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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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
佛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日
佛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2.2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2.4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2.5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灾后处置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交通保障
4.5 通信和信息保障
4.6 设施和装备保障
4.7 动员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标准
7.1 I级响应
7.2 II级响应
7.3 III级响应
7.4 IV级响应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升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灾害。全面履行职责,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救助工作以政府为主,社会参与为辅。
(3)部门配合,分工协作。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属地管理,依靠群众。属地管理,以区为主,发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2 组织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
市减灾委是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及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全市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活动,指导基层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主任: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人防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轨道交通局、团市委、市科协、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地震局、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佛山军分区、武警佛山支队等单位。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减灾委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
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减灾委日常工作,减灾办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减灾办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救灾工作;负责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收集并向上级及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防灾减灾规划。
2.3 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其工作职责是:对我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规划、应急预案和重大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预警响应、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技术支撑和评估意见;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重点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培训演练和公众宣传。
2.4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及相关新闻发布的协调工作;协调和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单位及网络媒体对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2)市委外办负责救灾相关涉外工作,协助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接收国际救灾捐赠款物,联络并做好国外相关团体对我市救灾的捐赠工作。
(3)市委军民融合办(市人防办)负责适时协助配合有关单位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各区开展人防工程避难场所设置和建设工作。
(4)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立项工作;协同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会同相关部门保障市场重要商品价格稳定。
(5)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课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督导学校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负责落实学校避难场所的开放,协助安置受灾群众。
(6)市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科技支持,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技术指导。
(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和管理,保护相关合法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协调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做好灾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确保灾害现场公用通信网安全畅通。
(8)市公安局负责指挥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灾害现场治安,配合做好受灾地区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灾区巡逻防控工作,加强重点部位的巡查防控力度,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趁灾作案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严厉打击侵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盗窃、抢劫、破坏救灾物资,哄抢公私财物,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备、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趁灾危害公共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分子;协助电力、供水、通信等部门做好抢修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好抢修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并加强水、电、油、气以及金融、通信、广播电视播出和传输、监管场所等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积极配合维护好灾区现场救援秩序,及时共享收到的灾情信息,及时查处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人员,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9)市民政局负责福利机构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做好因灾致贫群众救助工作,协助开展救灾捐赠;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
(10)市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向上级申请救灾补助资金;根据灾情核定情况和下级申请,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适应救灾特点、反应快速高效的救助机制,确保财政资金落实到位。
(1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灾后技工学校复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督导技工学校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
(1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指导各区建立完善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监测网络和群防群测体系;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灾区倒塌房屋和公共设施恢复重建规划;制定城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指导各区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13)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及以上等级的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灾区范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部门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和保护;指导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
(1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灾后房屋建筑工程及监管职能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恢复重建;监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抗震设防标准执行情况;指导灾后房屋和监管职能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积涝的抢险救灾。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各有关单位加强对受灾地区道路沿线的巡查工作,及时排除险情,通报道路情况;指导协调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被毁、受损公路抢修工作,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救援队伍、物资能迅速进入灾区;指导督促各有关单位对因灾损毁公路、桥梁等交通运输设施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并尽快组织开展抢修工作,确保灾区的人员和物资通道畅通。
(16)市水利局指导全市水利工程抢险的技术工作;在日常工作及III级响应以下(不含III级),组织人员对水库、水电站、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协助洪水灾害的危险地段群众转移安置,避免因洪水引发水利工程溃决、坍塌等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负责灾后损坏、损毁水利设施的修复或重建,储备水利防汛抢险物资;组织、指导全市开展洪涝、干旱等知识宣传及演练。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预报及防控;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农业防灾救灾工作;指导灾后农业恢复生产工作;按有关规定指导做好死亡畜禽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协助统计、评估农业受灾情况;开展农业防灾减灾知识推广。
(18)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灾区瓶装饮用水、方便食品等生活物资市场供需衔接和应急调度,做好因灾造成的商贸业损失评估工作。
(19)市文广旅体局负责组织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配合做好A级旅游景区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A级旅游景区的防灾减灾宣传、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等工作。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在市属公共体育场地(馆)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完善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救灾工作需要时,协助开放市属公共体育场地(馆)设置的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做好接收、安置灾民工作;做好市属公共体育场地(馆)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20)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做好医疗救助、水质监测和饮用水消毒、杀虫等工作,加强灾区传染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及时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恢复重建损毁的医疗卫生机构,视情况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救助。
(2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自然灾害救助方案,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组织、协调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慰问和善后处理工作,核定、报告全市灾情,发布灾情信息。负责救灾物资发放及回收,调拨、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方面的临时性基本生活需求。组织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各区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防范灾区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
(2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物资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及销售假冒伪劣物资等违法行为。负责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灾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
(23)市统计局负责协助制订重特大灾情统计方案,协助收集、统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4)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贯彻落实灾害保险动员购买和宣传,协助受灾人的因灾保险理赔。
(25)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调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开展因灾倒伏的树木清理;负责指导、协调各区环卫主管部门开展灾区环卫保洁及生活垃圾清运工作。
(26)市轨道交通局协助轨道交通防灾减灾救灾,协助有关单位通过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开展应急物资和受灾人员的转运。组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工地及运营线路站场的抢险救灾工作,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组织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疏散演练。
(27)团市委负责青少年防灾减灾教育,培育、组织、管理灾害应急救援青年志愿者队伍。
(28)市科协负责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防灾减灾科普宣传。
(29)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伤病员救治及灾民、伤员心理救援工作,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30)市地震局负责地震震情监测、预警、跟踪、汇总和上报及地震趋势分析判定;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通报灾情及提出救灾意见;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开展地震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31)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派遣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承担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及火灾扑救工作;负责全市防火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及监督检查工作。
