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路桥梁与城市道路桥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市府办 发布时间:2015-09-16 16:19:00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路

桥梁与城市道路桥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佛山市公路桥梁与城市道路桥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联系电话:8262 6257)。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24

 

佛山市公路桥梁与城市道路桥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市指挥小组构成与职责

2.1.1.1  市指挥小组构成

2.1.1.2  市指挥小组职责

2.1.2  市指挥小组办公室构成与职责

2.1.2.1  市指挥小组办公室构成

2.1.2.2  市指挥小组办公室职责

2.1.3  市指挥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1.4  市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

2.2  应急联动机制

3  应急响应

3.1  事故分级

3.1.1  一级事故

3.1.2  二级事故

3.1.3  三级事故

3.1.4  四级事故

3.2  预案启动

3.3  应急响应程序

3.4  预警信息来源

3.4.1  日常桥梁检测和维护工作预警

3.4.2  突发事故预警

3.5  预警响应

3.5.1  桥梁事故

3.5.2  抢险救援

3.5.3  现场指挥部的构成与职责

3.5.4  应急结束

4  后期处理

4.1  善后处理

4.2  社会救助

4.3  保险

4.4  调查和总结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5.3  应急队伍保障

5.4  交通运输保障

5.5  医疗卫生保障

5.6  治安保障

5.7  物资保障

5.8  经费保障

5.9  社会动员保障

5.10  紧急避护场所保障

5.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5.12  责任人与联络员的确认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  公众宣传教育

6.2  培训

6.3  演习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说明

7.2  预案管理

7.3  监督检查与奖励

7.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公路桥梁与城市道路桥梁(以下简称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高效、有序地应对和处理桥梁各类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促进发展。坚持对全市人民负责的精神,有效预防和应对桥梁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注重预防,主动防范。全面收集各种信息,科学地进行分析和预测,努力消除桥梁安全事故的隐患,加强对各种危险情况的监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可能发生的桥梁安全事故解决在初始阶段。

3)统一指挥,科学调度。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抓落实,科学决策,确保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桥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各有关部门应迅速做出反应,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有序开展处置工作,防止事态蔓延。

5)减少损失,维护稳定。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同时全面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需暂行规定》,参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厅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广东省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佛山市城市桥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佛山市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我市桥梁的实际情况制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禅城、南海、顺德、高明及三水区范围内,由于自然因素、人为活动或意外事件给社会秩序、城市生产生活和公共生命财产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桥梁安全事故(包括隧道)的预测、预警、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市、区两级桥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佛山市桥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市指挥小组),市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市指挥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各区成立区级桥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区指挥小组),统一指挥或组织协调本区的桥梁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工作,服从市指挥小组的调度和监管。

佛山市桥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如下:

 

2.1.1  市指挥小组构成与职责

2.1.1.1  市指挥小组构成

指挥长: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公路局、佛山航道局、佛山海事局、市水务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气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环境保护局的副局长和各桥梁属地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指挥小组成员有特殊情况或发生人员更迭时需报请市指挥小组,进行递补。

2.1.1.2  市指挥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桥梁安全事故预警的研判、分级和上报工作,发布桥梁安全事故的预警和应急处置信息;

2)负责一、二级桥梁事故处理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负责三级桥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决策、指挥和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四级桥梁事故处理的监管工作;

3)根据桥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

4)负责与军队、武警方面协调;

5)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做好相关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的工作;

6)对预警工作进行指导。

2.1.2  市指挥小组办公室构成与职责

2.1.2.1  市指挥小组办公室构成

组成人员: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有市交通运输局相关业务科(站)科(站)长、五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副局长、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2.1.2.2  市指挥小组办公室职责

1)及时了解全市范围桥梁重大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工作组判定事故的等级,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送市指挥小组批准后执行。

2)在应急响应期间,市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市指挥小组组长、成员和专家工作组进行联络,及时传达市指挥小组组长的指示。及时传达和执行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桥梁主管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协调指挥、征集情况、及时报告、提出建议等。具体包括:协调指挥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工作,组织专家工作组赶赴事故发生地,统一调配应急所需的人员、物质、车辆、机械设备等资源,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和支援,协助事故发生区人民政府提出对策方案;负责与上级桥梁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有关区、镇(街道)的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及时了解核实桥梁事故的最新信息,根据情况需要向上级部门通报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应急结束后,组织专家工作组开展事故调查和提出善后处理意见。

