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月12日
佛山市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科技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科技项目信用管理水平,促进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诚信意识提升,根据国家及省、市关于科技诚信的政策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佛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科技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实施科技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记录、披露、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三条 对于市科学技术局管理的市科技创新项目,或国家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赋予市科学技术局管理职责且由佛山市辖区内单位承担的国家和省项目,其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组成员排名前三位)、受委托参与项目管理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项目评审、论证或咨询活动的专家。
第五条 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准确、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分类管理、择优支持,保护科技创新积极性和相关责任主体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与科技项目管理、科技经费管理等有机结合,协调一致。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承担信用信息记录、采集、披露、使用及信用评价等信用管理工作。各区级科技部门及项目组织单位应配合市科学技术局落实对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监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管理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在科技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及时准确地采集、记录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信息。
第八条 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的类别分为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登记及与科技项目相关的信息,如科技项目的类别、编号、名称与实施期限等。
守信信息包括相关责任主体参与科技项目过程中遵守科技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和项目合同、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以及参与科技项目所取得显著成效等客观事实。
失信信息包括相关责任主体违反科技资金和科技项目管理规定、违反职业道德、违反信用承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违反项目合同要求以及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九条 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重要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对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不宜公开的信用信息可不予公开,仅供内部查询使用。
第三章 信用监管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应引导、督促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合同协议、管理制度及职业道德,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并将信用信息记录作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监管工作主要涵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2.项目管理。对立项项目开展日常跟踪管理,对重点项目开展中期论证,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3.项目验收。对项目合同目标的实现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4.委托服务。对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科技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5.聘请专家。对专家开展评审、论证或咨询的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推行信用承诺制,各科技管理部门应引导各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主动作出信用承诺。
第十三条 各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涉嫌弄虚作假、违背科技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严格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分为诚信主体、守信主体、一般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4个级别,分别用AA、A、B、C标记。
第十五条 每个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对应一个信用评价等级结果,默认等级为守信主体。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认定为诚信主体:
1.项目资金管理符合相关规定,经费使用规范;
2.按要求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
3.按项目合同要求通过验收且项目合同完成度100%;
4.按要求配合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科技统计等相关工作;
5.审计未发现违纪违规问题;
6.无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结论为良好且无违法失信行为的,直接认定为诚信主体。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认定为诚信主体:
1.按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科技服务且服务质量良好;
2.按要求配合开展科技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3.审计未发现违纪违规问题;
4.无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八条 专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认定为诚信主体:
1.履行评审、论证或咨询的责任和义务,服务质量良好;
2.遵守科技项目相关管理制度要求,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3.接受相关部门或单位的监督;
4.无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主体:
1.不接受项目验收或项目验收不通过,逾期未完成项目整改、未提出二次验收申请或项目整改后二次验收评审仍不通过导致项目强制终止;
2.不接受项目中期评估或项目中期评估未通过经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未按规定办理项目终止程序退还结余经费导致项目强制终止;
3.违反信用承诺或项目合同主要条款;
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应当属于一般失信行为的其他情形。
在市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根据宽容失败原则,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不认定为一般失信主体:
1.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予以结题处理的;
2.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而申请终止项目的;
3.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因客观原因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4.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或无法实施的;
5.项目为事前立项通过验收后再事后奖补的科技项目,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6.因外方合作单位在合作过程中退出或不履行合作协议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7.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主体:
1.违反信用承诺或科技服务合同主要条款,不配合完成科技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导致提供科技服务质量不及格;
2.违反回避制度要求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3.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保密信息;
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应当属于一般失信行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主体:
1.违反信用承诺或专家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提交不实评审、论证、咨询结论并导致不良后果;
2.违反有关规定,对与项目承担单位或相关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声明实行回避并导致不良后果;
3.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保密信息;
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应当属于一般失信行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1.采取故意重复申报、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立项、资金补助、资质认定、科技奖励等;
2.违反科技创新资金和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强制终止项目后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
3.违反科研伦理规范,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4.被纳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
6.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1.采取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承担科技服务资格;
2.故意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对所服务的科技项目及科技管理工作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3.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保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4.被纳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
6.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1.弄虚作假获取专家资格;
2.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保密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3.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4.被纳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
6.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应自发现科技失信行为之日起及时对失信主体进行认定、标记;诚信主体认定每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归入至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档案与科技项目申报系统进行对接,市科学技术局应对被标记为一般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进行警示提醒。
第五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十七条 各科技部门、项目组织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项目申报、资质认定、资金补助、表彰奖励、绩效评价等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工作中查询或使用科技项目责任主体信用信息,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对其采取相应奖惩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诚信主体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对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组织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在科技奖励评定、资金扶持或补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对于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遴选科技项目管理委托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3.对于专家,在聘请专家开展科技项目评审、论证、咨询服务时优先选用,并积极向上级和其他部门推荐。
第二十九条 对一般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在采取必要警示提醒措施的同时,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对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3年内取消其申报科技项目以及相关科技认定和奖励资格,不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项目以及相关科技认定和奖励评定。
2.对于第三方服务机构,3年内取消其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服务资格;
3.对于专家,2年内不再邀请其作为专家参与科技项目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
第三十条 对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 在采取必要警示提醒措施的同时,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对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失信信息共享至“信用佛山”网站;同时5年内限制其申报市科技项目以及相关科技认定和奖励等,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项目以及相关科技认定和奖励评定。
2.对于第三方服务机构:5年内取消其参与佛山市科技项目服务资格。
3.对于专家:5年内不再邀请其作为专家参与佛山市科技项目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同时5年内取消其作为负责人申报科技项目。
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可视情况将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等级信息共享至其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市场机构,以供其根据评价等级对责任主体采取相应奖惩措施。
第六章 权益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应当保障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的安全性。在信用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需对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责任主体如对自身信用信息及失信惩戒措施有异议的,可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异议申请,阐述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科学技术局应及时作出核查意见并回复责任主体。异议信息或惩戒措施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在出具核查意见时同步更正。
第三十四条 科技失信主体惩戒措施期限届满后其科技信用自动修复。失信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整改完毕、消除不良影响,且无其他失信行为记录的,可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市科学技术局对相关责任主体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对已整改到位,符合信用修复要求的,对其进行信用修复,移出失信主体名单,并解除相应惩戒措施。严重失信主体完成修复后自动纳入一般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十五条 科技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未按照规定记录、采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
2. 伪造、篡改、窃取信用信息;
3. 未按照规定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4. 未履行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造成信息丢失、泄露;
5. 有其他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友情链接:关于《佛山市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