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下载: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佛山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佛山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3日
佛山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奥运争光战略,积极培养和输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奖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科学训练、顽强拼搏、勇创佳绩,并鼓励我市有关保障人员积极工作,为佛山争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体育比赛是指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残奥会)、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残运会)、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全国残运会)、广东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广东省中学生运动会(以下简称省中运会)、广东省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省残运会)9类比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我市培养、输送代表中国参加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运会或代表广东省参加全运会、全国残运会获得成绩的运动员及其佛山市输送教练员。
(二)代表佛山市参加省运会、省中运会、省残运会获得成绩的运动员(含领跑和领骑员)、教练员(含带队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和做出贡献的保障人员(含领队、科研、后勤、文化教师、医务、训练辅助人员等)。
(三)为佛山市代表团在省运会、省中运会、省残运会上增加奖牌和分数的运动员及其佛山市输送教练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和保障人员的专项经费。
第五条 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为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奖励资金的主管单位,佛山市教育局为省中运会奖励资金的主管单位,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为残奥会、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省残运会奖励资金的主管单位,分别承担相应奖励资金的审核、报批及经费支出的监督管理责任。佛山市各训练参赛单位的体育、教育、残疾人行政主管部门为申报奖励资金的初步审查单位,承担奖励资金申报的初步审查和使用监管责任。佛山市各训练参赛单位是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使用奖励资金,承担奖励资金的申报使用责任。
第六条 奖励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专业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七条 参加奥运会、残奥会的运动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 个人及两人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每名运动员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2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
(二)两人(不含两人)以上项目(含球类集体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每名运动员按个人及两人项目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资金的50%奖励。
(三)破记录的运动员按个人项目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资金的20%增发。在同一个项目中,多次破纪录的,只按最高的一次给予奖励。
(四)获多项名次的运动员按照运动员获得名次(含破记录)奖励资金进行累计。
(五)领跑(骑)员:按照运动员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可获所领跑(骑)运动员的奖励资金总和。
第八条 参加亚运会、亚残运会、全运会、全国残运会的运动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参加亚运会、亚残运会获得奥运个人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8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5万元、1.2万元、1万元、0.8万元,获得非奥运个人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按获得奥运个人项目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资金的50%奖励。
(二)参加全运会、全国残运会获得奥运个人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2万元、1.5万元、1.2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获得非奥运个人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按获得奥运个人项目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资金的50%奖励。
(三)获得两人及以上奥运项目(含球类集体项目)前八名的每名运动员按所参加赛事个人项目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资金的50%奖励,获得两人及以上非奥运项目前八名的每名运动员按奥运个人项目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资金的25%奖励。
(四)破记录的运动员按所参加赛事项目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资金的50%增发。在同一个项目中,多次破纪录的,只按最高的一次给予奖励。
(五)获多项名次的运动员按照运动员获得名次(含破记录)奖励资金进行累计。
(六)领跑(骑)员:按照运动员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可获所领跑(骑)运动员的奖励资金总和。
(七)根据下一届奥运会举办项目确定奥运与非奥运项目。
第九条 参加省运会、省中运会、省残运会的运动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获得单项个人、球类集体项目(按单项规程规定到赛区报到人数核准)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8万元、0.36万元、0.32万元、0.28万元、0.24万元、0.2万元。
(二)获得单项两人及以上项目前八名的每名运动员按个人项目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资金的50%奖励。省运会、省中运会球类集体项目各队可根据运动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高低之比不超过2.5:1。
(三)破纪录的每名运动员按第一名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资金的50%增发。在同一个项目中,多次破纪录的,只按最高的一次给予奖励。
(四)为佛山市代表团参加省运会、省中运会、省残运会增加奖牌和分数的单项个人项目运动员按获得单项个人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项两人及以上项目、球类集体项目的每名运动员按获得单项个人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其他赛事中已获得奖励的运动员不再重复奖励。
(五)按照省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为佛山市代表团增加分数的广东省优秀运动队的正式运动员,按计入省运会的分数每分4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获多项名次的运动员按照运动员获得名次(含破记录)奖励资金进行累计。
(七)领跑(骑)员:按照运动员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可获所领跑(骑)运动员的奖励资金总和。
第十条 佛山市输送教练员按照所输送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运会、全运会、全国残运会获得奖励资金的50%奖励,同一教练员获得同一个项目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名次奖励资金。获多项名次的佛山市输送教练员可按照运动员获得名次(含破记录)奖励资金进行累计。
第十一条 参加省运会、省中运会、省残运会获得前八名运动员的教练员(含带队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和保障人员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奖励:
(一)参加省运会、省中运会获得前八名运动员的带队教练员按下列规定进行奖励:
1.单项个人项目:按所带运动员获得奖励资金奖励;
2.单项两人及以上项目:按所带运动员获得单项个人项目名次奖励资金÷实际参赛运动员人数奖励;
3.球类集体项目(教练员团队人数按规程规定的报名人数予以核定):主教练员按所带运动员获得单项个人项目名次奖励资金的3倍奖励,助理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资金的60%奖励。
(二)参加省残运会获得前八名运动员的带队教练员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单项比赛:可获所带运动员中获奖最多的运动员奖励资金+30%×所带的其余获奖运动员奖励资金。
2.集体项目(包括篮球、足球等,按规程规定的人数予以核定):主教练员按所带运动员获得单项个人项目名次奖励资金的3倍奖励,助理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资金的60%奖励。
(三)输送教练员按所输送运动员参加省运会、省中运会、省残运会获得奖励资金的20%予以奖励,如有多名教练员共同培养,可按带训时间长短、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四)保障人员按参赛运动员人数的20%核定奖励人数,按人均3000元的标准控制奖励总额,由各训练参赛单位根据保障人员服务时间长短、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00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在奖励之列。
(五)为佛山市代表团参加省运会、省中运会、省残运会增加奖牌和分数的单项个人项目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其他赛事中已获得奖励的教练员不再重复奖励。
(六)按照省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为佛山市代表团增加分数的广东省优秀运动队的正式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资金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获多项名次运动员的教练员按照运动员获得名次(含破记录)奖励资金进行累计。
(八)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教练员、保障人员,以就高原则享受其中最高一份奖励资金。
第三章 奖励申报和发放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应当在取得名次的次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一次性提出申请,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以通知、秩序册、成绩册和获奖证书等为依据,按照比赛成绩和相关人员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奖励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申报奖励资金基本情况,各类人员奖励资金申报明细表等);
(二)本单位内部公示情况说明;
(三)比赛通知、规程、成绩册、秩序册、获奖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四)教练员档案资料、输送证明等文件。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由获得比赛成绩的运动员(队)的所在训练参赛单位以公文形式将申报材料报所属体育、教育、残疾人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分别送业务对口的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审核,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申报。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划拨到申报单位后,由申报单位依法纳税后发放至个人,相关税费由奖励资金申报单位代扣代缴。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奖励对象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奖励资金据实单列核增绩效工资,仅用于当次分配。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使用奖励资金时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专款专用,不得骗取、克扣、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奖励资金发放工作结束后,申报单位应将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报业务对口的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须确保所提交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奖励资金申请、发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经核实确认后,追回相应的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运动员、教练员及保障人员在训练和参赛过程中出现违反赛风赛纪、违反反兴奋剂工作、违背体育道德和精神等问题的,视情况扣除或追回部分(全部)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属市级奖励政策,各区可根据实际出台属地奖励政策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内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