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完善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完善
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局相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企业,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完善我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工作,营造良好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我局现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佛建〔2022〕41号)(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优化调整,具体如下:
一、关于暂停实施《诚信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内容
自2023年12月1日起,暂停实施《诚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依法纳税、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自觉规范设置办公场所”、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投标,鼓励优先选择诚信A级企业”规定以及附件1序号3“检测场所要求”。
二、关于暂停实施《诚信管理办法》附件部分加分项目
自2023年12月1日起,暂停实施《诚信管理办法》附件中的“依法纳税”、“社保”、“规范设置办公场所”三类加分项目。相关加分申报通道同步关闭,并暂停业务办理,正在办理中的业务同步暂停。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完善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