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
2022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13号),现就佛山市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佛山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范围,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
二、自2022年11月1日起,佛山市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的纳税人(使用第三方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除外),不再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领用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2022年12月1日起不再使用,升级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
三、纳税人确有无法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情形的,按现有发票管理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其他发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