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2.0版)》的通知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
实施细则(2.0版)》的通知
佛政数〔2023〕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现将《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2.0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2.0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2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适用本细则。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
二、实施内容
竣工联合验收包含规划、消防、人防等事项。其中,“必办”事项应同时申请、同时验收,“可选”事项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业务规范,结合项目实际与“必办”事项同时申请验收或单独申请验收。联合验收审批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后续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改办”)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申请人在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所有法定验收条件后,统一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依托一套申报材料(含图纸)全过程网上流转,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
三、职责分工
(一)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各区政府对职责分工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统一开展专项验收(备案)工作。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防、水利、气象、通信、档案等市级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市、区、镇(街道)统一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按照全程网办要求制定专项办事指南并报市工改办。办事指南如需变更的,也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工改办。专项验收(备案)职权已委托或下放各区实施的,市级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各区按要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市级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程建设项目需较长时间整改但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操作规程。
(三)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业务件受理、分发、意见反馈、发证等集成服务工作。
(四)市工改办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日常运转技术保障,统筹联合验收事项的标准调整。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集、跟进解决区专项验收主管部门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遇到的系统问题。
四、联合验收条件
(一)建设工程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三)建设工程完成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四)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五)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已自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六)建设单位已组织通水、通电调试,对供水设备、管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道路、燃气、通讯等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已通过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取得《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按照经核准的施工图施工,施工记录完整,且通过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机构的检测,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符合《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和其他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安装的防雷产品技术参数与设计报审阶段一致。告知承诺情形除了满足以上全部条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委托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并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八)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应委托有资质施工单位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开展,经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检测,并符合光纤到户国家验收规范;无线通信设施工程(含通信管线、配线设施、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等)所需的机房、管道、线缆、杆路等通信设施和电源、空调、天线位置、天面空间等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51456-2023)及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要求开展。
(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专项工程已按经审批的初步设计要求建成。
(十)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批准手续。
(十一)验收项目的雨水、污水管道已按雨污分流建设,并按规划要求与市政雨水、污水管道指定的位置完成接驳;施工期间造成市政排水设施损坏、堵塞的务必完成修复;如周边市政污水管网未完善,要求项目配建污水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等符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条件。
(十二)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整理,具备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条件。
(十三)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五、联合验收流程
(一)网上申请
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申请人进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选择竣工验收阶段,勾选联合验收事项并填写一张表单上传一套材料后提交申请。申请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已经验收通过的事项选择“已验收(或已备案)”并上传或关联结果文书;对不涉及的事项,选择“不涉及”并上传相关情况说明。由系统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二)综合受理
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对事项是否涉及或是否已办理进行审核确认,2个工作日内回复受理/不予受理/材料补正和事项确认意见并出具相关文书,不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的直接转派至对应层级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
综合服务窗口0.5个工作日内根据部门反馈意见确认是否受理并出具综合受理回执。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受理后系统自动推送至相关专项验收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明确不予受理原因。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事项,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现场核验
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具体组织竣工联合验收现场核验,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专项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应在2.5-5.5个工作日内(具体详见附件2)组织完成联合验收现场核验。
1.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申请人意见,协调相关部门确定联合验收现场核验具体日期,并提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申请人。
2.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按约定时间组织需要现场核验部门的专项验收人员集中上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进行现场核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由申请人组织到现场配合核验工作。
3.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现场核验完成后,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现场核验意见书上填写核验意见并签字确认,一份在现场交予申请人,一份由牵头部门上传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填写现场核验整体意见。现场核验合格的直接进入审查决定环节。
4.现场核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整改,同时满足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条件的,经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确认后可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现场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按照建设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整改,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将告知承诺书上传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后进入审查决定环节。后续检查监管工作由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跟进负责。
5.现场核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整改且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整改的内容,并对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对应事项自动挂起,申请人完成整改发起复验后由对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确认并进入审查决定环节。
(四)审查决定、证件签发
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具体详见附件2)完成审查决定并出具审查意见书上传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复验)监督现场核验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上传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等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1.5-2.5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核验。
申请的各专项验收(备案)全部通过后,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0.5个工作日内汇总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意见和材料,编制《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具体详见附件3),意见书中注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备案。”(无需核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0.5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出具。建设单位凭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政府固定资产等后续相关手续。
有部分专项验收不通过的,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汇总存在问题,出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交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业务件自动挂起,进入整改复验环节。
(五)整改复验
有部分专项验收或者备案不通过的(不含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义务认可),申请人根据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毕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复验,原已审查通过并且在整改后未发生修改或者变更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对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整改复验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事项,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按需组织现场复验;只涉及一个部门的事项,由需要复验部门按需自行复验。已验收(备案)通过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如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首次验收(备案)结论的,可不参加复验。
复验后,由首次专项验收(备案)不通过部门进行审查决定并出具审查意见书。全部审查通过的,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0.5个工作日内汇总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意见和材料,编制《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0.5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出具,业务件进入证件送达环节。
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未完成整改的,视为放弃整改申请,按审批不通过处理。整改复验后仍未通过的事项,按审批不通过处理,申请人需重新申请。复验时限参照验收时限执行,不计入竣工联合验收审批时间。
(六)证件送达
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需在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送达综合服务窗口,综合服务窗口收到验收结果文书后需在0.5个工作日内短信通知申请人前来领证或发证确认或邮寄发证。对需要整改复验的业务件,暂不发放已通过的事项证件,待所有事项复验通过后连同《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一次性发放;整改复验仍不通过的,发放已通过事项的证件,业务件结束业务流程。
(七)事中事后监管
针对“告知承诺制”项目,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批后复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其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系统将建设单位不履行承诺信息自动在审批界面展示,同时推送至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3年内取消申请人以承诺制办理其他审批事项的资格;相关审批部门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其他说明
(一)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建设项目配建公共设施验收纳入联合验收,建设项目配建公共设施验收和移交业务规则由各区自行制定。
(二)申请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联合验收牵头部门进行工作对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可以统筹、协调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提前介入服务,指导申请人做好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提前介入服务依申请人意愿提供,不得列为联合验收之前的强制环节。
(三)已申请过分期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的建设项目,申请联合验收时上传对应相关部门的验收(备案)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
(四)工程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联合验收或者联合验收不通过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因项目特殊情况无法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联合验收的,由属地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会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解决,并向市工改办报备。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佛政数〔2021〕6号)、《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通知》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已在系统进行申报的办件,继续延用原审批模式。
(二)本细则施行后,涉及不动产首次登记、城建档案验收等相关事项办理要求的调整,由各相关部门另行明确。
(三)竣工联合验收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原则,不替代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附件:1.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审批事项清单
2.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各环节控制时限
3.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4.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