2.1.3  市指挥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桥梁专家赴突发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的应急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抢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突发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组织突发事件调查,了解桥梁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判定突发事故的等级,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市指挥小组批准后执行;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突发事故调查和处理;负责与市指挥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联络;按照市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桥梁突发事故损失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挥中心的24小时接警值班以及突发事故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负责具体组织突发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突发事故的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工作;负责交通疏导及现场保护工作;负责保证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突发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

市公路局:负责组织管养的国、省道公路桥梁突发事故的调查,了解桥梁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判定突发事故的等级,建议启动本预案;组织、选派本局专家指导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指导利用公路桥梁档案,为突发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按市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公路桥梁突发事故应急抢救;组织全市国、省道公路桥梁应急知识宣传。

市安全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对本预案施行范围内的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及抢险、排险工作,协调和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佛山航道局:按市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在安全事故水域临时设置航标,引导来往船只,避免船只误入事发区域,维护航道;参与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参与属水上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原因分析。

佛山海事局:按照《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负责划定船舶、设施发生桥梁突发事故后的紧急避险停泊区及疏散位置;负责桥梁突发事故发生水域的现场交通管制;负责指挥水上抢险救助,进行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的控制和施救;参与属水上重特大险情的桥梁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原因分析。

市水务局:参与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指挥中心做好有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媒体做好采访报道工作;协调、管理在事件现场进行采访活动的内地及港澳记者,向内地和港澳媒体发出新闻通稿;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网上重要舆情监看及舆论引导工作。

市财政局:督促和指导各区财政落实桥梁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专项经费。经费使用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抢险项目完成后,如经费开支超过专项账户存款,应及时进行结算,经市指挥小组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并申请专项经费弥补拨款。

市民政局:按市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应急救援的善后处理,负责伤亡人员的救助和尸体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办理遇难人员家属的安置工作。

市国土规划局:指导事故发生后城市桥梁重建规划工作,按照市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气象监测,及时向市指挥小组报告抢险救援期间的可能出现恶劣天气的预测情况。

市卫生计生局:按市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参与抢险救援行动。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因桥梁安全事故引起的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负责当前的环境污染态势、趋势研判和处理建议,并监督实施;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信息。

2.1.4  市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

市指挥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市指挥小组的技术咨询机构。市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由桥梁的设计、施工、维护、控制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市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的职责主要是参加市指挥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对桥梁事故进行研判和等级评估,分析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可能的后果;应急响应时,按照市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桥梁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受市指挥小组的指派对事故发生地给予技术支持;应急结束后,受市指挥小组指派参与事故的调查和总结。

2.2  应急联动机制

本预案启动后,市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市内各相关部门的组合和协调。市指挥小组负责与上级桥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沟通和协调。随着事态的发展,市指挥小组在必要时可请求市人民政府协调驻地军队、武警部队实施有效的救援。

3  应急响应

3.1  事故分级

参照《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充分考虑我市桥梁可能出现的事故类型,将桥梁事故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及四级事故。

3.1.1  一级事故

1)全市跨江、跨线大桥,桥长在2000米以上的大桥,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人员30人(含30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级桥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桥梁重大事故。

3.1.2  二级事故

除一级事故中规定以外的各类桥梁发生突然坍塌的事故。

3.1.3  三级事故

1)桥梁虽未坍塌,但公路桥梁技术等级评为五类或城市桥梁BCI等级评为E级,桥面已出现结构失稳、梁柱歪斜,梁体出现较大裂缝,桥面已出现沉陷、孔洞等结构性病害,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事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长时间交通中断,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措施的事故;

2)道路立交桥及道路下穿铁路立交桥等重要的桥梁,因超限车辆撞击等人为破坏或突发自然灾害等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

3.1.4  四级事故

公路桥梁技术等级为四类或城市桥梁技术等级为D级,出现较轻微的结构性病害,或非结构性病害引起的桥梁事故,仅对桥梁较小范围内的交通运营、人身安全构成安全隐患,事态不会迅速扩展的比较简单的桥梁事故。

