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1-10-20 11:19:20 字号: 分享至:

佛发改价费函〔2021〕41号

2021年10月13日

市卫生健康局、医保局,市疾控中心,各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86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

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21〕386号

2021年10月8日

省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会议精神以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16号)规定,现就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费收费标准调整为12元/人次(含核酸检测试剂费)。

  二、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单样检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仍按粤发改价格〔2021〕216号文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