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
分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佛山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府采购改革重要部署和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采购评审和交易机制,助力佛山加快建设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采购,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从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三条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鼓励采购人在执行重大项目和特定品目项目政府采购时选择适用评定分离,其他项目不适用评定分离。单个项目需要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的,不适用评定分离。
重大项目是指单个项目预算金额或打包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预算金额未达到1000万元但涉及民生、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各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调整重大项目预算金额适用标准,并报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特定品目项目由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四条 组织实施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优质优价、权责对等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支持创新、廉洁采购、务实高效的理念。
第五条 政府采购活动实行采购人负责制,采购人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采购人在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计并事先确定采购需求和定标方案,严格按照定标方案讨论、确定定标结果,形成定标报告;
(二)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组建定标委员会,完成采购活动,做好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对项目定标过程和定标结果负责;
(三)建立健全定标决策机制,强化责任意识,防范廉政风险,加强内控管理;
(四)做好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答复工作,协助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采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导监督,发挥管理职能。
第二章 评定分离政府采购程序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本单位法定职责、单位运行和提供公共服务等实际需要,以及预算安排、经费或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确保采购需求的完整性和严谨性。
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自觉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循环经济、军民融合、支持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规定。
采购人应坚持择优原则选用优势产品目录、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绿色建材目录内的优质企业及其产品,不得在形式上和实际上将符合招标项目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的目录内企业及其产品排斥在本市招标项目之外。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采购代理机构对受理的采购项目不得转委托,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属于重大项目的,采购文件的编制时间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采购人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应当及时依法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组建,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重大项目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专家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行业或者技能等特殊要求,专家库中没有符合条件的可选专家,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推荐具有项目相关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评审专家及其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采购项目选取的专家名单随中标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因素量化指标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3个合格的候选中标供应商;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不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包含各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结论意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每个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总体评价、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技术(服务)方案优劣对比、报价合理性等内容。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判定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评审专家应当详细说明投标无效的原因,列举出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并署名。
第十四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要对进场交易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现场管理,评审结束后对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行为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及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建定标委员会并完成定标工作。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的定标委员会由采购人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特定品目项目的定标委员会应当由5人或以上单数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具有与所采购项目专业领域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十七条 采购人讨论决定定标事项时应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候选中标供应商的得票数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半数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在表决中,各候选中标供应商得票数比较分散且没有供应商得票数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半数的,可以剔除得票数最少的供应商后再次表决,直至表决确定得票数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半数且得票数最高的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第十八条 采购人讨论决定定标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或者采购项目需求部门负责人,结合项目需求和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逐个介绍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采购人定标时应当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综合考虑候选中标供应商的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投标报价等多方面因素,分析采购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履约能力较强、价格合理的供应商。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当安排专人对定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形成定标报告,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存档,并及时将定标结果反馈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人确定定标事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采购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采购文件。
(三)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四)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
(五)评审专家名单以及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在法定时间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并做好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评定分离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事项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标结果公布前,有效投标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合格的候选中标供应商发生变更的,不再替补。无合格候选中标供应商或作出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而公开招标失败的,应当重新组织公开招标,或者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但终止采购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一)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
(二)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认真做好评定分离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定分离项目的绩效评价管理,督促采购人完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对采购人评定分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定分离项目评标组织情况加强考核。
交易中心应当加大对评定分离项目的履约抽检评价,协助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评定分离项目采购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采购人在定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质疑投诉或者举报涉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其他政府采购参加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不廉洁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超过”、“少于”、“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