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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专项引导资金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佛山高新区 时间: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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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专项引导资金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政策解读


管委会各办(局)、各园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专项引导资金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管委会高铁经济带工作局(外联工作局)反映。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14日

  (联系人:牟思远,联系电话:0757-86669862)

  


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专项

  引导资金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激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新一轮创新发展活力,引导优质产业化创业项目落户佛山高新区,落实佛山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产业化创业团队专项引导资金在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该专项资金为市财政预算安排,由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统筹管理,对入选的优质产业化创业项目采取无偿的方式扶持。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园管理局)对立项进驻的“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进行配套扶持,具体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当年发布的各园配套政策为准。业务部门可计提不超过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专项引导资金总额的1%作为前期工作经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不超过1%作为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往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  

  (一)本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根据本实施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二)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统筹创业团队管理和服务工作,由高铁经济带工作局(外联工作局)负责开展项目申报、中期考核、项目验收及项目变更呈批等组织工作,并对团队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园管理局负责协助完成项目申报落地,并协助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监管。

  第三条 重点打造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居、新材料三大主导产业领域,积极打造电子核心、生物医药与健康、生产性服务业三大特色产业集群;扶持发展机器人、增材制造、新能源汽车、氢能源、工业互联网等多个新产业新业态。营造以“智能化”“高端化”“硬科技”为导向的佛山高新区高科技产业生态,打造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与竞争力的科技产业新高地。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产业化创业团队,是指以团队带头人为核心,有合理的专业结构、梯队结构,有明确的目标任务,依托一定的产业化创业项目,对科技成果持续进行创新及产业孵化的创业团队。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承载公司,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独立经营并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

  产业化项目团队所申报项目须属于佛山高新区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领域,项目立项后须落户在佛山高新区。

  第五条 申报主体须为项目承载公司或产业化创业团队,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享有其申报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依法取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或拥有可申报专利的新型产品,其项目需具有创新性、可行性,市场前景良好。

  (二)申报主体的项目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与佛山高新区现有产业规划相符合,能对佛山高新区重点培育的战略产业发展起到引领作用,或能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起到促进作用。本办法优先立项和重点扶持能较快实现产业化的创业项目,或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申报项目。

  (三)申报主体的规模和结构符合要求。申报主体组建的团队应为梯队结构的创业群体,由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其中包括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团队核心成员,核心成员中全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3名。申报主体的团队带头人及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加入两个及以上团队。申报主体的成员不存在各级财政资金不良使用记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黑名单。

  (四)创业项目国内唯一实施地为佛山高新区(佛山高新区外企业申报本项目,须在申报时承诺获批后2个月内达成本条件),且承诺在5年内不得迁离(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五)创业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承载公司的,截至申报指南发布之日,取得营业执照不得超过2年,创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所占项目承载公司股份比例总和不得少于30%,且项目承载公司的实缴注册资金(须提供实缴注册资本佐证)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创业项目未注册成立项目承载公司的,须承诺在立项通知下达(或立项通知正式公告之日)后2个月内在佛山高新区内完成项目承载公司注册手续并满足本条要求。

  (六)项目实施期间,产业化创业团队在项目承载公司全职工作的核心成员不得少于3名,团队成员与项目承载公司须签订3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须覆盖项目实施期限,并保证满足在佛山高新区工作的时间要求。其中团队带头人原则上应全职在项目承载公司工作,境外引进的带头人(指拥有外籍证或绿卡且在境外全职工作2年以上),可以放宽条件至项目实施期内在项目承载公司工作时间不少于330天;核心团队中的全职工作人员须在佛山高新区范围内购买社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每年在佛山高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210天;若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为高校科研院所的工作人员,则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创业的材料原件,否则不予扶持或降级扶持。

  (七)已获得省级、市级人才团队类项目扶持的团队,不得再申报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已获得区级人才团队类项目扶持的团队,申报本专项引导资金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扶持;团队项目获得立项后,至项目结题验收前,团队带头人及全职的核心成员不得在佛山市以外以同一科研内容申报或参与其他地方财政扶持的科研项目,否则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向项目申报人追回扶持资金。

  (八)团队项目承载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的认缴注册资金不得少于所获得引导资金的总和(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承载公司须在签订项目立项合同书前完成注册资本认缴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六条 按照创业团队申报项目的类型、技术成果先进性、商业化与产业化前景、对佛山高新区新兴产业培育或对传统产业提升的作用程度,以及团队成员组成等方面的因素,将创业团队分为A、B、C三个等级,相应的资金支持额度及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A类创业团队。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顶尖水平的创业项目,扶持800万元引导资金。团队拟实施的创业项目应当在国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拥有国内顶尖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其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拥有充分的产业化准备及广阔的市场前景。

