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竞争选任管理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4-17 17:21:01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竞争选任管理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竞争选任管理人实施办法》于2022年9月7日经本院2022年第22次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向本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反映。

       特此通知。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9日       

(联系人:王晓娜,电话:22663539)


附件1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竞争选任管理人实施办法

为公开、公正、公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和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院受理的破产审判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方式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选任一级管理人担任该案件的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财产价值或破产债权超过十亿元或债权人数超过五百人,破产财产构成复杂,处置技术要求较高的重大、疑难破产案件;

(二)涉及上市公司、证券公司、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

(三)破产案件审理涉及重大维稳、地方经济格局调整,需处理重大群体性事件、特殊疑难问题的;

(四)在全省、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

第二条  指定管理人之前,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申请,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或合议庭合议认为案件具备上述因素,应通过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应层报主管院长审批,启动竞争选任管理人程序。

第三条  竞争选任管理人评审委员会

每个案件成立一个评审委员会,竞争选任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破产审判庭提议,由主管院长决定。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七人,从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破产审判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督察室抽调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另可邀请上级法院、相关行业组织、破产领域专家参加。

第四条  竞争选任管理人办公室

竞争选任管理人办公室设在本院司辅办,由司辅办工作人员及破产审判庭选派人员组成,司辅办负责实施发布公告、邀请竞标、公示竞争结果等工作,破产审判庭负责拟定公告文书、选任评议标准、接收申报材料等工作。

第五条  选任程序

(一)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本院各类网络平台、全省管理人联络平台发布竞争选任管理人公告,并向一级管理人机构发出邀请函,限期申报。公告内容包括:破产企业基本情况、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方式、选任流程、联系方式等。

(二)选任规则

申报机构为一家的,由竞争选任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核查符合条件且该机构不存在法定影响履职的利害关系的,直接指定该机构为管理人,不再选任备选机构。

申报机构为两家以上的,经核查符合条件且不存在法定影响履职的利害关系的,由竞争选任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评议选定一家正选机构,一家备选机构。

(三)评议方式

采取面述方式评议,申报机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由一名申报机构人员进行现场陈述,竞争选任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成员对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管理建议、经费保障、报价方案、主观态度、履职评价、在办破产案件数量与进程等方式进行不记名综合评分,按总得分高低排序,选定一家正选机构,一家备选机构。

(四)公示选任结果

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本院各类网络平台、全省管理人联络平台发布公告公示选任结果。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