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轨道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行使,实现裁量标准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佛山市扬尘污染条例(2020修正)》等规定,我局制定了《佛山市轨道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并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请遵照执行。
本裁量基准由佛山市轨道交通局负责解释,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轨道交通局反映。
附件:《佛山市轨道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