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佛山市南粤家政综合服务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大力支持“南粤家政”平台载体建设,加快推进家政服务行业职业化、专业化、标准化、国际化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佛山市南粤家政综合服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基地”),是指由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集“统筹调度、示范培训、标准研发、交流展示、品牌创建、创业孵化”于一体的综合服务示范基地,在集聚家政资源、拓展综合功能等方面处于区域中枢、行业标杆,全面辐射带动佛山家政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范围包括: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以及家政服务类企业等建成的家政综合服务载体。
第四条 建设示范基地遵循公平公正、优中选优原则,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五条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及管理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人社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单位的申报工作,并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示范基地应具备的主要功能:
(一)统筹调度。协助建立并依托家政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归集全市家政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培训开展情况,跟踪调度辖区内“南粤家政”工作推进情况。
(二)示范培训。开展家政服务中高端示范引领培训项目,承担具有地方特点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标准研发等工作,推动共建家政服务人才培养联盟。
(三)标准研发。积极参与家政服务技能人才评价标准、考试大纲的研发工作,推动建立服务标准、诚信标准、教育标准,引进国内外先进经验,树立区域家政服务发展标准和标杆。
(四)交流展示。提供品牌交流展示空间,定期举办品牌展示、资源对接和交流推介活动,加强与国际和港澳地区的交流合作。
(五)品牌创建。筛选一批诚信可靠的家政服务企业和机构进驻,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家政服务人员实名管理和跟踪评价机制,打造区域家政服务配置中心,创建家政服务放心品牌。
(六)创业孵化。为有创业意愿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提供项目推介、创业指导、融资对接、补贴申领等公共创业服务,鼓励与创业孵化机构等社会力量合作开展家政就业创业服务。提供培训就业、供求对接、政策宣传等“一条龙”服务。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认定为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有固定场所,产权属人社部门或授权由人社部门使用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二)培训设施设备齐全,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兼职讲师,年培训量不少于500人次。
(三)具备较为完善的管理服务制度、服务清单、服务流程、服务标准,设置“一站式”服务窗口。
(四)进驻企业(包括线上线下)不少于5家。骨干企业辐射能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主导产业突出,规模和水平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五)每年开展各类家政服务技能竞赛、展示交流或经验分享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由市人社部门公布当年受理时间。符合示范基地基本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区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同一申请单位申报次数为一年一次。
第九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佛山市南粤家政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文字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包括单位简介、开展家政综合服务工作的特色、成绩和亮点、年度培训情况、进驻企业情况等(3000字以内);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年度培训人员花名册;
(五)家政服务师资情况表;
(六)进驻企业情况表。
第十条 示范基地的初审。各区人社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内容,申报单位自收到书面补正通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并将申报资料退回申报单位。对超过受理时限申报的,各区人社部门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可按规定参加下一年度的申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并将申报资料退回申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由各区人社部门在《佛山市南粤家政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申报表》加具初审意见,上报市人社部门。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的批复及授牌。市人社部门收到区一级初审材料后,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组织专家会商、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评审,并开展实地核查。对拟认定为佛山市南粤家政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的,在市人社局官方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人社部门行文公布,授予“佛山市南粤家政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称号并授牌。“佛山市南粤家政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称号长期有效。
第十二条 违规申报责任。对审核和评审过程中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示范基地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所在区级人社部门报送年度相关情况,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示范基地的运行情况、取得主要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各区人社部门汇总后于12月底前上报市级人社部门。市级示范基地更改名称、住址、法人等重大事项,应在更改后一个月内报市及所在区级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出机制。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由所在区级人社部门每半年监测一次,对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已经不符合示范基地条件、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家政服务工作,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其他不宜再进行全市示范情形的单位,撤销示范基地称号并摘牌。凡被撤销示范基地称号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示范基地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六章 奖补措施
第十五条 对经认定的佛山市南粤家政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家政综合服务示范基地补助,奖补标准为每家示范基地400万元,所需资金在市级就业资金中安排。各区积极协调同级财政,可在市奖补基础上,提高补助金额,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区人社部门可参考以上基本条件和程序,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区一级南粤家政综合服务示范基地认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