  (二)B类创业团队。对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省内顶尖水平的创业项目,扶持500万元引导资金。团队拟实施的创业项目应当在国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拥有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顶尖水平的发明专利或其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拥有充分的产业化准备及广阔的市场前景。

  (三)C类创业团队。对具有省内(区域内)先进水平的创业项目,扶持200万元引导资金。团队拟实施的创业项目应当在省内(区域内)行业发展中处于优势地位或有明显的发展潜力,且拥有充分的产业化准备及广阔的市场前景。

  第七条引导资金扶持时间为三年,按照项目进度分两期拨付。

  (一)一期引导资金拨付。在项目承载公司与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合同后拨付引导资金的60%。由项目承载公司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并提供工商登记、厂房(场地)租赁合同、自筹资金到位佐证材料、团队核心成员劳动聘用合同、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及自主知识产权证书、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协议(若须)、股权结构(以项目承载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章程为准)、全职创业人员社保缴纳、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二)二期引导资金拨付。项目中期考核通过后拨付剩余的40%。由项目承载公司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并提供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一期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及二期自筹资金到位佐证材料等,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或指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验收,确认项目承载公司已完成项目阶段目标后拨付。

  第八条 资金使用范围。项目承载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资金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引导资金的管理,引导资金专门用于所申报创业项目的研发、生产费用及公司的运营费用,不得用于其他与创业项目无关的开支,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具体包括:

  (一)项目研发和生产费用,指在研究、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设备购置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及其他与项目研发、生产有关的费用。

  (二)公司运营费用,指公司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或折旧、人员费、日常水电消耗费用、市场开拓费和其他相关管理的费用。

  引导资金的使用及支出须取得相关发票或合法有效的款项支出凭证,以备核查。

  第九条 通过中期考核的产业化创业团队,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将择优推荐申报市科技创新团队。

  第十条 已立项的团队成员,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报佛山市落户居留、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配套生活待遇。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受理、集中评审”方式,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开展申报、评审工作,择优遴选立项项目。具体流程如下:

  (一)发布指南。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年度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和目标,每年制定和发布《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申报指南》及相关申报通知,明确受理申报的对象、方向、内容、目标和程序等具体要求。

  (二)受理申报。根据《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团队,登录“佛山扶持通”填报《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申报书》,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项目初审。各园管理局负责受理并审核本园区创业项目团队的材料,并按要求对申报主体进行材料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加具推荐意见后,上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初创项目团队也可直接将材料报送至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由高铁经济带工作局(外联工作局)进行初审。

  (四)形式审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对完成申报的产业化创业团队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其申报条件、扶持等级、建设目标等进行审核。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对项目申报材料(含佐证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疑问的,申报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佐证材料,未能按时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的,则视为审核不通过。

  (五)专家评审。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分为书面评审、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综合会审四个环节。

  书面评审环节由专家组采用匿名方式对申报团队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审,重点对申报团队的创新能力、项目先进性和产业化可行性进行评审。

  现场答辩环节由专家组对通过书面评审的申报团队进行现场评审,重点对申报团队的等次和创新能力、项目先进性以及产业化可行性进行评审。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原则上均应参加现场答辩。进入现场评审的项目,可在现场评审前补充提交项目相关佐证材料,并由高铁经济带工作局(外联工作局)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存档备案。

  实地考察环节由专家组对已在佛山高新区范围内成立的项目承载公司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申报主体的经营情况、配套能力等方面,未成立项目承载公司另行评定。

  以上环节结束后,进行专家综合会审,形成评审意见。

  (六)上报审批。高铁经济带工作局(外联工作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立项名单,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审批。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公示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签订合同。获得立项的团队项目承载公司与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是项目的预算执行、阶段评估、监督检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执行期为三年,合同书必须就开展的具体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预期经济效益指标和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十二条 变更管理。对实施期内创业项目实行变更报告管理制度。项目承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变更申请,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主要研究内容、项目完成目标、关键技术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考核验收内容需要进行变更的,须由项目承载公司在变更前提交《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变更申请报告》,具体说明变更内容和变更原因,由团队带头人亲笔签名确认,项目承载公司加盖公章,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审批。项目实施期间,原则上只允许变更1次。

  (二)项目实施期间,创业团队成员数量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承载公司在聘用人员方面有充分自主权,但不得随意变更核心成员。其中团队带头人不得变更,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扶持,即项目扶持终止;团队其他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向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核心成员变更人数不得超过团队人数的1/3。原团队核心成员所承担的具体项目由新增团队核心成员所承担,以保证团队项目的顺利完成。

