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一)出台背景
2017年底,我市参照省级文件,印发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佛府办〔2017〕41号),实施以来,省、市在落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过程中,因举报奖励门槛较高,难以发挥群防群治、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应用作用。2020年4月,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金监〔2020〕32号)对原奖励办法进行大幅修改,其中降低了举报奖励的门槛、提高奖励标准等。2021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明确了“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工作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举报。同年4月底,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方案》,要求处非牵头部门应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公开接收举报线索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举报者依法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主要包括举报奖励经费等),并列入本级预算。根据国务院、省级上述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我局拟对《佛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定稿后为《佛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并以我局名义印发实施。
(二)主要依据
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16〕6号)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金监〔2020〕32号)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省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佛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共24条,主要对举报奖励工作责任主体、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方式及标准、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规定。第1-2条明确了修订的依据及意义,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据。第3-7条规定了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牵头部门及行业主(监)管部门落实举报奖励工作的职责分工,并对举报材料等予以规定。第8-10条规定了奖励的条件、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及奖励实施原则。第11-15条规定了奖励方式及标准,尤其明确了举报奖励资格审查认定程序、四个等级奖励的标准。第16-20条规定了举报奖励资金的来源,举报奖励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监督、保密工作等。第21-24条规定了举报奖励实施的报送时间、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等。
三、具体政策解读
(一)关于举报奖励工作责任主体。文件对发生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落实主体作了明确: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非牵头部门”,市级处非牵头部门是指市金融工作局,区级处非牵头部门以各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为准)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市级处非牵头部门负责对其受理查处的非法集资行为实施奖励;市级处非牵头部门受理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及跨区域,且案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分别查处的,举报奖励的实施部门由市级处非牵头部门确定。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处非牵头部门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市、区处非牵头部门、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的举报奖励联系方式。为方便案件查处,鼓励群众优先向非法集资行为实施地的相关地区、相关部门举报。
(二)关于奖励条件。文件对举报奖励应当作了明确符合的条件:1.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2.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3.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2.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3.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4.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5.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6.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7.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三)关于举报奖励实施的原则。实施办法规定:同一非法集资行为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时间上第一个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授权领取、自行分配。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处非牵头部门分别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仅由案件承办地的处非牵头部门实施奖励,不予重复奖励。对于跨市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可不受市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
(四)关于奖励方式及标准。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处非牵头部门应对符合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予以审查认定。对于决定予以奖励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分四项,最低奖励200元,最高可奖励10万元,同时四项奖励之间存在并行奖励、特定条件转换予以扣减的情况。同时,规定了领取奖励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五)关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及规定了《广东省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方案》明确了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处非牵头部门统一申报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开展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处非牵头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另外,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举报奖励有关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