(32)市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影响评估,以专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
(33)佛山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佛山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工作;必要时调配冲锋舟、橡皮艇及协调军用直升机等运输工具,确保及时将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发放到位。
(34)佛山武警支队负责参与抢险救灾工作,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灾区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在市公安局的组织协调下处置由灾害事故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5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
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制订符合实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
(1)预警预报。
自然资源、水文、农业农村、地震、气象等单位要及时向市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气象局、佛山水文分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病虫疫情预报发布(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地震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气象局负责)。
市减灾办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区减灾办通报。
(2)预警响应。
市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要及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减灾办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②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③通知市发展改革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和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④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⑤向市人民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⑥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办终止预警响应。
3.2 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府或本级减灾办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信息,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或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
(2)响应启动。
按照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四个等级。
I级响应,由市长组织、领导;II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III级响应,由市减办主任组织、领导;IV级响应,由市减灾办副主任组织、领导。
特殊情况下,经市减灾委研究决定,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①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或接到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市减灾委立即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和专家委员会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政府决定并由市长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②II级响应。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接到重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市减灾委立即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和专家委员会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I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③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或接到较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市减灾办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④IV级响应。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或接到一般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市减灾办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减灾办副主任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3)处置措施。
①市减灾委领导带领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②市减灾办组织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区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决定灾区防灾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③市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并公布灾区与社会力量对接的具体联系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报道。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灾情进行实时评估。
④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及时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组织受灾害影响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⑤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救灾物资、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用品及药物等运输的组织协调。应急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落实救灾各项应急措施,发放救灾款物。
⑥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受灾地区的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提出资金补助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必要时向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申请省救灾补助资金。
⑦应急管理、民政部门视情况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⑧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⑨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应急终止。
灾情稳定,应急救助工作结束,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市减灾办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3 灾后处置
灾后处置含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内容,相关救助、补助标准和资金安排按照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共同制订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规定文件执行。
3.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及新媒体渠道发布,具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减灾办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或减灾办要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1)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救灾应急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各区、镇(街道)要建立一支以基层工作人员组成,具有熟悉本行政区域地形地貌、灾民安置、款物发放管理、救助联系信息等业务技能的救灾应急队伍。
(2)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等专业救援队伍联动的机制,确保灾害发生后能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灾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3)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优势和对政府救灾的补充作用。
4.2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和市发展计划,落实市级救灾资金安排,各区财政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落实本区救灾资金安排。
(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2)市、区、镇(街道)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3)若当年救灾资金预算安排不足时,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要及时筹措资金,保障抢险救灾经费。
4.3 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局应当加强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的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应急管理局要按本地实际,做好救灾物资储备规划,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1)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每年储备物资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粮食、食用油、食盐、生活必需品、药品、医疗器械、抢险救灾等物资的储备管理。
(3)市、区、镇(街道)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体系,设置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点,储备必需的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4)市、区、镇(街道)三级应分别按紧急转移4—6万、0.5—0.7万、0.1—0.2万救助人数的规模储备救灾物资(包括代储)。必要时,也可参照上年度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数的30%储备救灾物资。
(5)市、区、镇(街道)三级应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轨道交通部门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市及各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市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单位要协调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单位),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4.5 通信和信息保障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通信运营公司健全通信保障机制,配合市减灾办建立应对重大、特大自然灾害的通信网络系统,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
(2)市减灾办牵头建立部门之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灾情信息会商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
4.6 设施和装备保障
(1)市、区、镇(街道)、村(居)应按照能够承载1/3以上常住人口的标准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
(2)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施和装备。
(3)市、区应急管理局要配备救灾专用车辆、专用移动报灾终端设备和必要的移动通讯工具。
4.7 动员保障
(1)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减灾救灾中的作用。
(2)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民政局及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使用和监管等工作。
(4)完善救灾捐赠表彰制度,创造良好的救灾捐赠社会氛围。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减灾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不同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救灾演练,检验并不断提高灾害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2 宣传、培训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防灾减灾常识,增强公众的灾害防范意识和防御能力。
(2)大力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定期组织镇(街道)、村(居)灾害信息员及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报:指根据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经济社会等背景,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自然灾害救助:本预案所指自然灾害救助,主要是指保障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住所、因灾致病能及时得到医治的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
6.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3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由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佛府函〔2018〕17号)同时废止。
7 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标准
7.1 I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以上或500户以上。
7.2 II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15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500户以下。
7.3 III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300户以下。
7.4 IV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或30户以上、100户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