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残联、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我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规范管理,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现将《佛山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佛山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明确各类定点机构准入标准、认定流程和监管责任,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粤府办〔2018〕43号)、《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粤残联〔2021〕9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相关要求,结合我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是指按本办法规定,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支持、配合下,经市残联认定,为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的各类康复机构。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是相应定点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康复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机构管理是指对定点机构行业管理基础之上的定点服务管理,即从合规康复机构中择优选定承担康复服务的机构并依据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包括定点机构的认定、服务协议的签订、服务过程的监督、服务效果的考核、服务问题的处理以及定点关系的调整等。
第四条 残联组织负责牵头实施对定点机构的定点服务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对定点机构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并应支持、协助残联组织做好定点服务管理各项工作。
第五条 定点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提供定点康复服务的基本条件,符合准入标准,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第二章 定点机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营利性(商事主体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须依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卫生、消防、财务、档案、无障碍环境等管理制度。卫生、消防等工作检查合格,可以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三)部门设置、人员配置、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档案管理等符合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的要求,能够按照有关服务协议、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为残疾人提供有关康复服务。
(四)服务场地使用面积、地理位置、周围环境、室内设计等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开展康复服务业务的规定和要求。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符合残联组织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2年以上。有效期不足2年的,如能提供场地继续使用时间至满2年有关证明的,也可认定为符合条件。
(五)开展有关康复服务业务满6个月以上。
(六)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佛山)”和其他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第七条 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分为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一般包括以下类别:
(一)残疾人康复机构(如康复中心、辅具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如社区康复站、社区康园中心、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工疗站及农疗站等)等。
(二)特殊或普通教育机构(如学校、幼儿园等)。
(三)儿童福利机构(如福利院等)。
(四)医疗康复机构(如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妇幼保健机构(如妇幼保健院等)、慢性病防治机构(如防治院、防治站等)等。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
(六)以生活照护、文化课培训等非康复类服务为主要营业范围的机构,不属于定点机构。
第三章 定点机构的认定
第八条 市残联牵头组织视力残疾(低视力)、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含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的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医疗康复定点机构和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开展认定工作,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支持、协助。认定流程:
(一)发布公告。市残联发布定点机构认定工作的公告。
(二)机构申请。有申报意向的康复服务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向辖区所在地区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佛山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申请审批表。(附件8)
2.机构证照资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医疗康复机构需要提供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出具的机构住所所在建筑的单体或整体的消防验收合格材料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提供餐饮服务的机构需要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复印件。
3.机构康复业务资料。包括:
(1)申报佛山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资质符合性报告。
按照有关定点机构准入标准(见附件1-附件7)逐项介绍本机构情况,包含业务场地、内设部门、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特色、服务质量等相关资料。
(2)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及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3)设备(教具)清单。
(4)康复项目收费标准。
4.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证明。
(三)初审。区残联对康复服务机构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机构名单和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市残联。
(四)审核认定。市残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区残联报送的机构名单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向最终认定的定点机构出具认定批复。将认定的定点机构名单报省残联备案,由省残联汇总编制全省定点康复机构目录并对社会公布。
(五)签订协议。市残联与认定的定点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协议期不超过3年。机构如要求续约,需在协议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申报定点机构认定。
第九条 经地级市以上残联认定的各类定点康复机构直接认定为我市的定点机构,无须再经我市认定流程。
第四章 定点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及服务需求等情况,制定残疾人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并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第十一条 市残联负责全市定点机构的统筹规划,完善管理机制,确定准入标准、考核内容和指标、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定点机构项目管理服务,落实对区残联的监督和定点机构的监管职责。
区残联落实对辖区内定点机构的定点服务管理职责,开展业务指导、风险防控、日常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残联应与其认定的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期不超过3年。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标准、结算方式、信息管理、违约处理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机构若需要续约,协议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市残联重新组织定点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定点机构应与接受服务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确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般载明下列事项:
(一)定点康复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残疾人监护人或其代理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定点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和服务协议有关要求提供服务,服务项目以本地建立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为准。主动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内容、救助标准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咨询及投诉渠道等情况。主动向服务对象提供财税部门相关票据等,因政策规定等原因不能提供的,须提供服务内容、费用安排等开展服务的有效凭证。配合残联部门对服务对象享受服务及其费用结算进行管理。
(二)协议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以下要求执行:
1.协议双方有新增约定事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2.定点机构名称、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向市残联报备,同时应做好衔接,确保按协议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康复服务。
3.定点机构协议期内原则上应避免分立、合并,确须分立、合并或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规模、地址等有变化的应提前到市残联重新办理定点机构认定手续;定点机构主动发生停业或关闭的,应提前到市残联办理取消定点手续;定点机构被动发生停业、被撤销的,在发生上述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残联办理取消定点手续。
(三)按照要求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摸查及评估工作,填报服务对象资料,定期汇总本机构康复服务情况并报送本地残联。参加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有关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残疾人康复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向残疾人宣传精准康复服务政策,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自觉接受各有关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 对定点机构的考核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区残联根据市残联制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对定点机构进行考核,并按要求报送考核结果。区残联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考核。
(二)市残联负责制定具体考核指标,并加强对区残联开展定点机构考核的督导。考核内容包括服务协议执行、服务项目绩效、机构基础管理等情况。
(三)考核流程包括发布通知、组织自评、现场考核、综合评审、结果反馈等。
(四)考核结果采用评分及总分淘汰制,总分低于设定的合格分值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或当年度发生严重安全及重大责任事故的定点机构,取消其定点资质并解除服务协议,且2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认定申请。
第五章 法律责任及信用建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定点机构,由区级及以上残联给予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定点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取消其定点资质,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规定。
(二)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经费。
(三)额外收取救助对象项目服务范围内不合理费用。
(四)未按项目服务协议、服务范围和服务规范提供康复服务。
(五)项目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未达标。
(六)隐瞒康复服务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提供真实情况。
(七)擅自暂停或终止康复服务。
(八)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全隐患。
(九)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人及其他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
(十)拒不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残联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通过各种手段扰乱康复工作秩序。
(十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超过6个月未开展定点机构服务的。
(十二)违规要求服务对象垫付康复费用、要求服务对象缴纳不合理费用或胁迫其接受项目外的康复服务。
(十三)安排服务对象在未取得定点资质的机构(分支机构)或场所进行康复训练。
(十四)阻碍残疾人自由选择康复机构。
(十五)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残联要积极推进定点机构资金发放领用信用建设,及时收集、整理各类违规申报、领用资金的康复机构和个人信息,共享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定点机构和个人不予安排资金,已安排资金的要及时追回。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领域管理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 月31日,2022年1月1日起至实施之日参照本办法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佛山市残疾人医疗康复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2.佛山市残疾人基本辅具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3.佛山市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4.佛山市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
标准
5.佛山市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准入标准
6.佛山市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7.佛山市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8.佛山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申请审批表
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