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函〔2020〕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6月1日
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函〔2020〕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整理、保护、传承等工作中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资金统一管理、项目逐级审核、补贴分类确定、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含国家、省级)补助经费和项目、基地(传习所)补助经费组成。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根据传承人,项目、基地(传习所)数量核定。
第五条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用于补助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保护和传承工作的经费支出。主要开支范围:
(一)采访、调查、课题研究与成果出版;
(二)资料采集、记录整理、建档及保存;
(三)历史实物征集与修复、恢复传统剧目、作品和技艺;
(四)开展授徒、培训和进校园活动、举办展览展演展示等公益活动;
(五)举办个人学术研讨会;
(六)开展各类非遗传播活动等。
第六条 项目补助经费和基地(传习所)补助经费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进行的保护、保存、研究和传承,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理论和技艺研究费用;
(二)资料抢救、建档、整理、编研及出版费用;
(三)展览展示、培训交流、宣传推广费用;
(四)影音资料采集费用;
(五)与非遗保护名录项目的保护、保存、研究和传承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
第三章资金申报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各申报单位或个人所在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文广旅体局申报;市直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市文广旅体局申报。市文广旅体局通过市文广旅体局政务网、佛山扶持通等平台发布申报指南,申报指南明确申报依据、条件、流程、材料以及申报时限。每年的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第九条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无需提出申请,由传承人所在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名单,按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由市文广旅体局直接划拨至传承人个人账户。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范围为我市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含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每年4月30日之前去世的传承人不再发放当年补助。
第十条 项目补助经费为每个项目3-5万元,由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补助范围为我市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第十一条 基地(传习所)每个补助1-2万元,由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和传习所提出申请。补助范围为我市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和传习所。同一个单位的同一个项目在同一年度不能同时申请项目补助和基地(传习所)补助。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补助和基地(传习所)补助经费,须填写申报书并提交工作方案,工作方案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保护、传承和发展现状;
(二)拟开展的活动时间、地点、主承办单位、场次等基本信息;
(三)活动内容和形式;
(四)预计活动开展后将达到的社会影响和效果;
(五)经费预算。如该项目有其它经费筹集渠道,需一并列出。
第四章 资金评审
第十三条 市文广旅体局委托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进行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
第十四条 市文广旅体局从佛山市非遗保护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当年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当年的专项资金总额和申报数量,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按一定比例评选出补助项目、基地(传习所)。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由市文广旅体局审核并在扶持通平台和市文广旅体局政务网上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公示通过后,获得补助的项目与基地(传习所)须与市文广旅体局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签订后由市文广旅体局直接划拨补助经费到单位财务银行对公账号。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获得补助的传承人、单位(项目、基地、传习所)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通过佛山扶持通提交上一年绩效自评报告,各单位(项目、基地、传习所)需提供详细的工作台账和经费开支台帐,并提供所有补助经费开支的有效票据。
第十八条 对申报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停止拨款、收回补助经费的处理,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一)虚报资料获得补助经费的;
(二)擅自变更开支范围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监查、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自评报告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旅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佛文〔2015〕8号)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废止。
原文下载: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