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粤菜师傅”工程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加强粤菜烹饪技能人才培养基础建设,提高粤菜烹饪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佛山市“粤菜师傅”培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培育示范基地”),可通过政府主导、校企合作等模式,建成集“示范培训、菜品研发、厨艺交流、文化体验以及标准创建”于一体的综合性培育示范基地,全面辐射带动佛山市“粤菜师傅”工程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培育示范基地的扶持对象范围包括:全市范围内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以及通过校企合作共建“粤菜师傅”综合培育载体的企业。
第四条 纳入扶持的培育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固定场所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培训设施设备齐全,拥有大师工作室、中西烹饪实训室和演示室、中西面点实训室和演示室,多功能室、洗消间、更衣室以及仓储室等等。
(三)配备粤菜文化展示体验中心,展示粤菜文化的历史资料,弘扬粤菜文化,提升粤菜文化影响力。
(四)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粤菜大师,要能满足教学实训和社会培训需要,并具备举办省级、国家级烹饪技能竞赛条件,每年开展“粤菜师傅”竞赛、展示交流或经验分享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三章 主要功能
第五条 纳入扶持的培育示范基地应具备的主要功能:
(一)示范培训。开展“粤菜师傅”工程培训工作,承担粤菜师傅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建立“粤菜师傅”专家库,利用名师带徒弟的方式,进行新型粤菜技能人才的培养。
(二)菜品研发。通过对粤菜烹饪技术的研讨、技术攻关及新菜品研发,突出粤菜菜品的特色、生态、健康、服务等方面的差异化,树立品牌,增强自身竞争力,打造粤菜师傅美食标签。
(三)厨艺交流。定期举办粤菜厨艺大赛,组织拟定粤菜厨艺大赛赛程及评分规则,实现各地“粤菜师傅”资源对接和交流推广,加强与港澳地区的厨艺交流,进一步深化与港澳在饮食文化领域的合作,助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四)文化体验。打造粤菜文化展示体验中心,展示粤菜文化的历史、资料或记载等等。包括深入挖掘经典粤菜的传说、粤菜大师的传奇故事,以及粤菜精工细作、抗氧讲究、药食同源等价值理念,大力传承弘扬,推动创新发展,彰显粤菜独特文化魅力。
(五)标准创建。建设“粤菜师傅”标准体系,通过将粤菜菜谱、汤谱、面点谱等等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等方式建立粤菜师傅标准体系。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由符合培育示范基地基本条件的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佛山市“粤菜师傅”培育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场地和设备情况证明材料(实训场地、理论教室的平面图、照片以及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和实物照片);
(三)师资情况证明材料(花名册,教师职称或职业资
格证书,相关获奖证书等);
(四)法人登记证书和办学许可证;
(五) 规章制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六)申办报告。
第八条 示范基地的评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开展实地核查。对拟认定为佛山市“粤菜师傅”培育示范基地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授予“佛山市‘粤菜师傅’培育示范基地”称号和牌匾。
第五章 奖补措施
第九条 对经认定的佛山市“粤菜师傅”培育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奖补标准为每家1300万元,所需资金在市“粤菜师傅”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