置警示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所辖社会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
7.6.2.3 应急避护场所保障
(1)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
(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应急避护场所的规划,做好管辖范围内应急避护场所台账,以便妥善安置灾民或需临时接受庇护的群众。各级政府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工作,设立标志,明确各级责任人,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
(3)应急避护场所可设在救助站、敬老院、机关、学校等公共设施内,但必须符合选址合理、布点科学及建筑安全的条件,能满足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同时具备供水、供电、住宿、网络通信等生活保障基本设施。
(4)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全市应急避护场所的数量、位置、容量、路线、开放情况等信息。
7.6.2.4 抢险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
7.6.2.5 社会弱势群体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困难群众、流浪人员等弱势群体的转移、疏散和妥善安置,并提供必要的社会安全保障。
7.6.3 交通保障
(1)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方案,为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输运及临险人员转移提供交通工具保障。
(2)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应指导、协调相关单位为抢险救援提供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7.6.4 油料保障
(1)成品油供应企业应建立油料预置机制,指定应急保障供油联络人对接用油保障事宜。当应急响应启动或重大灾害气象、水文预警信号发布后,提前向可能受灾地区优先调运油料。
(2)抗灾救灾期间,成品油供应企业应设立应急加油通道,对抢险救灾车辆及设备优先安排加油。
(3)紧急情况下,对亟需用油但距加油站较远的受灾地区,成品油供应企业应当安排运输工具及时运送油料。
(4)当油料供应不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当地三防指挥机构报告,由当地三防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7.6.5 供电保障
(1)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确保三防指挥机构、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重要水工程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电力供应,必要时提供临时电力供应。
(2)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应按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需求。
(3)供电部门应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早恢复电力供应。
7.6.6 供水保障
供水管理部门应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目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供水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7.6.7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协调做好医疗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业卫生应急队伍,指导、协助当地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三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抢险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三防办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防总。
(2)本预案由市三防办每3年组织1次评估,视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订完善,修订后的预案按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3)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编制本部门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方案)或相关应急预案,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4)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根据本预案,相应制订本级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备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三防办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22〕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名词术语定义
2.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佛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类别统计表
4.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
5.佛山市台风、暴雨、洪水、干旱、冰冻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一览表
6.水情预警信号
7.暴雨预警信号及其含义
8.台风预警信号及其含义
9.寒冷预警信号及其含义
10.热带气旋等级划分
11.主要水情站历史典型水位及频率水位表
附件1
名词术语定义
(1)三防:指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统称三防。
(2)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
(3)暴雨:暴雨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50.0~99.9毫米,或12小时内累积降雨量30.0~69.9毫米的降雨过程;大暴雨:24小时内降水量100.0~249.9毫米,或12小时内降水量70.0~139.9毫米的降雨过程;特大暴雨:24小时内降水量大于等于250.0毫米,或12小时内降水量大于等于140.0毫米的降雨过程。
(4)洪水:由暴雨、急骤融冰化雪、风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泊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按照量级可分为:
小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洪水;中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洪水;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洪水;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洪水。
(5)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热带低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为热带低压。
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为热带风暴。
强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为强热带风暴。
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为台风。
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为强台风。
超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或超过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
(6)风暴潮: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异常升降现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称为增水,水位降低称为减水。
(7)灾害性海浪:海浪是海洋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4米以上海浪称为灾害性海浪。
(8)干旱灾害:因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9)山洪地质灾害:本预案所称山洪地质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10)紧急防洪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三防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洪期。在紧急防洪期,省防总或其授权的流域、市(县、区)防汛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洪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动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三防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地方政府对林木经营者损失进行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
(11)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出海作业渔船100%回港,渔排人员和海洋牧场人员100%上岸,在港(含避风锚地)船只100%落实防御措施,暴潮巨浪高危区、中小河流洪水高危区、山洪灾害高危区、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和滨海旅游度假区人员100%转移到安全地带,危破房、低洼地简易房、户外施工作业人员100%转移到安全地带,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100%安全撤离。
附件2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市三防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结合部门职能和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市应急管理局: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组织、指导全市避护场所启用和安置服务工作;按照权限分配和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2)市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洪水防御工作;组织落实水利工程防御措施;及时向本系统三防责任人发布预警信息,配合做好临危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开展水利工程抢险工作;组织协调水利工程、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的险情抢护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落实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措施和易涝点隐患排查;组织指导水毁水利工程评估,督促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做好灾后复产工作;组织征调水利施工企业参加水利工程抢险工作。
(3)市气象局:负责台风、暴雨、寒冷(冰冻)、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管理工作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为三防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4)佛山水文分局:负责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开展区域旱情的监测及水文干旱的预警;做好洪水调查、分析及评估预测工作,做好洪水预报方案的编制工作;为防洪抗旱调度提供技术支持。