3.2  预案启动

市指挥小组办公室接获有关我市桥梁事故报警后,迅速组织应急事故专家工作组对出现的桥梁事故进行研判,做出等级确认,并相应启动应急预案。

1)一旦确认桥梁发生一级事故,立即启动市、区各级桥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公路桥梁事故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城市桥梁事故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2)一旦确认桥梁发生二级事故,立即启动市、区各级桥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一旦确认桥梁发生三级事故,立即启动市、区各级桥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事故处理指挥部,负责事故处理。

4)一旦确认桥梁发生四级事故,立即启动事故桥梁所属地区的桥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指挥小组负责事故处理,市指挥小组进行监管和协助。

3.3  应急响应程序

区指挥小组是桥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中的基层机构,在接获日常桥梁检测和维护工作预警或突发事故预警后,须迅速组织对信息进行预警排查,确定发生本预案规定的四级以上桥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并向市指挥小组报告。

市指挥小组在接获区指挥小组有关桥梁事故报告后,应采取相应行动,对于判定为三级以上事故的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发生二级以上事故的应向上级桥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对于判定为四级桥梁事故的应督促和辅助区指挥小组完成应急事故处理。

佛山市桥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响应程序如下图所示:

3.4  预警信息来源

3.4.1  日常桥梁检测和维护工作预警

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各区、镇(街道)桥梁管理部门时刻做好应对重大事故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应急机制的建立和资源准备与日常工作相结合,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置水平。积极落实以下几部分工作,提高桥梁技术水平,同时以下工作所反映的桥梁技术状态存在明显异常时,将直接作为启动桥梁应急预案的信息来源:

1)经常性检查制度。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的规定,公路桥梁的经常性检查频率为每季度不少于1次,汛期应加强不定期检查。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的规定,针对城市桥梁类别,城市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分为以下三类:Ⅰ等养护桥梁的检查周期为1天,Ⅱ等养护桥梁的检查周期为3天,Ⅲ类养护桥梁的检查周期为7天。经常性检查报告的危及桥梁安全,或可能导致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交通堵塞的隐患须报桥梁所在区的指挥小组,区指挥小组组织专家对隐患进行研判后,在必要的情况下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并迅速向市指挥小组办公室报告,市指挥小组按本预案规定的流程采取相应工作。

2)定期检测。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的规定,公路桥梁定期检查周期视桥梁技术状况而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根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规定,桥梁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桥梁进行11次的常规定期检测,检测发现桥梁承载力未能满足规范要求,有桥梁主管部门设置桥梁限载标志;桥梁的结构定期检测委托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定期检测评为五类桥的公路桥梁(城市桥梁为E类的),或评为四类桥(城市桥梁为D级)且可能导致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交通堵塞的隐患须报桥梁所在区的指挥小组,区指挥小组组织专家对隐患进行研判后,在必要的情况下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并迅速向市指挥小组办公室报告,市指挥小组按本预案规定的流程采取相应工作。

3)特殊检测。指桥梁遭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由桥梁管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特殊检测发现桥梁承载能力明显不足,桥梁使用安全受到威胁的,须报桥梁所在区的指挥小组,区指挥小组组织专家对隐患进行研判后,在必要的情况下启动区应急预案,并迅速向市指挥小组办公室报告,市指挥小组按本预案规定的流程采取相应工作。

4)桥梁的长期监测。对定期检测发现的桥梁结构隐患,桥梁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建立桥梁观测系统,对桥梁结构安全进行跟踪监测。长期监测发现桥梁监测技术指标明显下降,桥梁使用安全受到威胁的,须报桥梁所在区的指挥小组,区指挥小组组织专家对隐患进行研判后,在必要的情况下启动区应急预案,并迅速向市指挥小组办公室报告,市指挥小组按本预案规定的流程采取相应工作。

以上桥梁检查和检测工作发现桥梁技术缺陷,但不直接威胁桥梁使用安全,不会导致安全事故的,由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不纳入桥梁应急事故处理范畴。

3.4.2  突发事故预警

突发桥梁事故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事故征兆或发生突发桥梁事故的情况,应迅速通过110119120等专线电话报告突发桥梁事故的信息。

各区桥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部门应在110119120等专线电话部门留存长期联系人电话,接获突发桥梁事故预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对信息进行过滤筛选、分析和处理,及时准确地发现潜在的诱发因素。

