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佛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佛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精神,加快推进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不降低,科学、合理、便捷地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资金的计提、分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制度保障,确保政策落实。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征地社保政策,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均按规定享有征地社保补贴。
(二)坚持“先保后征”,合理确定标准。先筹集征地社保费,确保足额预存,后申请土地征收。补贴对象未确定、征地社保费未足额预存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实行“以地筹资”,将征地社保筹资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挂钩联动,实行同步调整机制。
(三)坚持专款专用,及时补贴到人。征地社保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征地社保费随征地安置补助费同步落实,按照规定落实到人。
(四)坚持协同推进,注重政策衔接。征地社保政策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相衔接,协同推进,实现相关政策顺畅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
二、征地社保费筹集
每次征地时,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征地社保费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财力,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不低于原政策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每征1亩地,征地社保费原则上不低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在5万元(含5万元)/亩以下的,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提;在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亩区间的,按不低于18%计提;在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亩区间的,按不低于15%计提;在15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亩区间的,按不低于12%计提;20万元/亩以上的,按不低于10%计提。
(二)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计提比例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筹集的征地社保费不低于区原政策计提的平均水平。区原政策计提的平均水平=近两年来(2019年至2020年)全区已获批已计提总资金÷已获批已计提资金涉及的征地面积,对于个别极端情况不纳入计算范围。
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
三、征地社保补贴对象认定
(一)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补贴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如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或者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等情况),可从其规定。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与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工作,按照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计算征地社保费总额。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
四、征地社保费发放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按现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社保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全部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领取养老金时不再加发征地社保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待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办理。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与其今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或与其今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制度衔接。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拨至其社会保障卡。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仍在延后缴费的人员待其领取养老待遇时再按照衔接办法办理)。
五、征地社保费管理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暂存征地社保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地主体及时将征地社保费足额预存到“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方可申请土地征收,并按照规定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手续。
征地社保费与征地安置补助费同期拨付。征地实施部门拟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应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征地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报送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被征地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按时提供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被征地农户的16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分配资金原则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在“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的征地社保费(含利息)划入财政部门管理的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具体名单办理社保手续。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财政、自然资源、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共享及部门协作机制,确保征地社保费与征地安置补助费同期拨付。
各区要加强征地社保资金监管,防范资金被侵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征地社保资金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落实留存资金分配
各区要对粤府办〔2021〕22号文实施前本市已获批准的征收土地留存在各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或者乡镇、村集体账户的征地社保资金(以下简称留存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建立一镇一村台账,全面掌握每一个镇(街道)、每一个村的征地社保留存资金涉及的征收土地、计提资金落实情况和未落实情况、纳入保障对象情况和人数。在摸查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倒排工期,确保在2022年8月底前将全部留存资金分配到人。留存资金分配的进度安排如下:2021年12月底前,制定本区实施方案;2022年3月底前,完成资金分配任务的50%;2022年6月底前,完成资金分配任务的80%;2022年8月底前,100%完成资金分配。
2021年8月1日(含)后获批的土地征收,应当在土地征收获批后3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参保到人。
各区要认真分析本地征地社保费分配难的原因,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将留存资金分配到人。可执行或修订完善现行分配办法,将留存资金在规定期限内分配到人落实参保,也可按照本方案规定将留存资金一次性划拨到人。可以采取一村一策的做法,在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的基础上,采取被征土地承包户优先分配、或在村集体成员之间分摊、或按家庭户被征地土地占总征地面积比例分配、或按家庭户征地补偿款占总补偿款比例分配等当地行之有效的多种方式,将留存资金分配到人落实参保。村集体成员意见不统一的,可以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将留存资金平均分配到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落实参保。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无法确定保障对象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厘清确权。
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留存资金分配的主体责任。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担负起主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加强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督导检查,建立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月调度制度,各区人民政府每月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区上月留存资金分配落实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导致我市新增土地用地指标被扣减的区,市人民政府将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等方式,督导推动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逐级建立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于2021年12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续各区的实施方案如有修订,须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加强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征地社保政策落实,组织土地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会同拟征收土地的村(居)委会审核确定补贴对象。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参与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并确保征地社保费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估算。财政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社保费的相关工作,强化对财政专户基金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情况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及征地时未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和承包合同合法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社会保障内容,按筹资标准测算需预存的征地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为补贴对象办理社保手续。公安机关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信息用于核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面积及纳入征地社保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审核、报送工作,做好征地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说明和宣传,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三)严格防控风险。各区要妥善处理好本方案实施前的征地社保相关事项,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各有关部门与镇、村要加强数据共享,及时共享、比对项目批复、征地社保费分配落实等方面的情况。征地社保费分配数应当及时与划入社会保障基金数进行核对,避免错漏。要认真研判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急工作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努力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实施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八、其他事项
(一)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粤府办〔2021〕22号文实施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实施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费分配;从2021年8月1日至各区出台贯彻文件期间,做好政策衔接。签订征地安置协议的征地项目,社保审核时可暂按原办法计提征地社保费,待区正式文件印发后,按正式文件多退少补。
(三)本方案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旧征地社保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