  其它不涉及考核验收内容的变更,如单位名称、股权构成、高管、项目联系信息等内容的变更,由项目承载公司在事项变更后1个月内,书面向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获得立项扶持的团队项目,项目的承载公司须与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合同,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引导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加强对引导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项目合同签订前,项目承载公司到位的自筹资金金额应不得低于引导资金的60%。

  合同期内,项目自筹资金与引导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1;自筹资金必须真实到位,不能抽逃,且只能用于该项目的支出;必要时应提供自筹资金使用审计报告。

  项目承载公司须在合同期内,每季度首月上旬将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计划、存在的问题等情况书面报告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或指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且每年向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团队成员在其发表、发布、出版的与团队项目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中应注明“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扶持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及其他无形资产,原则上所有权人应为项目承载公司并优先在佛山高新区应用,另有约定归属的,不得计入已完成的考核指标任务。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高铁经济带工作局(外联工作局)负责对专项引导资金预算安排、使用方案、执行情况、项目进度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实,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章 项目考核与验收

  第十六条为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扶持项目实施中期考核与项目验收的过程管理。中期考核重点评价项目进展情况、人员到位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情况。项目验收重点评价项目进展情况、人员到位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十七条评价结论。项目中期考核与项目验收结果,将分别作为第二期引导资金拨付和项目后续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中期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与“不通过考核”;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与“结题”。

  第十八条中期考核。项目承载公司应在项目合同书约定的中期考核期满2个月内提出中期考核申请;未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视为中期考核不通过。中期考核以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各项中期考核评价指标为参考标准。

  通过中期考核的团队项目,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拨付第二期项目引导资金。

  首次中期考核不通过的团队项目,应在1个月内递交整改方案,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可顺延1年进行第二次中期考核。在整改方案尚未获得批复同意前,项目承载公司应暂停使用引导资金。项目获批同意进行第二次中期考核,则自动视为项目延期1年,原则上只允许延期1次。

  两次中期考核结果均为不通过的团队项目,视作项目不通过验收,剩余40%的引导资金不予拨付。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流程包括提出组织验收、结论下达及整改验收。

  (一)验收申请。项目承载公司应在合同书约定的项目实施期满2个月内,向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提交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接受专项审计。审计工作一般由项目承载公司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承担。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对项目承载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疑问的,可聘请审计机构进行二次审计。

  未按规定时间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的,视为项目不通过验收。确因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载公司必须于项目实施期满前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及延期时限,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二)组织验收。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或指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合同完成情况、人员到位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含自筹经费筹措及配套指标、引导资金预算与支出指标)、合同执行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完成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三)结论下达。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验收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验收结果,并下达项目验收结果通知书。

  (四)整改验收。首次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可在验收结果通知书下达后3个月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整改并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或整改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实施结论维持不变。

  第二十条 对两次中期考核或终期验收均不通过的项目,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将对项目承载公司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佛山高新区各类扶持项目。

   第七章 项目终止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或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承载公司必须及时提出项目终止申请。项目终止申请审核期间,项目承载公司应暂停使用引导资金。终止拨付项目未拨付的引导资金,如有引导资金结余,则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统一收回。

  (一)项目承载公司应在不可抗因素或重大变故生效后3个月内,按要求填报项目终止申请书,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审批。批复同意终止的项目,可视作项目结题。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团队成员及项目承载公司必须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生效。

  1.团队主动放弃签订合同或项目立项通知书下达1个月内仍未签订合同的;

  2.团队带头人变更或全体核心成员变更人数超过1/3,变更次数超过1次,或无法满足来佛山工作的时间要求;

  3.团队无法或不能按时在佛山高新区范围内依法成立项目承载公司的,或项目承载公司在项目实施期内迁出佛山高新区范围;

  4.项目进度滞后,预期难以完成合同约定的目标和任务;

  5.项目各项指标变更幅度过大,变更涉及项目核心关键内容,变更后有违项目立项公平公正原则;

  6.其他应当终止项目的情形。

   第八章 诚信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项目承载公司及所有团队成员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项目立项,按原渠道追回已拨付的全部引导资金,项目承载公司、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均不得申报佛山高新区各类扶持项目,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立项、中期考核和验收中发现绩效严重失实、材料虚假的项目承载公司和团队成员; 

  (二)不履行项目合同,没有如实开展项目实施的团队;

  (三)骗取、截留、挪用项目引导资金,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已立项的产业化团队创业项目可优先入驻佛山高新区高层次人才产业园(含五区各分园);项目承载公司应配合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园管理局的统计、审计及调研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专项引导资金实施办法》(佛高新〔2020〕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