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原创文艺作品扶持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原创文艺作品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直属相关单位,市石景宜刘紫英伉俪文化艺术馆:
为进一步繁荣佛山文艺创作,打造和推广优秀原创作品,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激励文艺工作者创作出更多具有佛山元素、反映时代精神、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原创文艺作品,我局制订了《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原创文艺作品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原创文艺作品扶持办法
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10月18日
附件
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原创文艺作品扶持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共2条)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扶持标准(共8条)
第三章 作品申报和评审(共5条)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共6条)
第五章 附则(共2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佛山文艺创作,打造和推广优秀原创作品,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激励文艺工作者创作出更多具有佛山元素、反映时代精神、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原创文艺作品,按照弘扬主旋律与提倡多样化相结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对原创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等进行扶持。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扶持标准
第三条 申报主体包括单位或个人。申报主体应当对作品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在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一申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申报单位须在本市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申报个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佛山户籍人员,或最近在佛山连续居住或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非佛山户籍人员(需提供佐证材料)。
第一申报主体的申报作品应当是,能反映佛山重大现实或历史题材,展现地域文化,能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原创文艺作品。
第四条 合作作品可以进行联合申报。如单独申报,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获得合作作者的书面授权。
佛山市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除第三条对第一申报主体规定的情况以外,须以合作作品的形式,进行联合申报。其申报的作品应当是,以体现佛山元素、宣传佛山为主题,并对传播佛山城市形象有一定影响力的原创文艺作品。
第五条 扶持范围主要包括文学创作、舞台艺术两大类作品,重在体现创作成果及其生产性转化:
文学创作类主要包括中长篇小说、纪实文学、报告文学等体裁的文学作品、文学作品集等。
舞台艺术类主要包括戏剧(话剧、粤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曲艺、音乐(交响乐、民乐、歌曲)、舞蹈等原创作品。改编作品的新创作成分须占全剧目的2/3以上。
第六条 扶持重点
1.体现粤港澳大湾区、红色革命、乡村振兴等重大题材的文艺作品;
2.结合重大时间节点(如党的全会等)开展的主题创作作品;
3.以岭南特色文化、佛山特色文化为题材,反映时代精神的现实题材作品;
4.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或确定举办的重大活动而创作的文艺作品;
5.拟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重大主题作品文艺扶持或常设性文艺奖项的作品;
6.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创作项目的文艺作品;
7.其他在文艺创新上有突出表现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七条 扶持标准:
(一)文学作品类:分为创作扶持和出版扶持,可进行单项或合并申报,创作扶持额度1-5万元,出版扶持额度10-15万元。
(二)舞台艺术类:时长不少于90分钟的大型戏剧分创作扶持和生产扶持,可根据创作进度分两个年度进行两次申报,其中创作扶持额度3-10万元,生产扶持额度10-30万元;时长少于90分钟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原创作品扶持额度1-10万元。
第八条 同一年度内同一单位申报扶持作品原则上不得超过3件,个人申报扶持作品原则上不得超过2件。
第九条 同一作品曾经申报但未获得扶持的,在作出重要完善修改后可以继续申报。
第十条 同一作品就同一内容(事项)获得过市级宣传文体部门其他扶持资金的,不得进行重复申报。
第三章 作品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作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报《佛山市原创文艺作品扶持申报表》;
(二)提供申报者身份证明(如个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单位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机构代码证等创作生产资质证明);
(三)根据申报作品项目类别应提交相应材料:
1.文学作品类。
文学作品的创作扶持需提供详细写作(采访)提纲和不少于作品50%篇幅的文字初稿;出版扶持需提供完整的初稿和与相关出版社的出版意向书。
2.舞台艺术类。
戏剧作品的创作扶持(剧本)需提交详实的创作描述(含创作目的、主题和创作潜力)、剧本大纲或剧情介绍、详细的创作计划等;生产扶持需提供剧本定稿、主要内容、主要人物简介、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并提供与主创人员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
音乐类作品需提供音乐小样、乐谱、总谱等材料。
舞蹈作品需提供创作描述(含创作目的、主题和创作潜力)、图片、视频等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作品的创作追溯期为两年。同一作品在作出重要完善修改后进行申报的,视为以新创作作品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和评审工作在每年下半年进行,申报作品为下一年度拟实施的原创文艺创作。申报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年度原创文艺作品扶持申报和评审通知,向社会公开申报和评审信息;
(二)对申报作品进行逐级资格审查,由各申报单位、个人所在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盖章后报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体局);市直单位(含个人)直接报市文广旅体局。市文广旅体局复核后按照申报类别确定入围名单;
(三)组织专家对入围作品进行集中评审,再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公示结束后,由市文广旅体局与扶持作品所属单位或个人签订扶持协议,并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程序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获得扶持的单位、个人应在获得扶持资金当年的12月30日前向市文广旅体局提交作品进展情况报告或作品成果。
第十五条 个别涉及重大题材、重点项目的文艺作品,或已被纳入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重点工作项目、重点文艺创作项目的作品,可突破本办法扶持门类的限制,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对申报事项一事一议,单独进行申报和评议。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扶持资金应用于文艺作品的艺术创作生产,不得借用、挪用。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实行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如扶持资金未按协议规定使用或未能达到协议规定的绩效目标,作品申报人将承担相关责任,并依据协议规定返还全部或部分资金。
第十八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采取实地或书面检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获得扶持的作品(或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若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依约完成,需要调整的,要及时向市文广旅体局提出申请;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其创作无法继续实施,需要终止的,要及时向市文广旅体局提交终止原因报告书,市文广旅体局审核后按规定终止扶持,并根据进度收回资金。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行为的,将移送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凡与申报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员,均应回避初审、复核、评审环节。
第二十一条 凡申报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取消其扶持资格,并在3年内不接受其再次申报;对已获得扶持的单位或个人,按协议追回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由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原创文艺作品扶持办法》(佛文〔2016〕13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文广旅体局原创文艺作品扶持申报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