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近日,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办法》),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为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两份文件均自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明确各方职责分工
实施联合监管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分别为总则、从业管理、信息登记管理、招标代理选取和履约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明确由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招标人四方主体,共同对进入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并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其中,市、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指导协调辖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信息登记和核查,组织实施信用评价和信用联合奖惩;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设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代理管理系统”)。
“代理管理系统将与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信息系统、‘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等系统互联互通,建成后将具备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登记、信用评价、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合同签订、信息查询和公示等功能。”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同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招标代理行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信用评价;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对本场所内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信用评价;合同履约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在代理管理系统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和确认。
《管理办法》还明确招标代理活动的权责,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厘清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界线——招标人一般应当自行编制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人制定的招标方案落实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对招标代理活动直接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同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回避机制和不良行为清单,链条式预防招标代理过程围标串标风险。
创新信用评价规则
强化动态监管
作为《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信用评价办法》规范信用评价信息来源,统一信用评价标准,综合考量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招标人评价意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评价意见,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业务承接、分级分类监管等方面予以应用,引导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注重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信用评价采取信用总分评级和直接定级方式。前者指代理管理系统根据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信用总分及排名评定其信用等级,后者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被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划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前四个等级适用于信用总分评级方式,D等级适用于直接定级方式。其中,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总分150分以上,并且分值排名前30名的评为AA级;项目负责人信用总分150分以上的评为AA级。
信用分如何获取?《信用评价办法》规定,信用总分采取积分制,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在代理管理系统完成首次信息登记,可获得初始分100分。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加分标准包括履约评价、进场交易行为评价、综合实力评价。扣分标准包括履约评价、进场交易行为评价、严重不良行为评价。履约评价和进场交易行为评价均实行“一标一评价”,前者最高可加/减5分,后者最高可加/减3分,有效期均为12个月。其中,履约评价表共20个指标,仅2个指标为主观分;进场交易行为评价表共11个指标,皆为客观分,能够减少自由裁量和权力寻租。
注重信息公开公示
强化社会监督
为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保证招标代理活动公开透明,《管理办法》要求主动公开招标代理机构登记信息、招标代理委托合同、项目负责人更换信息、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内容,《信用评价办法》规定“信用评价结果每日更新发布,在代理管理系统动态公开”,并把“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信息公开”纳入严重不良行为评价。
同时,《管理办法》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要求招标人应当及时公开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代理过程中的不良信息。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建立“曝光台”,坚持“发现一起、严处一起、曝光一起”的原则,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曝光力度,通报典型案例,持续向全社会释放重拳净化市场强烈信号。
点击即可查看政策原文
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