(5)佛山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佛山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6)武警佛山支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7)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消防队伍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危险地区群众的转移和救援工作。
(8)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三防抢险救灾宣传工作导向,及时组织协调、指导境内外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三防抢险救灾新闻宣传报导工作;负责落实全市新闻媒体播发三防工作信息和抢险救灾措施;负责组织全市重大以上灾情和抢险救灾的新闻发布工作,引导新闻媒体正确报道灾情、险情和抢险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
(9)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属地开展网上有关防灾减灾救灾舆论的引导和管控,做好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10)市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及时向相关三防责任人转发预警信息;协调做好公共人防指挥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的水旱风冻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11)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指导本行业三防预警信息、防御指引等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政府投资的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做好灾时粮油、救灾物资及其他重要储备物资的调拨工作;及时启动价格应急监测机制,会同相关部门保障重要商品价格稳定;协调电力部门做好灾区电力调度、临时供电和供电设备线路等的保障和抢修工作;协调做好抢险救灾车辆的油料供应保障。
(12)市教育局:负责统筹指导本行业三防预警信息、防御指引等发布工作;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教育系统水旱风冻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建立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雨、洪水停课避险机制和措施方案;指导、协调受影响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临灾前组织托幼机构、学校(不含技工学校)落实防灾避险措施;组织、指导各地在幼儿园、中小学、社区学校等开设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知识课程。
(1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指导本行业三防预警信息、防御指引等发布工作;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水旱风冻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协调保障三防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必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组织;协调通信部门做好三防指挥机构、抢险救灾现场及其他重点地区的通信保障工作。
(1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抗洪抢险现场和抢险救灾物资及电力、供水、通信等重点部位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组织洪涝、风灾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灾害现场治安;及时查处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犯罪活动;配合做好人员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组织、协调、派遣公安、交警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15)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指导本行业三防预警信息、防御指引等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特困供养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应急管理和救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做好水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城乡社区协助职能部门做好水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16)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防汛救灾资金,会同市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
(17)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指导本行业三防预警信息、防御指引等发布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落实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停课并安全转移师生;组织技工院校制订应对台风、暴雨、洪水停课避险机制和措施方案。
(18)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指导本行业三防预警信息、防御指引等发布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重大地质灾害调查;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根据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变化,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负责林业三防救灾复产处置的技术指导,监督指导灾区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的修复工作;组织指导所辖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等地区水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所辖区域内临危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
(1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因水旱风冻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指导本行业三防预警信息、防御指引等发布工作;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等防涝排涝工作;组织协调所辖房屋建筑、供气等设施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城市应急供气以及抢险工作;督促、指导各区组织危房、削坡建房、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等隐患排查和整治,落实应急转移预案和措施;指导各区对应急避护场所进行检查维护、无偿开放利用和安全性评估;组织征集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程险情抢护工作;配合做好所辖地区临险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
(2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指导本行业三防预警信息、防御指引等发布工作;牵头承担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防涝排涝和抢险任务,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组织协调各区交通运输部门落实运力,做好人员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做好三防抢险救灾所需物资、人员、设备等的运输工作。
(2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向农业、渔业等行业三防责任人发布预警信息,配合做好临危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农渔业防灾救灾,收集、整理、评估和统计上报农业受灾信息,帮助、指导农渔业灾后复产工作;负责组织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做好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和物资的调拨、使用和管理工作。
(23)市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24)市文广旅体局:负责组织制定灾区广播电视输出和传输应急保障措施,组织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开展广播电视防灾减灾工作宣传和预警信息发布;负责及时向A级旅游景区三防负责人通报并通过A级旅游景区显示屏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协调旅游安全,提醒旅行社暂勿组团前往受灾地区;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抢险和危险区游客安全转移安置工作。
(25)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受灾地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灾后防疫等工作。
(2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灾时市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违法行为。负责指导、督促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防风防汛应对防范工作。
(27)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紧急处理因灾受损的园林绿化、城市景观照明及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公用等设施;组织协调做好灾时和灾后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28)市轨道交通局:负责及时向本系统三防责任人及轨道交通站点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协调开展轨道交通站场内的排水和滞留人员疏导,视情做好停运工作;指导在建地铁工地的抢险救灾工作。
(29)佛山海事局: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群众;组织开展水上交通事故处置;及时向船舶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30)佛山供电局:负责保障电力设施和电力供应的安全,优先保障抢险设施和应急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负责灾区电力调度、临时供电和供电设备、线路的抢修工作。
(3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负责依法监督、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办理灾区理赔事项,配合推动巨灾保险和普惠型自然灾害保险。
(32)市红十字会: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33)佛山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障因灾受阻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快抢通水毁铁路;保障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设备的紧急铁路运输。
