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2-06 09:24:28 字号: 分享至: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落实《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佛政数函〔2021〕54号)有关要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我市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取履约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

  二、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滞压供应商资金。

  三、明确违约补偿赔偿责任。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应按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或赔偿。对因供应商违约扣缴的履约保证金,依照罚没财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推动履约保证金线上缴纳和退还。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化平台实施的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可在线上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线上查验和退还。

  五、加强履约保证金信息归集。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化平台实施的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化平台录入收取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相关情况。

  六、严格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履约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的日常监管,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纳入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和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