对于明显的桥梁倒塌或桥梁未倒塌但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桥梁事故,接获报警的区桥梁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向市指挥小组办公室报告。

对于判定信息来源为真,但桥梁受到的安全威胁不明显的,应由接获报警的区指挥小组组织专家进行研判,在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四级以上安全事故范围时迅速向市指挥小组报告,未达到应急安全事故程度的桥梁突发事件由所在区的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处理。

市、区指挥小组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在台风、地震、洪水等对桥梁安全造成威胁的情况发生时加强桥梁巡查,市指挥小组应督促各区指挥小组在自然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桥梁巡查,排除桥梁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向市指挥小组办公室报告。

3.5  预警响应

3.5.1  桥梁事故

接获区指挥小组报告后,无论发生哪一个级别的事故,市指挥小组都应迅速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赶赴桥梁事故现场,组织专家工作组对桥梁安全事故进行研判和定级,按照事故的性质和现场情况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5.2  抢险救援

本预案启动后,市指挥小组全面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预案启动后,市指挥小组应在1个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立即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

2)组织抢险应急专家工作组,研究分析桥梁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事故处理、人员抢救等提出合理技术方案;

3)组织交通部门、水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公安交警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现场组织疏通;

4)全面启动市级及事故发生地区级桥梁应急抢险资金,由市指挥小组统一调配;

5)组织进行人员救援、灭火、清障等工作,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协调驻地军队、武警部队实施有效的抢救和支援;

6)及时组织和调配需要的救援物资;

7)相关的其他工作;

8)事后的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

3.5.3  现场指挥部的构成与职责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安全事故的级别组建相应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及有关成员组成。对一、二、三级事故,由市指挥小组组长担任总指挥长,副组长担任副总指挥长,成员由市指挥小组成员组成;对于四级事故,由区指挥小组组长担任总指挥长,副组长担任副总指挥长,成员由区指挥小组成员组成。指挥部下设技术支持组、通讯联动组、后勤保障组、工程抢险组、应急财务组、新闻报道组。指挥部实行总指挥长负责制。

技术支持组:由交通、公路、城市道路养护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协助桥梁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决策,并提供具体技术指导。技术支持组应由省内从事桥梁设计、检测、施工及研发的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的所属单位在突发较严重事故的处理中,应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帮助。技术组的技术支持人员,应留有24小时联系电话,保证第一时间对应急事故的级别及处置技术措施提供必要的帮助。

通讯联动组:由交通、公路、公安和宣传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联络各有关单位,协助突发桥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维持治安、保障交通、人员救援、灭火、清障等工作,保护现场一定范围内设施和建(构)筑物,以及善后处理、社会救助。如突发桥梁安全事故事态扩大,需启动其他应急预案时,负责协调和落实相应预案的启动工作。借助现代化通讯方式,依靠一定的技术手段,确保在事故预警和突发桥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信息能快速、准确地传递。通过相应机构向媒体发布与突发桥梁安全事故预警和处理工作有关的新闻信息。

后勤保障组:由民政、财政、卫生、气象和环保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突发桥梁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物质等的后勤保障工作。

工程抢险组:由交通、公路、公安、航道、海事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现场应急抢险救援的机械、设备和材料的保障工作,按总指挥长的指示开展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应急财务组:由交通、公路、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在应急指挥小组指挥长的调度下,负责市级和事故发生地区级桥梁应急抢险资金的合理使用。

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指挥小组指定的新闻发言人以及交通、公路、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收集、整理上报相关信息。负责突发桥梁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以所有与突发桥梁安全事故有关的问题为内容,坚持及时准确、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正确引导公众舆论,让公众在第一时间、最大限度的了解事故真相。新闻发布根据情况选择定点发布、现场发布和权威发布等方式。

3.5.4  应急结束

突发桥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应保证事态的基本稳定,受损设施的使用功能完全或基本得到恢复。现场指挥部是下达应急结束命令的责任单位。一般情况下,应急抢险救援完成情况经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总指挥长宣布应急结束。因桥梁重大结构问题而导致不能当场修复的工程,应初步确定修复方案或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经专家论证和指挥部总指挥长审定后,方可宣布应急抢险结束。

