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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企业上市倍增扶持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时间: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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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促进企业上市倍增扶持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2023年11月24日

佛山市促进企业上市倍增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佛山市委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制造业当家的行动方案>的通知》(佛发〔2023〕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佛山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制改造是指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专业辅导下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及经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场所发行挂牌的企业。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标准:

  (一)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市级财政按每家不高于10万元标准给予区级财政配套扶持。

  (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控股股东、员工持股平台80%以上限售股托管地为本地的上市公司,市级财政分阶段给予企业资金扶持:报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一次性扶持;交易所正式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三)首发融资60%以上投资本地的境内上市公司,市级财政按投资本地金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扶持。

  (四)在境外成功上市且首发融资50%以上投资本地的上市公司,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四条 鼓励各区对市外上市公司迁入,上市公司在本市分拆上市公司、减持限售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再融资等行为予以扶持。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制定每年的扶持资金申报指南并组织申报工作,明确申报流程、申请材料与办理时限。申报指南通过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佛山扶持通”)发布。

  第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要求通过“佛山扶持通”进行网上申报,并同时向所在区金融工作局(办)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各区金融工作局(办)对纸质材料以及平台申报记录进行初审或审批后,向市金融工作局提交线上及线下的申报材料及审核结果。市金融工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审核),形成扶持资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  扶持资金分配方案由市金融工作局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网站为市政府官方网站、市金融工作局官方网站和“佛山扶持通”平台。在公示期间,对扶持资金分配方案有异议的,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区金融工作局(办)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市金融工作局根据最终公示结果确定扶持资金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要求报请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向各区财政局下达资金后进行拨付。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符合支持对象及范围的企业根据申请的类别一次性提供相应材料(若新股发行政策调整,申请材料进行相应调整),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一)完成股份制改造企业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股份制改造协议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4.辅导券商出具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进展情况的说明。

  5.所属区金融工作局(办)出具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认定说明。

  (二)上市企业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证监部门出具的上市辅导验收证明。

  3.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上市或受理的函。

  4.控股股东、员工持股平台80%以上限售股托管地为本地的承诺函或证明材料。

  5.上市公司首发融资投资本地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企业对所提交的信息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被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骗取扶持经费等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扶持经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同一事由不得享受同一级政府的重复奖励,但同时符合市、区扶持政策的,可申请市、区两级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市财政根据年度财政支出具体情况,科学管理扶持资金,扶持资金规模不作固化,视项目实际及当年财力情况安排,并采用因素法、竞争性分配等方法合理分配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具体标准以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次是指自2023年3月8日起的第一次。2023年3月8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按照本办法扶持标准执行。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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