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证照联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9-05-15 17:20:06 字号: 分享至: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证照联办”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15日

佛山市“证照联办”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广东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18—2020年)》要求,深入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整合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协同审批效率,便利市场主体准入,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证照联办”是指将营业执照与商事登记后置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以及关联审批事项一次告知、同步受理、资料共享、精简流程、同步发证的联审联办机制,是“证照分离”改革的深化;是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的新举措;是让企业快速便捷找到进入市场“大门”的新路径;是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新要求。通过“证照联办”改革,要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部门间信息共享。打破部门间数据壁垒,实现“证照联办”相关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搭建快速高效的审批通道,做到“一点受理,多点联办”。

(二)一套材料通办。在部门信息整合共享的基础上,优化审批材料的填报,实现一套材料通办多个业务部门的审批业务。审批材料应减尽减,重复材料部门间共享,最大程度减少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数量和次数。

(三)压缩审批时限。倒逼审批效率进一步提升,对纳入“证照联办”的许可事项,重新设计打造流程,审批时限压缩2/3以上,有效提升“证照联办”事项的办事效率。

(四)实现照后减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对于“证照联办”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做到能减尽减,能合则合,减少审批发证。

二、实施范围

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将实行“照后审批”“照后备案”“告知承诺”的许可审批事项纳入“证照联办”改革实施范围。结合当前我市“证照联办”改革工作前期摸底及准备情况,首批推出16项“证照联办”改革主题事项(见附件),佛山市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商改办)要按照“成熟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不断扩大“证照联办”改革主题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工作任务

(一)“一号通办”。全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及网上服务大厅要按照“证照联办”工作要求配套相关服务。申请人办理联办业务时,只需到行政服务大厅取1个业务号或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生成1个业务流水号,即可“一号通办”“证照联办”多个关联事项。(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一窗通办”。“证照联办”事项100%进驻全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依托现有综合服务窗口,加强窗口人员配置,受理“证照联办”业务。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接收多个关联事项申请,在审批完成后由综合服务窗口根据群众需求,统筹将所有审批结果物送达申请人,实现“一窗通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一表通办”。各涉企审批部门要对“证照联办”改革涉及的办事情形、审批和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所需材料和表单、办理流程等进行梳理细化。按照“能合尽合,能减尽减”的原则,整合“证照联办”的多个事项申请表单,按基本信息与个性化信息分栏编制成为综合申请表,实现1份表单多个关联事项共同使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各涉企审批部门配合)

(四)“一图通办”。各涉企审批部门要根据“证照联办”各事项的实施主体和审批权限,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建立联审联办的并联审批机制,压缩各主题全流程、各环节的审批时限。要制定“证照联办”办事流程图,对各情形的准入关联事项建立相对固定的审批流程,各涉企审批部门严格按审批流程图进行流转办理。(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各涉企审批部门配合)

(五)“一档通办”。综合服务窗口要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做好各受理业务卷宗的流转及管理工作。“证照联办”事项只需提交1套材料供各部门使用,电子档案(包括事项审批过程中产生的申请信息、审批信息、申请材料的影像文件、审批结果物的影像文件等)由系统留存并实现部门共享。要强化电子档案的互认和复用,依法生成的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档案与实物形态的证照、签名、印章、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行政服务中心、档案局及市各涉企审批部门配合)

四、工作模式

(一)统一系统。搭建全市统一的“证照通”审批平台。商事登记及其后置审批项目、关联服务项目由综合服务窗口利用“证照通”审批平台统一受理、各职能部门并联审批,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已有行政审批系统的区和部门要将自建系统与“证照通”审批平台对接,实现“证照通”审批平台与佛山市法人“一门式”政务服务平台的整合,逐步将“证照通”审批平台打造为全市涉企准入与经营行政审批许可的一体化平台。

(二)统一受理。申请人可在线上、线下提交申请材料到综合服务窗口申办“证照联办”业务,综合服务窗口应一次告知申请人所办理事项的办理方式和审批要求,按各主题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对于非关键性材料,实行“容缺受理”。

(三)同步流转。综合服务窗口按照并联审批流程要求,通过办件物理流转或信息推送等方式,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审批材料内部流转各审批部门开展核查或审批。

(四)同步审批。综合服务窗口通过“证照通”审批平台按审批权限将业务采集信息及审批材料分派流转,各审批部门同步开展审查。按照充分信任的原则,营业执照可作为后置许可事项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审批,即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与实物证照具有同等效力,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许可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实行并联办理,并作出审批决定。