4  后期处理

4.1  善后处理

现场清理工作由设施管养单位负责,污染物收集、处理工作在环保、环卫等专业部门的指导下,由设施管养单位配合实施。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抢险救援队伍负责协助民政、卫生医疗机构和公安交警等部门安置受灾人员、救治伤员,恢复治安和交通。

4.2  社会救助

在突发桥梁安全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在实施政府救济的同时,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开展救助活动。根据职责分工,民政、司法和卫生等部门分别牵头组织社会捐助、司法救助和社会心理救助等活动,以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消除社会负面影响。

4.3  保险

获悉突发桥梁安全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迅速赶赴现场配合抢险,并按自身职责积极开展相关赔偿业务。

4.4  调查和总结

应急抢险结束后,市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专门调查小组,由设施管养单位配合,对突发桥梁安全事故的原因及抢救结果进行调查,经专家审核和论证,报市、区指挥小组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调查结束后,各相关部门应从建设、管理和养护等方面认真总结,定期整改,加强预警和防范,最大限度的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由领导、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通信数据库,指挥小组安排专人负责数据库的管理、维护和更新,确保应急通讯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可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互联网等多种渠道进行内部及对外联系。指挥小组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建立用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按专业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各区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所在管辖区域的数据库管理和装备的定期核查、补充和调配。各设施管养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落实管理制度,确保装备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

5.3  应急队伍保障

按职责范围,各设施管养单位分别成立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和后备队伍,人员分工及组织架构报各区指挥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由各区工程抢险组负责统一管理和培训,确保队伍具有较强的战斗力和应变能力。

5.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应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同时,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施,确保为突发桥梁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可靠的交通运输保障。

如发生跨河桥突发事故,航道、海事、水务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保证航道的安全、畅通,协调有关船只参加救援,以保障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

5.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局应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同时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

5.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警力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5.7  物资保障

各设施管养单位分别统计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质储备,报各区后勤保障组备案。各区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及桥梁隧道安全形势的特点,制订具体的物质储备、调用、购买和生产组织方案,协助制定增补物质的生产工艺流程,保证物质储备充足,满足应急抢险救援要求。

5.8  经费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应将桥梁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但对属于收费性质的公路桥梁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经费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应急抢险救援的专项经费应保障行政区域内桥梁管理单位相应应急工作的开展,确保桥梁应急措施的及时启动,在应急抢险过程中保证各项应急措施的陆续开展,在应急抢险后保证事故的善后处理。

5.9  社会动员保障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落实应急抢险救援的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

5.10  紧急避护场所保障

各区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结合各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充分考虑桥梁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人员疏散和安置场所的规划和布置。

5.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数据库,各区负责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经验,有针对性地定期组织专家研讨,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和处理措施,做到未雨绸缪,不断提高防范和应对桥梁安全事故的技术实力。

5.12  责任人与联络员的确认

建立责任人与联络员每年确认机制,每年对责任人与联络员进行确认,以确保桥梁安全责任到位。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  公众宣传教育

各区通讯联动组负责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预防突发桥梁安全事故、躲避危险、遇险自救等方面常识,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并在公众媒体上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拓宽信息收集渠道。

6.2  培训

各区桥梁管养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按桥梁安全事故预测、预警要求进行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同时,有计划地安排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以提高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的综合素质,适应不断变化的应急抢险救援要求。

6.3  演习

市指挥小组办公室应按照本预案针对性地组织抢险队伍开展演习。根据实际需要和桥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一、二级每3年开展一次,三、四级每年开展一次。各设施管养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进行演练。演习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查找薄弱环节,认真进行整改,不断提高队伍的实战水平。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说明

1)公路桥梁。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上的桥梁。

2)城市桥梁。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跨越城市道路、跨越河流,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具体以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登记入册且经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核准的城市桥梁)。

3)隧道。人行通道和车行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7.2  预案管理

7.2.1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制定和解释。

7.2.2  本预案印发实施后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各相关的桥梁管养单位及专家对预案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7.2.3  本预案适用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和执行突发桥梁安全事故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制度。

7.3  监督检查与奖励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相关的指挥小组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总结,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根据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的表现实施奖惩。

7.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印发佛山市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佛府办〔2008403号)和《印发佛山市城市桥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佛府办〔2009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