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
现将《佛山市城市配送中心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邮政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邮政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
佛山市城市配送中心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配送中心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配送中心转型升级,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803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创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20〕147号)要求,对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指标评价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配送中心建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是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城市配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鼓励应用智能分拣设备,提升生产作业自动化、机械化、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的专项运营补贴资金。市邮政管理局负责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自评,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条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实行以政府政策引领,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模式,构建企业自负盈亏、政府合理补贴的城市配送中心建设政策扶持体系。
(二)提升能效,绿色环保。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建设绿色配送中心,生产设备设施采用自动化、效率高、能耗低的产品,使用符合标准的可循环中转袋(箱)推进佛山城市配送中心绿色高质量发展。
(三)创新驱动,转型升级。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挖配送网络潜质,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新产业驱动城市配送创新发展,实现全过程高效协同。
第四条专项扶持资金由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申报和使用。市、区财政部门依职责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进行监控通报。市、区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与绩效情况分别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补贴标准
第五条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邮政、快递企业,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新建或对现有配送中心进行技术改造,鼓励应用智能分拣设备,提升生产作业自动化、机械化、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
第六条佛山市设立城市配送中心建设专项扶持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2023年、2024年、2025年每年安排财政资金320万元用于扶持建设城市配送中心8个,3年共计24个,资金由市政府和配送中心所在地的区政府按市25%,区75%的比例分别负担,对符合第九条“扶持条件”所列举的条件的配送中心每个给予一次性40万元扶持补贴。
第七条如2023年、2024年专项扶持资金按第六条标准拨付后有结余的,预算资金结转至下一年度,总预算资金有结余的由市、区财政收回。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八条专项扶持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由市、区财政部门逐级下拨给资金使用的邮政快递企业。
第九条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主体为符合以下条件的配送中心:
(一)依法在佛山市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的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分公司);
(二)依法购买邮件、快件自动化或机械化分拣设备,并合法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
(三)申报单位与购买设备单位名称一致;
(四)经营状况良好,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营场所符合《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的要求;
(六)配送中心主要是对佛山市内收寄和投递的邮件、快件进行分拣处理,并且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
(七)使用自动化或机械化分拣设备进行分拣作业,分拣作业过程中使用符合标准的可循环中转袋(箱),日均处理邮件、快件量50000件以上;
(八)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未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九)能够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各项申报材料。
第十条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佛山扶持通”)作为该专项资金的政策发布、项目申报、审核与信息公布等的统一平台。申报主体在申报专项扶持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须通过“佛山扶持通”提交的材料:
1.《佛山市城市配送中心建设扶持资金申报表》电子版;
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营业执照》扫描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扫描件;
4.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信用记录报告或者第三方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
5.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购买自动化或机械化分拣设备的发票、《购买合同》扫描件。
(二)须同时提交的书面材料:
1.《佛山市城市配送中心建设扶持资金申报表》;
2.企业承诺书原件。
(三)须提交和核验的书面材料: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营业执照》、购买自动化或机械化分拣设备的发票原件(由申报企业按照市邮政管理局规定的时间,以现场方式提交,在核验原件无误后现场退还企业)。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申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要求申报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和资金使用承担全部责任,并自觉接受邮政管理、财政、审计及监察等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相关的财务资料等。
第十二条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复核和拨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邮政管理局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和本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和发布具体的专项扶持资金申报通知,指导符合申报条件的邮政快递企业开展资金申报工作。
(二)符合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的邮政快递企业按照通知要求,通过“佛山扶持通”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向市邮政管理局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三)市邮政管理局以申报企业为单位,对其提交的线上线下所有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市邮政管理局对企业申报和现场核查的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进行集体讨论,拟定专项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佛山扶持通”公示7天。
(五)专项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邮政管理局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邮政管理局按程序将专项扶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六)专项扶持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相关资金下拨到相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及时将相关资金拨付给资金使用的邮政快递企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市邮政管理局、财政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使用等情况,分别履行以下管理和评价职责:
(一)市邮政管理局职责
1.牵头制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组织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工作,对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拟定专项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审批;
4.开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自评,并进行绩效评价;
5.监督检查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使用情况;
6.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项资金收回统筹使用工作,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二)市财政局职责
1.协助市邮政管理局制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决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至相关区财政局;
3. 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抽查;
4.会同市邮政管理局做好专项资金收回统筹使用等相关工作;
5.负责建设维护 “佛山扶持通”。
(三)区财政局职责
1.根据专项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专项扶持资金拨付给资金使用的邮政快递企业;
2.督查本辖区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配合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收回统筹使用相关工作,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邮政管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上述职能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向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的相关资料信息需求时,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单位需及时按要求做好配合,不得拒绝、推诿。
第十五条 市邮政管理局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以及绩效管理等事中事后工作经费,可从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计提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扶持资金预算金额的1%。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专项扶持资金相关政策、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申报主体、审批部门、咨询电话、办结时间等。
(三)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
(六)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向其拨付专项扶持资金,已拨付专项扶持资金的全部追回,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及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以骗取资金补贴的,从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当年起,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二)同一扶持对象每年只能申报一次本专项资金,且3年内只能获得一次扶持。申报专项资金的过程中,扶持对象出现多头申报、重复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自当年起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违规截留、挤占、挪用以及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严格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由市监察部门牵头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申报主体未在申报通知规定期限内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邮政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