(34)中国电信佛山分公司:保障三防指挥部门、抢险救灾现场、其他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及时向用户传递相关预警信息;组织抢修受损通信基础线路和设施。
(35)中国移动佛山分公司:保障三防指挥部门、抢险救灾现场、其他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及时向用户传递相关预警信息;组织抢修受损通信基础线路和设施。
(36)中国联通佛山市分公司:保障三防指挥部门、抢险救灾现场、其他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及时向用户传递相关预警信息;组织抢修受损通信基础线路和设施。
(37)中国铁塔佛山分公司:保障三防指挥部门、抢险救灾现场、其他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组织抢修受损通信基础设施,必要时为基础电信营运商通信保障提供辅助和支撑,确保通信指挥畅通。
(38)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管辖区域内燃气设备的安全供气,及时修复燃气设施故障;做好防灾救灾燃气供应保障,组织、协调灾区燃气应急供应工作。
(39)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及时保障受灾地区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安全;组织、协调灾区城市应急供水工作。
(40)中国石化佛山石油分公司:负责落实抢险救灾车辆、船只及抢险机械用油的供应计划。
(41)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障三防指挥部门、抢险救灾现场及其他重要部门的有线电视信号畅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市三防指挥部防御指令和气象、水文等预报预警信息;组织抢修受损有线电视光缆线路和设备设施。
(42)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组织所属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平台刊播汛期公众临灾避险防御指引、三防安全常识等公益宣传广告;及时宣传报道三防救灾工作情况,播放或刊登相关预警信息。
附件3
佛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类别统计表
附件4
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突发险情、灾情,为防汛抗洪减灾决策提供支撑,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保障防洪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国家相关预案和规定等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洪涝突发险情灾情的紧急报告管理。洪涝灾情的常规统计工作仍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执行。
第四条 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快捷、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地区洪涝突发险情灾情的及时掌握与报告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突然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交通、能源、通讯、供水、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因洪涝、台风等灾害导致的突发险情,以及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突然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等。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坍塌等失事性险情前兆,重要基础设施发生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险情,堰塞湖严重威胁人员安全时为突发重大险情。
第七条 突发灾情主要指由于江河湖泊洪水泛滥、山洪灾害、台风登陆或影响、堰塞湖形成或溃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导致的人员伤亡、人员被困、城镇受淹、基础设施毁坏等情况。本规定所称突发重大灾情是指因突发重大险情而导致的上述突发灾情。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八条 突发险情按工程类别分类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防洪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堰塞湖等的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人员被困以及抢险情况等,具体内容如下:
1.水库(水电站)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水库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建设时间、是否病险、主管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高、坝顶高程、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以及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2.堤防(河道工程)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堤防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管理单位、堤防级别、特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内外边坡以及堤防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3.涵闸(泵站)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涵闸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管理单位、涵闸类型、涵闸孔数、闸孔尺寸、闸底高程、闸顶高程、启闭方式、过流能力(设计、实际)、特征水位以及涵闸失事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出险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4.重要基础设施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重要基础设施名称、所在地点、主管部门和单位、主要设计指标以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危害程度等;
险情态势:出险时间、起因经过、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5.突发堰塞湖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发生位置、所在河流,堰塞体组成、高度、顶宽、顺河长、体积、上下游坡度,初估堰塞湖蓄水量、水深,是否渗流、过流以及堰塞体上游及溃决后下游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现场处置条件及相关图件等;
险情态势:堰塞湖水位上涨、蓄水量增加情况,上游来水及过流情况,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预估堰塞湖蓄满量、危险性等级及影响范围;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第九条 突发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1.灾害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别、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2.灾害损失情况: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被淹村庄或城镇、被困或直接威胁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基础设施损毁情况、交通电力通信中断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其中死亡及失踪人口应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镇或村庄应包括基本情况、受淹范围、淹没水深、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情况等。
3.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预报预警发布、预案启动、群众转移、抗灾救援部署和行动、抗灾救灾地方投入情况,抢险救灾队伍及人员等。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十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掌握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加强与水利、应急、气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能源、工信等部门沟通,健全突发险情灾情互通机制,及时共享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可同时越级报告。
第十一条 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报和续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签发。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 突发险情灾情的首报是指确认险情灾情已经发生,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险情灾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及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三条 续报是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内容应按附表要求分类上报,并附险情、灾情图片。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第四章 核实发布
第十四条 在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后,相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险情灾情严重程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书面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涉及重大险情灾情的,应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水利、应急、气象、自然资源、能源、工信等部门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后,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分级负责要求组织发布,根据应急响应级别,通过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权威信息。涉及军队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发布的信息应及时报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对突发险情灾情报送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对信息报送不及时、信息处理失误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突发险情灾情上报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防总此前下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5
佛山市防汛、防暴雨、防台风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一览
佛山市干旱、冰冻灾害应急
响应启动条件一览表
附件6
水情预警信号
附件7
暴雨预警信号及其含义
附件8
台风预警信号及其含义
附件9
寒冷预警信号及其含义
附件10
热带气旋等级划分
根据中心附近最大风力,热带气旋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附件11
佛山市境内主要水情站历史典型
水位及频率水位表
备注:马口水文站、三水水文站数据为2024年校核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