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事项
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根据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粤建改办〔2019〕3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9〕6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业建设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20〕50号)和《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佛政数〔2020〕35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改革部署要求。
二、本工作方案中的告知承诺,是指在施工许可阶段,由住建部门、气象部门公布告知的具体审批服务事项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符合核心审批要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三、本工作方案适用于以下工程项目:
(一)工业建设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
(二)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负责代建的市级重点项目;
(三)建筑行业诚信A类企业(施工和监理企业同时具备)实施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四)电网工程项目涉及的土建工程。
四、施工许可阶段核心审批要件为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含建筑、消防、人防等内容)。
五、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内容。
(六)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六、申请人根据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具备核心要件的要求,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确认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接受行政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审批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与行政审批部门无关,愿意接受审批部门公开承诺书的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七、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应在申请事项承诺时间(90天)内补齐所缺少的材料。
八、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审批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九、行政审批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审批事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并责令其停止从事告知承诺事项的相关活动。情节严重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利的基础上,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同时,将项目申报单位不履行告知承诺的行为在各审批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十、因违反告知承诺制的企业,自信息公布之日起2年内取消其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办本方案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资格,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同时在事中事后监管中作为重点检查、抽查对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一、本工作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施工许可阶段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2.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范本)
3.告知承诺制申请书(范本)
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流程(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