(五)同步发证。由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发放审批结果物的,各涉企审批部门要按约定方式制作审批结果物并在1个工作日内同步流转至综合服务窗口,综合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各区、各部门应加大投入,积极通过邮寄等方式向申请人发放证照,实现申请人“零跑动”。现场发照时,综合服务窗口应积极引导申请人在全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自助服务区登录商事主体信息采集平台,开展税务、刻章信息采集及商业银行开户预约业务。

五、工作步骤

(一)主题梳理(2019年5月底前)。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维度,按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梳理涉企许可事项,立足产业、生活、文化服务等分类设置“证照联办”主题。各审批部门要配合落实好“证照联办”主题标准化办事指南及流程图梳理工作。(市商改办牵头,市各涉企审批部门配合)

(二)示范先行(2019年6月底前)。禅城区、南海区作为“证照联办”改革示范区,要在市商改办的统筹下,继续实施改革新措施,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模式和主题,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示范区内涉及“证照联办”事项的各审批部门要主动作为,探索推进更多与企业和创业密切相关的“证照联办”主题,形成设计合理、机制完善、运行高效的改革模式。(市商改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各涉企审批部门,禅城、南海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全面推行(2019年7月起)。根据示范区探索成熟的主题事项,在全市全面推开“证照联办”改革。各区、各部门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理念,以“一个标准、一窗办理、一个系统、一套表格、一次办成”为目标,形成全市统一的共享互认资料、优化业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服务高效便捷的“证照联办”新模式。要逐步扩大“证照联办”工作的覆盖面,能纳入“证照联办”改革的事项均实行“证照联办”,真正实现行政审批制度的深刻变革。(市商改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涉企审批部门配合)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佛山市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负责“证照联办”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实施“证照联办”改革的重要意义,在政策落地、工作部署等方面加大力度,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予以倾斜,切实做好改革各项工作,积极开展相关服务事项探索,确保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二)强化统筹协调。市商改办负责牵头推进“证照联办”改革工作,并根据本方案制定工作细则;各部门要结合市商改办发布的“证照联办”事项清单,按照“纳入是常态,不纳入是特例”的原则,认真梳理本部门涉企审批事项,制定审批事项纳入“证照联办”改革时间表,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送至市商改办,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部门涉企审批事项纳入“证照联办”,特例情况须以书面方式报市商改办研究。

(三)建立容错机制。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论述,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针对“证照联办”改革探索工作,有效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证照联办”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证照联办”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第一批试点推开“证照联办”改革主题事项

    附件

第一批试点推开“证照联办”改革主题事项

序号

主题事项

涉及证照

涉及审批部门

开办包装装潢印刷企业

1.营业执照

2.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及其变更事项审批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申报

4.改建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1.市场监管部门

2.宣传部门

3.生态环境部门

4.应急管理部门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开办餐馆

1.营业执照

2.《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

3.改建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1.市场监管部门

2.应急管理部门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开办房地产经纪机构

1.营业执照

2.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

3.改建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1.市场监管部门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应急管理部门

开办高端装备制造企业

1.营业执照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申报

3.改建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1.市场监管部门

2.生态环境部门

3.应急管理部门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开办货运公司

1.营业执照

2.普通货运经营许可

3.改建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1.市场监管部门

2.交通运输部门

3.应急管理部门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开办进出口贸易企业

1.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3.改建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1.市场监管部门

2.商务部门

3.应急管理部门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开办旅馆

1.营业执照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1.市场监管部门

2.卫生健部门

3.应急管理部门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开办旅行社分社

1.营业执照

2.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

3.改建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1.市场监管部门

2.文广旅体部门

3.应急管理部门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开办美容美发店

1.营业执照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

3.改建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1.市场监管部门

2.卫生健康部门

3.应急管理部门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营业执照

2.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3.改建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1.市场监管部门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应急管理部门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十一

开办书店

1.营业执照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

3.改建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1.市场监管部门

2.宣传部门

3.应急管理部门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十二

开办农药经营机构

1.营业执照

2.农药经营许可证

3.改建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1.市场监管部门

2.农业农村部门

3.应急管理部门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十三

开办动物诊疗机构

1.营业执照

2.动物诊疗许可证

3.改建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1.市场监管部门

2.农业部门

3.应急管理部门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十四

开办药品零售机构

1.营业执照

2.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3.改建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1.市场监管部门

2.应急管理部门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十五

开办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机构

1.营业执照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门店目录第三类医疗器械)

3.改建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1.市场监管部门

2.应急管理部门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十六

开办食品经营机构

1.营业执照

2.《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

4.改建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1.市场监管部门

2.烟草专卖部门

3.应急管理部门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